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票据法
商法学第六部分:票据法思维导图和学习笔记。
编辑于2020-03-05 06:04:47【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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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六、商业票据
票据总论
票据概述
票据的功能
1. 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 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 从而避免风险 、 节约费用。
2. 支付功能:既可以避免不安全性、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
3. 信用功能: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支票不具备信用功能。
4. 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5. 融资功能:利用票据筹集 、 融通或调度资金。
票据的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
A. 出票人
B. 收款人
C. 付款人
2. 非基本当事人
A. 背书人
B. 保证人
C. 参加付款人
D. 预备付款人
票据特征
1. 无因性: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 无须证明给付原因, 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 要式性: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
3. 设权性: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 就没有票据权利。
4. 流通性: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的交付而转让, 记名票据, 经背书交付可以转让。
5. 独立性:基于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 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的记载内容, 独立发生效力。
票据法特征
1.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票据关系的设定 、 变更或消灭, 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2. 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 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
3. 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票据的产生, 始于国际贸易, 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 更使得各国间票据法的统一成为一种需要。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的特征
1.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 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2. 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要行使票据权利, 必须实际持有票据, 只有持票人才有资格成为票据权利人。
3. 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有顺序之分。 票据权利人首先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 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 被拒绝付款 、 拒绝承兑或其他法定事由) , 票据权利人才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种类
1. 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权利, 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
2. 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 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 是副次性权利。
票据追索权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1. 期前追索权的行使原因
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 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在汇票到期日前, 发生下列法定原因时, 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 而无须待票据到期:
A.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B.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期后追索权的行使原因
汇票到期后,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形下, 票据权利人得以行使追索权。
A. 付款人、 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支付;
B. 付款场所不存在 、 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 无法进行提示付款或承兑, 因而无法获得付款。
追索权的义务人:符合法定原因时, 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 、 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行使的原则
1. 逆向: 只能后手 ( 权利人) 向前手 ( 义务人) 行使追索权;
2. 单向: 只能逆向向前, 不能回头向后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3. 连带: 所有前手义务人对后手权利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签章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追索权行使的限制:持票人为背书人的, 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见图示一) ;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 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 见图示二)。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 已按《 票据法》 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 作成相关证明;
拒绝事由通知
1. 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其前手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依此类推。
2. 若未按期通知, 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但应赔偿因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 赔偿责任以汇票金额为限。
再追索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 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消灭为止。
追索金额及再追索金额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 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票据取得
背书转让
保证
付款
非票据法上的票据取得
质押
贴现
继承
赠与
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
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对价原则: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 例外情形是税收 、 继承和赠与, 可以不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 但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取得手段必须是合法的:盗窃 、 捡拾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会受到义务人的抗辩。
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为善意:恶意相对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不被保护, 会受到义务人的抗辩。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
提示承兑: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处所通常在汇票上载明,未载明的以营业场所为准。即期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期付款 、 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权利保全
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时, 方可行使追索权
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时, 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中断时效:一般来说, 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 诉讼可以中断时效, 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
付款;
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保全手续欠缺。
票据权利瑕疵
票据伪造
被伪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票据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责任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 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 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被伪造人没有真实签章, 不是票据当事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没有真实签章, 不是票据当事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伪造人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承担伪造有价证券的对应法律责任。
票 据 有 效+被 伪 造 人 不 担 责+伪 造 人 不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但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票据变造
被变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变造票据义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 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 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有效+根据签章时间确定责任+无法确定时间的 , 推定为变造前。
票据更改
票据金额、 日期 、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文义有更改时, 更改前的签章人, 依原有文义负责, 更改后的签章人, 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票据涂销
有涂销权者的涂销 : 故意涂销的 , 相当于票据更改 ; 非故意涂销的 , 相当于意外, 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 属于变造或伪造行为, 按相应规则处理。
票据抗辩及补救
对物的抗辩——绝对抗辩、客观抗辩
1. 票据因记载内容欠缺而无效
2. 背书不连续而无效
3. 除权判决后而无效
4. 票据变造
5. 票据尚未到期:延缓
6. 票据伪造
7. 票据伪造
对人的抗辩——主观抗辩、相对抗辩
1. 对人抗辩的适用情形
A. 直接权利义务人之间的抗辩
“ 直接有因可抗辩”。 这一点是票据无因性的唯一例外, 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 、 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互负权利义务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义务人与票据权利人, 存在另一直接法律关系, 在该法律关系中, 票据义务人已经履行了肖己的义务 , 而对方 ( 票据权利人) 并未履行约定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B. 违约情况下: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 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C. 欺诈或胁迫情况下: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 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岀抗辩。
D. 取得手段非法情况下: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 、 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 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2. 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
A.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适用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 ( 任何前手) 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 切断制度的例外情形
如果持票人是通过税收 、 继承 、 赠与等不给付相应对价而取得的票据权利, 不能优于前手, 即, 义务人对其前手的抗辩理由 , 可以抗辩持票人。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挂失止付
1. 提起人: 失票人。 一般来说, 失票人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
2. 相对人: 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 也包括代理付款人。 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无法挂失止付。
3. 效力
A. 挂失止付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所以, 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 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 否则, 无论其善意与否, 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B.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1. 申请
A. 条件
a. 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
b. 确有票据权利存在;
c. 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
B. 申请期间
a. 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
b. 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c. 公示催告可以在挂失止付后申请,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申请。
C. 申请人
a. 合法权利人: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
b.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遗失时:允许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
c. 票据遗失后:出票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只能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2. 程序
A. 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进行公示催告;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在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B. 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 于 3 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C. 期间:国内票据公示催告期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 , 涉外票据催告期间可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D. 止付通知: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3. 公示催告的终结
A.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B. 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失票后, 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 可提供相应担保, 请求岀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 失票人请求被拒时, 可以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 、 拒绝付款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 向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
利益返还请求权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汇票制度
汇票概述
汇票的特征
1. 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 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 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 汇票是委托证券, 而非自付证券。 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 承兑汇票, 经承兑才有付款效力。 承兑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 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 到期无条件付款。 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 对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 没有特别的限制 , 既可以是银行, 也可以是公司、 企业或个人。
汇票的种类
1.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 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汇票行为
出票
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出票的效力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 “ 不得转让” 字样 , 票据不能再依《 票据法》 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 岀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 、 质押。 后手的所有转让行为均不产生票据法的效力。
背书
背书的效力
1.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背书转让限制
1. 背书必须连续(A→B→C→D→E→F)
2.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3. 分别背书或部分背书的无效
A.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 背书无效, 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B. 票据具有不可分性。只是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
4. “ 不得转让” 背书的效力: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背书行为有效,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 期后背书
A. 结果: 期后背书不能产生票据法的效力。 即在票据法的层面上, 期后背书是不生效的, 期后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上的其他签章主体不对其承担责任。
B. 期后被背书人的权利保护, 应当由期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其实质是对被背书人民事权利的保证
6. 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是委托人, 被背书人是受托人。 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 应将所得金额归于背书人。 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 必须记载 “ 委托收款” 字样。
汇票质押
1.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 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 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
2.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质押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 背书行为无效。
3.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 “ 不得转让” 字样, 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 质押行为无效。
4. 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 质押行为无效。
5.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 “ 不得转让” 字样, 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
1. 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规则。不经承兑没有付款效力。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顺位的付款义务。
2.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1. 汇票保证的成立
A. “ 保证” 字样;
B. 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C. 保证人签章。
2. 没有记载事项的推定:
A. 没有写明被保证人的, 已承兑的汇票, 承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 出 票人为被保证人;
B. 没有写明保证日期的,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 保证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的, 条件不生效, 保证行为生效。
4. 保证责任独立性: 保证责任有效成立后即生效 , 独立于设立此保证的原因关系。
5. 连带责任:
A. 保证人之间, 以及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B. 如果保证人为多人的, 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 内部份额约定不得对抗持票人,每一保证人郡有义务全额清偿。
C. 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制度
支票的特征
1. 支票对付款人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即期票据,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没有 “ 承兑” 行为。 支票是支付证券, 主要功能在于替代现金进行支付。 不具备信用功能。
3.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超过的, 为空头支票,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种类
1. 以支票权利人是否记载为标准
A. 记名支票
B. 无记名支票
2. 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
A. 现金支票
B. 转账支票
3. 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
A. 一般支票
B. 变式支票
a. 对己支票: 出票人自己为付款人。
b. 指己支票: 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 出票人自己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c. 付受支票: 付款人也是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
出票人资格
1. 建立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 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存人足够支付的款项。
3. 预留印鉴。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 表明 “ 支票” 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此处的金额不要求出票时必须明确 ,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 不得使用。 所以在提示付款时 , 金额的填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否则无效。
4. 付款人名称。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1. 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支票的付款
1. 提示付款
A.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B.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C.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2. 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责任。
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支票的背书 、 付款和追索, 除关于支票另有规定的, 适用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亦可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