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
1. 销售货物
1.1. 子主题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货物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的经济利益。
2. 销售劳务
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是指提供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销售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加工是指受委托加工货物,即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且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三十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 销售服务
3.1. 交通运输服务 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 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承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干租业务又称光机租赁,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置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置有机组工作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的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 空间探测器等飞行器发生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管道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3.2. 邮政服务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 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邮政普遍服务
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邮政特殊服务
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寄递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
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代理等业务活动。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3.3. 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 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基础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 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 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3.4. 建筑服务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 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工程服务
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
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转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服务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业务服务
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手脚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图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业务服务
3.5. 金融服务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自己清算、资金支付等业务
保险服务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 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转让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3.6. 现代服务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则指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是指出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3.7.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之外的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 销售无形资产
4.1.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4.2. 无形资产
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技术: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5.1.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5.2.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建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5.3. 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建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6. 进口货物
是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进内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7.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7.1.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7.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7.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况除外
8.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8.1.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 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 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8.2.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8.3.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8.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境内
9.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9.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这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不包含外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区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
9.2. 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情形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这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机关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均视同销售
10.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1. 兼营
11.1. 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11.2. 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办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
12.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2.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12.2. 存款利息
12.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2.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2.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2.6.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 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离、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