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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3-10 12:12:49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and特征
意思表示(要素)
设立、变更、终止(目的)
分类
①几方意思表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指 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权的撤销、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
赠与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③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债权)
义务人相对于权利人要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分作为和不作为
处分行为(物权)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物权变动
2.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分类
无相对人
表示完成即生效
eg: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有相对人
对话
相对人知道内容即生效
非对话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eg: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数据电文形式当数据进入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该数据进入系统即生效
公告形式的意思表示以公告发布为判断标准
规定
可以明示or默示作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可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的动作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存在解释问题
有据可依/推测其真实意思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生效条件
实质要件
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其他特定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支付货币
沉默形式
遗嘱履行若不明确拒绝,沉默即接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有:
自始无效
指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通过一定行为消除原因,使之有效,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是对当初行为进行修正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包含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or公序良俗
特殊情况:若股票买卖超过某范围规定而未披露,买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该笔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比的特点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的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外所有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由撤销权人对权力行使选择权,可以撤销也可以承认,一旦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可回溯至行为开始,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前者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不存在时间限制
种类
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对相对人因撤销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道or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受欺诈
(1)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或隐瞒真实情况时,相对人陷入错误而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 第三方的欺诈只有当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予以撤销
知道or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受胁迫
一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显示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且有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知道or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撤销权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放弃,则权利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涵义
成立时尚未生效,需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追认,自成立日起生效
种类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人独立实施的~~
直接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的情况下,相对人
催告权
1月内法定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善意前提下,该行为被追认前拥有
效力待定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
1月内未追认or表示视为否认
否认权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即效力待定)行为包括: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效力待定的情况下,相对人
催告权
被代理人1月内需表示or追认
撤销权
善意,追认前拥有
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
追认权
1月内未追认or表示视为否认
否认权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之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此代理行为有效
4.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and附期限
附条件
条件的特征
将来发生的事
将来不确定的事
条件是双方约定的,并非是法律已有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
附期限
分类
附延缓条件(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二)、代理制度
1.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授权行为一定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书面、口头、其他
职务授权
员工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效力。 反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的员工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被代理人同意or追认视为有效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同意or追认视为有效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对比无权代理,∈广义无权代理)
表现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效力
有效,被代理人担责
相对人
主张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主张无权代理,可行撤销权
被代理人
追认权,1月内未追认or表示视为否认
(三)、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概念
诉讼时效过期,胜诉权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法院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
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有效
一审未提,二审提无用,除非有新证据
债务人已承诺支付后,复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驳回
不得:双方约定排除、延长或缩短、预先放弃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已登记动产物权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
未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其他
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除斥期间vs诉讼期间
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
T<3年
长期
3<T<20年
最长
T=20年
涉外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
T=4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权利人能拥有诉讼请求权的条件
有权利受侵害的事实
知道or应当知道
权利受损害
义务人
1.一般情况:知道or应当知道之日起
特殊起算情况:
2.无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
打定代理终止之日
3.未成年人受性侵害
受害人满18周岁之日
4.附条件or期限
条件成就or期限届满之日
5.定有履行期限
清偿期届满之日
6.未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履行期限不明确
宽限期届满之日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从不履行之日起
8.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
9.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3.诉讼时效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or其他障碍让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未确定继承人or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or其他人控制
其他
法律效力
自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概念
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期限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2)发送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方式主张权利;
(3)当事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4)当事一方下落不明,权利人在国家级和对方所在地省级有影响媒体上刊登公告;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行为
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提供担保,作为权利人信赖该意思表示而不行时请求权,此时权利人不能 被认为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or申请仲裁
(1)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 诉讼时效从该日起中断
(2)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则从请求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3)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从报案和控告之日起中断
(4)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则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与提起诉讼、仲裁有同等中断效力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or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前临时禁令等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or被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中主张抵销
连带债务人or债权人中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其他债务人、债权人也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期间归0,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