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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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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主体上的平等性
内容和变动上的任意性
客体上的复杂性
要素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意义
与日常生活最密切
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处理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论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点:客观性和法定性
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自然事实(无关)
事件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状态: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行为(与人的意识有关)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表意行为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表示一定的意思以告知他人事项的行为)
民事权利
内涵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部位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意志自由
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分类
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
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子主题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形成的特点和目的为标准
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有无移转性为标准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行使
行使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约束
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相一致
权力不得滥用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应该符合权利设定的目的,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
标准
主观:权利人有滥用的过错
客观:滥用权力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
权利形式的时间方式对象程度场合是否适当
滥用的法律后果
停止滥用
行为无效
损害赔偿
从经济法或行政法角度,导致权利限制和权力剥夺这两种后果
保护
自我保护
自力救济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国家保护
公力救济,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补偿性
一定的任意性
发生根据
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有无财产限制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主体数量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
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特殊规则
因正当防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等
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于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