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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争议法总论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上级
自由选择
所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不是
直接诉讼:诉讼期6个月
司法终局
复议后诉讼:诉讼期15天
省部级具体行政行为
原省部级复议 自我纠错
国务院裁决
终局不可诉
行政诉讼
直接诉讼
复议前置
侵犯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已经取得+给了别人(收归国有不算)
纳税争议案件
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
例外:处罚/强制/反倾销税(自由选择)
禁止集中/限制集中-《反垄断法》
复议终局
省级政府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已经取得+给了别人+省级政府+特定法律规范
外国人/境外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出入境管理法》
行政法概述
依法行政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行政法精髓在于控权,区别于民法的核心:意思自治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
少扰民
适当性
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公务回避
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原则
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
诚:行政信息真实(别撒谎)
全面、准确、真实
信:信赖利益保护(别反悔)
需要撤销、废止、更改行政决定的,应赔偿/补偿
权责统一
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手段
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基本概念及体系
行政的概念
控权方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 渊源
立法系统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地方法规
省法规
法规:人大
社区的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国务院
1行政法规
国务院
2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部委
(部管局无权制定规章)
3地方规章
省政府、社区的市政府
省规章
规章:政府 (最低市级)
市规章
4其他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地位最低
司法系统 最高检/最高法
司法解释
效力层次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委规章
同一层次
法规(人大)>规章(政府) 省级>市级 省规章=市法规 矛盾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行政诉讼管辖
一般原理
概念
先确定被告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级别高
国务院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不包括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省公安厅、市司法局
性质特
海关
证券交易所
重大、复杂
涉外、港、澳、台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级别就低原则: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时,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
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
不动产案件
行政行为导致 不动产物权变动 罚款不算
不动产所在地
登记的
登记所在地
未登记
实际所在地
经复议案件
无论结果维持(包括不予受理)/改变:即可向原机关所在地,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便利原告)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原告(被关的人)/被告所在地 拘留不适用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技术流: 1st 被告 2nd 级别:中级→基层 3rd 地域:不动产→复议/限制自由→被告所在地
管辖恒定原则
以起诉时为准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高级法院确定:法院可跨行政区域管辖,又称交叉异地管辖
共同管辖
不考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不考
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不予受案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2国家行为; 3刑事司法行为(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不能假借刑事侦查之名干预经济纠纷(可行政诉讼) 4行政机关的调解(柔性)/仲裁(民事诉讼) 5不具有强制力、6重复处理(驳回申诉,没有任何改变)
7过程性行政行为:告知、听证,不予受理 例外:导致许可程序对主体事实终止
8法定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
国务院复议
省级政府:自然资源权复议决定
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9行政协助执行行为(非自己的意思表示):若扩大了执行范围-违法执行,可受案
10信访行为
11特别法规定的其他
劳动监察指令书
信息公开的不受案
告知更改补充的要求行为/告知应按法律法规办理
拒绝提供已公开出版的刊物
拒绝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政府信息
应当公开未公开,不先申请直接起诉的
行政合同可受案
概念
民告官(官可以强制执行) 非具体行政行为(双方自愿、有偿协议)
种类
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受案
审查:抽象搭具体的便车,必须有关联性: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直接起诉
对象:仅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国务院制定的红头文件除外
申请时间:一审开庭前(庭审中需正当理由)
管辖: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决定
申请结果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1不做依据(不能判无效)
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裁判生效3个月内,提出修改/废止司法建议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向主办机关/共同上一级 收到司法建议的机关:60日内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上一级立即停止 可抄送制定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备案机关
法院审查权监督制度
法院判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应当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涉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层报至高级人民法院 (省政府不包括下属部门)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
起诉
一般条件
1有原告资格、2被告明确、3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管辖
5不构成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
重复起诉:1当事人相同、2标的相同、3诉讼请求相同/后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程序条件
复议前置的,直接起诉不予受理
时间条件
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 只有扣除/延长:不可抗力时间不计算
诉作为
知道:行政行为起6个月 知事实不知诉权:1年内 全不知:行为作出5年内(不动产20年)
诉不作为
无履行期:申请2个月后可起诉,期限6个月 情况紧急:当时便可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
15日内
复议不作为
60日复议期限届满起15日内
起诉方式:起诉状,书写困难可口头
受理
审查&处理
一律接受起诉状
登记立案
不予立案
可上诉
先予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接收,7日内决定
7日仍不能决定,先予立案
指导、释明、补正
一次性全面告知
拒绝补正/扔不符合: 退回诉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载明理由(2018新增)
救济途径
上诉
不予立案裁定不服,上一级法院
投诉
不收诉状/不一次性告知,上级法院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与处分
飞跃起诉
不立案,又不裁定,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应当立案:指定下级
审理程序
一审
普通程序
审理前准备
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提交起诉状5日内:副本发被告
答辩期:被告收到15日内 交证据&答辩状/管辖权异议
5日内:答辩状交原告
诉状写的不专业,对方会放松警惕
送达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正当理由除外)
开庭前3天,通知出庭
传票只对当事人,其他人是通知书
庭审程序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审: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审理方式
言辞审理(开庭)
原则公开审理
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拒绝陈述视为放弃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裁定驳回/判决驳回(民诉只能判驳)
审理期限
6个月
公告/鉴定/调解期间:中止 管辖异议争议期间:不应计算
起诉状内容欠缺:补正后次日起算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协定简易
一审,各方同意
法定简易
一审,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具体:①行政行为当场作出、②款额2000元以下、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适用:发回重审、审判监督再审
要求
一人独任
期限45日
可口头通知、传唤
判决书不能口头
举证期限法院定,不得超15日
转换普通程序
审理过程发现不适用简易
裁定转普通
审理期限自立案起算
与民诉简易程序区别: 仅3,其他一样
1民诉只能由基层法院,行政无要求
2民诉审理期限3个月,行政45天
3民诉原则当庭宣判,行政没规定
二审
被告有权上诉
上诉期
一审判决书送达15日内
一审裁定书送达10日内
原审法院程序
收到上诉状5日内: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副本:15日内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副本送上诉人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答辩状:5日内案卷&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审理
方式:没有新事实/证据/理由:可以不开庭(书面审)
对象:二审对原审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期限:收到上诉状起3个月内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
与民诉无差别
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
1改
被告主动改/法院建议改
视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1根据原告请求履行职责 2采取补救、补偿措施 3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的和解
2撤
原告真实意思
3裁
条件:不违法,第三人无异议
结果:准予撤诉/不予撤诉
不能即时/一次性履行: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中止审理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新的行为不诉不理,旧的行为不撤就得继续审
视为撤诉
1传唤不来
2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不交受理费
后果: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不予立案
未交费按撤诉的,缴费后可以立案
撤诉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缺席判决
被告不来
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后果
公告
向监察机关/被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依据
庭前交换没争议的除外
原告
申请撤诉不予准许,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行政首长出庭
正职、复制、分管负责人
应当出庭: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书面建议出庭的
行政首长出庭:可另行委托2名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提交情况说明,盖章/签字 法院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司法建议
调解
行政案件原则不适用调解
调解范围:行政赔偿/补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
调解协议
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
生效:双方签收
具有处分性&强制执行力
公开
过程不公开
当事人同意除外
结果不公开
必要公开除外
未达成协议: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依据(有调没判,有判没调)
诉讼保全&先予执行
同民诉
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国家赔偿款不属于
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原则不停止
例外情形:1被告认为需要,2原告/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不会损害公共利益,3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同民诉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排除妨害强制措施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
需院长批准 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妨害行为不得连续适用
4拘留
回避制度
同民诉
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与刑事
具有相关性:中止,等刑事案件审结
无相关性:继续审理
与民事
合并审理
前提
依申请,可以一并;仲裁应当一并审理
1仅限5个可能与民事纠纷关联的: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2一审开庭前提出,法庭调查中需正当理由 3行政案件未超期 4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同一法院管辖
行政/民事:应当分别裁判
可以分别上诉
行政/民事应分别裁判,可分别上诉
上诉:应把全部案件一并移送二审法院 二审发现未上诉部分错误:再审
分别审理
应当分别立案:当事人未要求合并
唯一例外:行政裁决一定是合并立案→审理→判决 因为裁决的政/民无法拆分
法院认为不宜合并
一案必须以另一案为前提:中止,等另一案审结 民事VS行政:谁为前提谁优先审
行政诉讼证据
特点
与民诉区别:不利被告,偏向原告
有证在先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经办人签名/盖章的收据
概念&要求
同民诉
原件
复印件、抄录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并盖章
证据种类
同民诉
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
证人证言:证人签名,应附有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作证开销:败诉方承担
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
原告/第三人证明被告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 举证期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勘验笔录:法院制作
应当出示法院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亲属应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进行,应在勘验笔录中说明
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制作
时间、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拒绝/不能签名:注明原因,可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名
涉外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不提供视为没有
例外:第三人可代为举证
复议维持: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承担
特定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起诉时的符合起诉条件证据材料: 1民身份/利害关系、2官明确、3有事实、4受管辖
2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3赔偿补偿案件:证明损害结果
例外: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被告承担
房屋强制拆除: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赔偿
损失无法认定:举证责任方申请鉴定 无法认定: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生活常识
举证期限
被告
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
正当理由可在期内申请延期
原告
高庭前/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清单之日
逾期提供:责令说明理由 无理由/不成立: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补充
被告
原则:禁止
例外:原告/第三人提出新证据,经法院允许,可补充
原告
原则:可以
例外:被告能证明是故意的“证据突袭”,直接不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调取&责令提交
证据调取
依职权
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
原告/第三人(被告不能)不能自行收集的
时间:举证期限内
不予调取:可复议一次
责令提交证据
主动责令
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责令
申请人:原告/第三人(被告不能)
费用:申请人预付,败诉方承担
对质辨认&核实
原则: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出示,经庭审质证
例外:证据交换没有争议的,无需再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
到庭接受询问
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本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接受询问,可要求签署保证书
审核认定
内容:证据的
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间) 3是否为原物、原件,4提供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关联性
合法性
有瑕疵的证据 行政>刑诉>民诉 行政法证据最严格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效力)
非法手段 超期 缺乏证据自身属性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片面效力)
只能用行政行为当时的证据 不能事后诉讼中补充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效力弱)
未成年: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 亲属的有利证言/不利关系的不利证言 经改动,当事人不认可的证据
证据力大小的判断
同民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
依据:必须适用
规章
参照:斟酌&鉴定后选择适用
不得抵触上位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参考:随意
行政诉讼的裁判&执行
一审判决
行政行为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不存在:合法判决/维持判决
违法
作为
能撤销就撤销
重大明显违法:1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3行政行为不可能实施、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不能撤销的:确认违法。情形:
撤销危及公共利益
已被撤销/改变
内容不可撤:限制人身自由已执行完毕/保护善意第三人
程序轻微违法(处理期限、通知/送达等):对原告不产生实体影响
无效行政行为(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确认无效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款额有误
可撤可变(变更仅此2适用)
变更:原则不能加重,有相反诉讼请求除外
不作为
能作为就作为
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判决重新作出处理
不能作为(再作为已经没有意义):确认违法
特别说明
撤销判决特殊适用
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全部撤销
重做判决:判决重新作出行为
被告不得就同一理由做出基本相同的行为(违反程序撤销的除外)
否则强制执行
撤销判决/确认无效 的转换
原告申请撤销,法院认为无效
判无效(直接升级)
原告认为无效,法院认为可撤销
经释明原告同意撤销
继续审理判决
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可撤销期限已过,裁定驳回起诉
撤销判决&复议决定
复议改变违法的:撤销复议决定,同时
责令复议机关重做
判决恢复原行政机关的法律效力
复议维持:应对原/复议机关一并判决
撤销原/复议决定:可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原机关履行职责/给付义务:应同时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为合法,复议违法
确认复议违法/撤销复议决定+驳回原告对原机关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型为不符合复议/起诉条件
裁定一并驳回
变更判决特殊适用
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不利的决定
除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诉讼请求相反
确认违法/无效特殊适用
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原告遗漏赔偿请求,法院不能主动判决
经释明,原告请求解决赔偿争议
调解,调解不成一并判决
告知另诉
宣判
公开不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后,产生既判力
国家机关不得再重新确定
二审判决
和民诉基本一致
唯一不同:一审判决遗漏了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不应赔偿:驳回
二审认为应当赔偿:调解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是一审法院遗漏,如果是一审当事人没有提: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如果遗漏了普通诉讼请求
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裁定&决定
类似民法,极少考
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措施
原告败诉
同民诉
被告败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
归还罚款/给付款额: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划拨
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机关负责人按日处罚款(50~100)
将拒绝履行的情况公告
向检查机关/机关上一级提司法建议
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责任人拘留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期限2年
行政公益诉讼
官告官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同行政诉讼一致
参加人&复议机关
申请人
同行政诉讼原告
被申请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批准机关(看名义)
派出/内设机构:
看名义
例外: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种类越权(拘留)-公安局被申请(小祸自己扛,大祸爹来挡)
共同行为"告漏了"
不用通知,直接将遗漏的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第三人
复议终结前,经申请/复议机关决定,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不存在:“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的义务,可以通知
复议机关
两个上级机关
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
复议机关: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机关
被申请人
省级以下政府
复议:上级人民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复议:上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局
政府派出机关
复议:设立该机关的政府
被授权组织
复议:管理机关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省部级机关
特别情况特别处理
被撤销机关职权继承机关
复议:继承机关上级
多个行政机关
复议:共同上一级
派出机构
复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同级政府
代理人&代表人
复议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1-2人
特殊情况可口头(仅公民,法人只能书面)
复议代表人
超过5人,选1-5名代表
(诉讼:10以上选2-5)
诉讼二五一十 复议一五得五
复议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60日(法律可延长),作为案件自知道/不作为自期满(60日)
延长申请期限 缩短决定期限 都是高效便民
受理:5日内决定
不受理: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责令限期/直接受理
延长申请期限 缩短决定期限 都是高效便民
审理:2名以上复议人员
复议不开庭:书面审/听证(需要调取证据)
重大复杂可听证依申请人(原告)申请/依职权 被申请人(被告)不能申请
决定:自申请60日(法律可规定更短)+30(复杂+批准)
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行政复议终止
撤回后不得再重复申请(同一事实&理由),除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可以起诉(非复议前置&未过期)
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
不影响审理
复议中和解
复议中调解
可调解:有自由裁量权的赔偿/补偿、处罚
调解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达成:应作出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复议不停止执行
四种可停止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同意 法律规定
中止&终结
中止
不可抗力:中止
原因消除:恢复审理
自然人死亡,中止等待继承人
满60日没找到继承人:终止
终止
转为刑事案件:终结
复议行转刑:终结
诉讼行转刑:中止
证据&法律适用
证据
同行政诉讼,不能事后补充
举证期限有不同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副本:10日内提交证据&书面答复
法律适用
比诉讼更宽
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
决定类型
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
驳回决定
申请人胜
撤销决定
变更决定
履行决定
确认违法
和一审判决的区别
1行政行为合法,复议主要是维持决定(诉讼:判决驳回)
2驳回决定的情形:
申请不履行职责,复议认为没有职责/已经履行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3变更决定
复议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撤/可变 理由:1明显不当,2法律依据错误,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诉讼的变更仅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款额有误
不应变更:原行为程序违法、越权→应撤销/确认违法
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变更,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不利决定禁止原则:在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4行政赔偿
条件:涉及罚款、费用、财产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性
范围:仅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除外)
审查结果:有权处理自己处理,无权处理:转送有权机关
能管就管,不能管再转
复议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机关/上级:责令限期
申请人不履行不起诉
维持决定: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改变决定:复议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无权: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指导&监督
复议意见书
针对行政机关个别问题
复议建议书
法律、法规等普遍性问题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资格确认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机关、4派出机关
告错了:法院通知变更被告 拒绝变更:驳回起诉
5被撤销的
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法继续行使:以所属人民政府(垂直领导的以上一级)
6临时组建机关 7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8假共同通行为:行政主体-被告,非行政主体-第三人 9经批准的行政行为:看名义 10内设机构-所属机关; 派出机构-自己的名义
11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政府设立的
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可独立做被告
告错了:法院通知变更被告 拒绝变更:驳回起诉
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
管理机构
告错了:法院通知变更被告 拒绝变更:驳回起诉
非国务院、省政府设立,未取得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
告错了:法院通知变更被告 拒绝变更:驳回起诉
12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征收部门为被告(委托不影响)
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复议不作为后再起诉
自主选择权:原机关/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无证但理由不作为:直接主管人/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 经责令扔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降级、撤职、开除
复议不改变处理结果, 只改变法律依据: 属于维持
复议不改变处理结果, 只改变法律依据: 属于维持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
被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不属于改变,司法解释视为维持
申请人多项申请:部分维持、部分改变 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负责从新作出决定
原机关为第三人,可能被判决恢复原决定
申请人多项申请:部分维持、部分改变 共同被告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
共同被告:原机关+复议机关 (只诉其中一个,法院必须追加另一个)
重复处理不属于
申请人多项申请:部分维持、部分改变 共同被告
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
概念
公民/法人/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能為了他人的利益
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
原告资格判断
直接对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相关人员:
亲属关系(包括配偶)无原告资格
1侵权关系的受害人
3物权关系
相邻关系:受行政行为侵害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
4公平竞争关系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陷入不利竞争关系
5合同关系(需要判断)
1行政行为时需要判断合同另一方的利益+2只能告政府
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
1合伙组织
合伙企业:以登记字号为原告
未登记营业执照:合伙人列为共同原告
2个体工商户
无字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
有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3非营利法人
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4业主共有利益
业主委员会:涉及共有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面积过半/户数过半的业主可以起诉
5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企业的名义
6投资人(中小股东≈3)
中外合资企业:各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
7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
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
借尸还魂
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曲线救国
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死亡/中止,依法自然转移 诉讼中转移:中止90天未确定承受人,终结诉讼
自然人
继承资格地位,非代理人
法人/其他组织
共同诉讼
类型
必要共同
同一个行政行为,不可分割
夫妻超生
普通共同
同类行政行为+当事人同意
追加共同被告
告漏了
1通知原告追加
2不同意追加,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应当做为原告而未起诉
1同意追加:列为共同原告
2不同意追加,愿意放弃权利:可不参加
3不同意追加,不肯放弃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第三人
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都是有独三
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民”均为原告型
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与原告区别:未起诉)
与原告利益相反
直接追加
与原告利益一致
先考虑共同原告 不同意再追加
与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官”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
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狐假虎威假共同
只能列为第三人
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通知追加被告 拒绝追加列为第三人
与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
两个机关行政行为互相矛盾
非被告是第三人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复议机关被告
原机关第三人(实践一般不敢来)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地位:有独立的诉讼利益
时间:被告诉讼程序已开始,一审判决以前
途径:申请/通知
应当通知
同一个行政行为
可以通知
同一类行政行为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原告10人以上
代表2-5人
复议按旧法1-5
指定期内推选,推选不出:法院指定
诉讼代理人
法定
无行为能力、监护关系
委托
1-2名
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近亲属、工作人员
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条件太多,考题一般不能
方式
授权委托书
一般不能口头
可口头委托近亲属:被限制人身自由,先起诉后补充委托证明
政府信息公开
概述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汇总制作/获取的
重点公开:涉及公共利益/不特定当事人权益
体制
谁制作/保存,谁公开(制作优先)
共同信息:牵头机关公开
内部征求其他机关意见,15日不回复视为同意
首次接触原则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范围
涉及国家机密 体制内部信息
一律不公开
不能确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是否属于:政府判断
原则不公开
1经权利人同意(必须书面征求意见,15日不回复:权衡判断) 2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程序
主动公开
信息
有一定影响的处罚决定,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
方式&场所
方式:便于公众知晓
场所:各级国家档案馆/图书馆
程序
期限: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信息形成/变更起20日(无延长)内决定是否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申请
书面 有困难可口头,机关代填
不需要生产生活科研关联,所有人都有资格申请
自身相关的信息(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应出示身份证件 无需说明用途
答复
答复时限
能当场则当场,不能当场20+20(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
答复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告知更改/补充(不能拒绝) 不能公开:告知并说明理由
涉及隐私:书面征求是否公开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若能确定,应告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含有不应公开内容:区分处理,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2017年4月1日起免费提供
应根据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保存的实际情况的形式提供
大量/多次: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保障
举报
向本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
不满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主管部门
争议诉讼
侵犯合法权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
概述
强制措施:预防控制危险性扩大的暂时性限制/控制,非惩戒性 无法明确固定时间
种类&设定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
醒酒、驱散、隔离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
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
拍卖
拆除
间接强制执行 仅此2种
代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收取一定费用
执行罚
滞纳金/加处罚款
一般行政机关都有间接执行权力
具体规定
强制措施
法律: 所有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以外
地方法规: 可以设定查封、扣押
规章: 不得设定
行政强制法 2011
强制执行
法律: 所有
行政法规: 不得设定
地方法规: 不得设定
规章: 不得设定
(年代越近控权约严格)
行政处罚法:1996 行政许可法:2003
措施实施
实施主体 权利来源
行政处罚1996
权力来源:法律、法规
委托:事业组织
集中实施:国家垂直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权不得被集中
行政许可2003
权力来源:法律、法规
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2011
权力来源: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委托
集中实施:依附于行政处罚权
一般程序
报批
原则:事前经负责人批准
紧急情况:先强制后补办 负责人不同意:立即解除
财产类:24小时内报告+补办
人身类强制措施:立即补办
表明身份
2名以上执法资格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
理由、依据、权利
听取当事人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
当事人&执法人员共同签名 拒不签名:笔录中说明;拒不到场:请见证人签名
行政强制无听证(来不及)
复议:申请/职权,条件:重大复杂
查封、扣押程序
不适用对象
1案件无关、2善意第三人的、3生活必须、4重复查封
实施程序
当场交付:决定书&清单,一式两份双方保存
2名以上执法人员
实施期限
30+30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
保管&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追偿)
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
冻结程序
实施主体
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
对象
违法涉及的金额相当的存款/汇款
不得重复
实施程序
机关负责人批准→2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只做笔录,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扎起冻结前向当事人透漏
冻结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期限
30+30
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主体:所有行政机关
执行罚
滞纳金/加处罚款 仅限金钱给付义务
避免天价滞纳金:
1告知义务
2数额上限
不得超过给付数额
3期限上限
超过30日+催告不履行:只能拍卖/划拨
代履行
适用:催告仍不履行,导致危害交通安全/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
主体:行政机关自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催告: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
收费:按成本合理确定
立即代履行:情况紧急
直接强制执行主体
主体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公安局、国安局
送达拘留所
人身
税务局
划拨存款
财物
海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拆除违规建筑
拆房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除以上5种以外:质监局、环保局、土地局等 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例外:有权查封、扣押 条件: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催告也不履行 (山穷水尽)可以拍卖抵扣罚款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般程序
①书面催告:执行前最后通牒
催告为阶段性,不可诉
催告期间若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财物,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②申辩:当事人的权利
③执行
一般程序2个例外
山穷水尽时的拍卖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需公告,当事人不诉讼&不复议,才可强制拆除(6个月)
强制执行特殊规则
执行协议
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协议: 恢复强制执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减免罚款/滞纳金
人性化执行 比例原则
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执行,情况紧急除外
不得对居民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工厂可以)
中止/终结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难,2011年以来未考过
行政处罚
概述
行政主体→违法&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安、警察、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 司法局、药监局、税务局→《行政处罚法》
基本特征
惩戒性:增加新的负担
吊销/暂扣属于行政处罚 撤销、撤回、注销不是 滞纳金、责令改正:不是
命题人:责令拆除属于行政处罚
种类
警告
书面
罚款
没收
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直接用于违法活动&本人所有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决定&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场所:拘留所
单个违法:最长15日 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
其他种类
外国人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为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只能由 全国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 设定
设定&具体规定
法律
独占:限制人身自由
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 (红头文件)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意外
地方性法规
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种类处罚
规章
只有警告、罚款
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 (城管)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对巨无霸的限制:
主体:只有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权限:限制人身自由、国安/海关/金融/外汇等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不受地方政府管)的行政处罚权不被集中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主体 VS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P124
国务院/其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管辖规则
违法行为发生地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应出示证件
程序:应当告知当事人&听取陈述/申辩
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可能灭失的证据: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需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有法律经验的不要过法考
送达
《决定书》:当场(当面)交付,不在场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1证据确凿&有法律依据,2《行政处罚法》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治安管理处罚法》事实清楚&对公民200元以下警告的处罚(一清二白)
特殊规则:1人执法、可当场决定处罚、当场送达
听证程序
条件
只有依申请
只要申请,都可以听证,无条件要求
适用较重的处罚,应告知权利: 《行政处罚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拘留没有法定义务(可以听证)
程序
被告知2日内申请,听证会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一般实施规则
不处罚情形
无行政责任能力:小孩(14),精神病
情节轻微,及时纠正
处罚时效:一般违法结束起2年(未被发现) 《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已被发现立案:无期限
一事不再罚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仅限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公安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伍佰真有派
实施程序
调查
传唤
1对象:违法行为人 2可以口头(仅传唤) 3应告知原因&依据 4不接受可强制传唤
询问
1对象:违法人、证人、受害人 2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3询问不满16的违法人,应通知父母/监护人到场 4笔录上签名:警察&被询问人(公安机关无需盖章)
检查
检察员不少于2人 原则:出示工作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 确有必要:仅出示工作证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有有县级以上公安检查证明
扣押
案件无关不得扣押 善意取得不得扣押
决定
证据
听证
简易程序
期限
30+30重大复杂
送达
当场交付,或2日内
决定拘留:通知家属
有被害人:应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
调解
实体规则
不处罚
同行政处罚 6个月
从轻/减轻
从重
行政处罚的执行
原则:罚/执分离
行政拘留:依法折抵有期徒刑和拘役 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暂缓拘留条件(同时满足):1当事人已申请复议/起诉、2主动申请暂缓、 3暂缓不会发生社会危险、4被罚人/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每日200元保证金
行政许可
概述
特性
外部性
体制内对体制外(看身份)
区别
VS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赋权性
类型
法律分类
一般许可
范围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调控、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驾照、排污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
特别程序
形式审查:1名工作人员
实质审查(看内容):2名以上工作人员
特许
范围
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
特别程序
一般有数量限制:招标/拍卖
认可
范围
人:资格/资质
程序
考试
核准
范围
物
程序
受理5日内:2名以上工作人员
检验、检测、检疫
登记
范围
企业/组织:主体资格
程序
2名工作人员审查
附期限/不附期限
不附期限
永久
附期限
延续: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除非另有规定)
行政机关决定 期满未决定视为准许
有/无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先到先得
招标:优中选优
具体规定
设定&具体规定
设定事项范围
权限范围
设定权限
经常性
人大/常委会
法律
上位法优先 上级没有设定,下级才可设定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
地方性法规
非经常性 (临时)
国务院
决定
条件:1未定法律、2有必要
实施后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制定法律
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政府
规章
条件:未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确须立即实施许可
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应报本级人大及常委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权限
不得增设许可
不得违反上位法
规章可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不得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收有偿服务
地方性许可特别禁止事项
设定全国统一的认可
设定企业/组织设立登记前置性许可
设定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地方保护主义
设定程序
起草
应听取意见
评价
立法后评估:公民可提出意见/建议
停止实施 个别地方没必要
实体条件
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
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授权实施
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
委托实施
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应当公告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
多个机关
权利转移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权利不转移
并联式审批(单一窗口,统一许可)
一般程序
申请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无例外)
无规定不必亲自到场
受理
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收到材料日视为受理
审查
实质内容: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
决定
书面决定:准予许可决定公开(许可法中无口头) 期限:20+10(经批准);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15
例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决定10日内颁发:许可证、印章/标签
不是所有许可都颁发许可证
许可实施的 听证程序
范围
依职权 重大公共利益
应向社会公告
依申请 重大私人利益
程序
5207:告知听证权5日内申请; 20日内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回避:主持人
听证笔录:交参与人确认无误,签字/盖章 是决定的唯一依据
应当公开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监督检查
手段
后果
实施许可活动中违法
责令改正
限期
资源利用特许
市场准入特许
立即
重要核准事项:特种设备
吊销许可证
许可后实施活动:严重违法行为
获取许可中违法
撤销
禁止3年内申请
未遂:1年
有权撤销:1许可决定机关、 2上级行政机关、3法院、4被越权机关
发现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 (已合法取得)
撤回
补偿
行政机关先处理 法院适用调解
损失:成本+利润 投入:成本
当事人无法继续从事许可活动 证不能用了(包括吊销、撤销、撤回)
注销
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收费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全部上缴国库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起诉受案范围
概念
判断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非具体
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的内容
特定时间段内确定人
处分性
暴力侵权行为
没有机关意志
可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指导行为
建议
调解
不强制
重复处理行为
没有带来新的义务
过程性行政行为
决定书:决定罚款——可诉 告知书:拟做出罚款——不可诉
外部性
内部行为(体制)
内部申诉
内外看身份
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外部
试用期后取消录用:内部
行政性
国家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协助司法执行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合同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可受案
抽象行政行为
可附带受案
行政复议期间,诉讼不予受理
行政行为分类
依职权/依申请
羁束/裁量
授益/负担
要式/不要式
成立&效力
成立时间
作为
送达
不作为
积极
拒绝时
消极
法定期限:届满
无法定期限:2个月
紧急情况:当场成立
效力
拘束力
行政机关&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成员必须尊重
确定力
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
强制
违法要素
主体违法
事实依据违法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明显不合理
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无效/撤销/废止
无效
明显重大违法
无行政主体资格
利害关系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请求确认2015.5.1之前行政行为无效:不予立案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无法律依据
内容不可能实施
可撤销
一般违法
实体法
撤销前合法有效 撤销后溯及既往失效
程序法
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期(6个月)/提起复议期(60天)向有关机关申请撤销 复议: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
可获得赔偿
废止
行为合法,情况变化
废止之日丧失效力
造成损失:给予必要补偿
其他原因:死亡/解散/事实已消失
常见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条例
立项
1国务院下属部门有权报请 2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3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起草
主体:国务院一个部门/几个部门/法制机构(司法部),具体负责起草
程序: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除非国务院决定不公布
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共同签署
审查
不同意见应当协调,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司法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评估(背锅),充分协调不能一致意见,司法部/起草部门应报国务院领导协调
送审稿存在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存在较大争议/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缓办/退回起草部门
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国务院传阅审批(小事传批)
公布
总理签署公布
载体
1国务院公布(为准) 2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3全国范围报纸
施行
公布后30日后实行
备案
公布后30日内:国务院办公厅(秘书)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
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出现新的情况
申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
解释:国务院
公布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效力:与行政法规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
申请:省级政府法制机/ 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政治方面的配套规章,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同级党委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地级市政府
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
名称:办法、规定、令
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立项公布
国务院部门部委首长签署/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起草
一个部门/几个部门共同/法制机构/组织
专业性较强:可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
共同起草:共同签署,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审查
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查 说明:审议单位(法制机构)/起草单位
审稿存在较大分歧/涉及较大利益/普遍关注:可以举行听证会
决定
部门规章
部委会议/委员会会议
无传批
地方政府规章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文本公布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本级政府公报 中国法制信息网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备案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公布起30日内
规章监督程序
认为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可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
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
或向该部门/政府
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收取费用
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 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权规定
公务员法
内涵:履行公职、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
职务&级别
引咎辞职:只辞去领导职务 级别不受影响,可复出
公务员进、转、出制度
进:公职取得
录用委任制
适用:主任科员以下(挫),非领导职务 不适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列入失信惩戒对象
录用:1年试用期(固定) 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公示 (未通过不予录用)
合格:委任
不合格:取消录用
录用特殊职位: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简化程序/其他测评方法
选任制
人大/常委会选举:领导职务
聘任制
专业性/辅助性职位
不适用:涉及国家机密
参照录用程序公开招聘/直接选聘
合同:1-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协议工资
可以仲裁,可以民诉
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需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公开选拔
厅局以下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爽)
转:交流
挂职锻炼:只换工作岗位,不动人事关系
转任
国家机关(体制)内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
调任
从国企、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公务员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职务(爽)
出:退出
退休/辞职/辞退
退休
男60/女55、丧失工作能力
依申请:工作年满30年,满2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
辞去公职
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2涉密不满脱密期限、 3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且需本人处理、 4接受审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5其他法定
引咎辞职:辞去的是领导职务,不是公务员职务
辞退
应予辞退:1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2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 3机关调整拒绝合理安排、4不履行义务/遵守纪律,教育不改&不易开除 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1年累计超过30天
享受失业保险
不得辞退:因公致残、伤病医疗期内、孕期/产假/哺乳期、其他法定
公务员管理制度
权利&义务
参加培训权
回避制度
地域回避
县长/市长/乡长
近亲属回避
夫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事项:1同一机关直接隶属统一领导人职务,2直接上下级关系、 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物 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变通
执行公务:涉及本人亲属关系,应当回避
任职禁止
在职禁止
因工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离职禁止
适用:辞职/退休,不适用:开除、辞退、取消录用 期限:领导3年,其他公务员2年 事项: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活动
违反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1-5倍罚款
考核升降制度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连续2年不称职:应当辞退
惩戒制度
退休不能处分,可以降低/取消待遇
违反法律/纪律
处分种类
警告
6个月
不得晋升(可涨工资)
记过
12个月
不得晋升 不涨工资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24个月
撤职
撤去现职 附带降级
开除
终生不得再担任公务员
非行政处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种类不同
吸收原则:只执行重的
种类相同
相加原则:不得超过48个月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
立案
进一步调查
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退休
可以挂职
听取陈述/申辩
讨论决定
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挽回损失:应当减轻处分
通知
决定作出即生效,书面通知本人
处分解除
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工资不受原处分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不恢复原级别、职务
申诉
定期考核:不称职可申诉,基本称职不可申诉
申诉不停止执行
行政主体
一般/专门行政机关
国务院 (内设机构)
国级
省政府
省部
市政府
厅局
县政府
县处
乡政府
乡科
县公安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公安部
正式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原则不做行政主体 例外可做:授权
公安局→派出所 工商局→工商所 税务局→税务所
授权 VS 委托
授权
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委托
机关、机构、组织、个体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
行政主体判定
政府:国省市县乡 下属4级专门机关 3类派出机关
谁行为,谁被告
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国务院
机构设置
国务院组成部门
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高
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
议事协调机构
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中央最低)处级内设机构
机构/部门自己决定 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编制管理 人:人员数额&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流动/不对外,不单独制定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机构设置
5地方政府机构:立、撤、并、改
上一级政府批准
同级人大备案
8不同机构职责划分冲突
协商未果:编委提协调意见→本级政府决定 协商一致: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备案
9政府机构内设机构:立、撤、并、改
本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编制管理
1地方编制总额
国务院审批
4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
国编办审核
省编办拟定,省政府发布
决定前:告知 决定中:听取
3同区不同级部门调配行政编制
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7同区同级编制调整
本级政府
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定期,国编办制定方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概念
责任主体是国家,不是机关
审查对象: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诉讼仅审查合法性)
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
未尽合理义务,有过错,要赔
无过错造成损失:行政补偿
结果归责
逮捕、判决(无罪):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关了多久赔多久
拘留:违法拘留、超期拘留
违法归责
其他违法
构成要件
同民法侵权
例外:限制人身自由,发生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后果,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行政赔偿
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是独立的诉讼类型,与行政诉讼并列,同时提出:应当分别立案/审理,可以合并
范围
侵犯人身权
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
侵犯财产权
不作为
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不履行/拖延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起的作用
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原告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侵权人≈被告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永远不会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派出所均由所属公安机关赔偿
程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起(可以搭便车)
赔偿请求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不是判决前)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1提出申请:知道2年内
2先行处理(谁赔找谁)
满意:执行
不满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追偿的概念&条件
司法赔偿
概念
范围
刑事
人身自由权
违法拘留
违反刑事诉讼法
合法拘留+超期
错捕、错判
没罪关了(实际羁押)就要赔
例外:免罪(未成年/精神病/显时特告死):赔后不赔前(判决生效)
财产权
违法查冻扣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决财产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
公民死亡,继承人&扶养关系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法人/其他组织
义务机关
原则:谁做(执行)谁赔
例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非法院的程序
申请:自知道2年内
可以口头
先行处理(谁赔找谁)
收到申请2个月内决定
决定不陪:应书面告知理由
上一级机关复议 (赔/不陪起30日内)
收到申请2个月内决定
上一级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赔/不陪起30日内)
收到申请3个月内决定
特殊案件院长批准:+3个月
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非诉讼救济
1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不能(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3赔委会:3人以上单数 4不公开审理 5书面审,可调查取证,有争议应采用质证审理方式 (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经同意可不公开) 6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死亡/丧失能力,赔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7决定期3+3(院长批准),8调解 9赔偿决定书:法院盖章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程序
1先行处理
收到申请2个月内决定
2上级法院赔委会决定
收到申请3个月内决定+3(院长批准)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类似再审
法院启动
申请人/赔偿义务人对赔偿决定认为有错,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诉
检察院启动
司法追偿程序
仅1暴力侵权、2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致死、3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费用
方式、标准的含义
作出赔偿决定:应充分听取请求人的意见 可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规定协商
国家赔偿不存在确认违法(已取消)
侵犯人身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人身自由
按日:按赔偿决定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护理期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
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20倍
赔偿必要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
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赔偿必要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
5-6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10倍 7-10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下
赔偿必要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
不发放扶养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
关了/打了才要赔,伤害轻了还不赔
侵害财产权
只赔偿直接损失
例外时赔间接损失
合法存款(罚金):按约定利息
贷款:还应支付贷款利息
行政、刑事司法赔偿:拍卖多少赔多少,变卖按差额赔偿 违法拍卖也要赔差额
侵犯财产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能返还就返还→能复原就复原→实在不行才赔钱
费用的支付
来源:财政预算
支付
1请求权人提出申请 2义务机关7日内向财政部门(第三方)提出申请 3财政部门15日内支付赔偿金
申请国家赔偿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