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备考初级会计,从经济法基础学起。下图将列出《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法律基础的重要知识点,包含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三个模块。很直观地将考试要点展现你的面前!
编辑于2020-03-16 17:40:06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 法和法律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具体理解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概括性
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可预测性
普遍适用性
二、法律关系(★★★)
内容(★)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主体(★★★)
主体种类
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资格
权力能力
公民权力能力
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
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
特殊权利能力
不是每个公民都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法律部门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
政治权利能力
行政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
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行为能力
公民行为能力
分类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16周岁>= x <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3.对精神状态异常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权利能力的关系
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法人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客体(★★★)
物
自然物
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一般价值表现形式
货币及有价证券
人身、人格
人的整体只能做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精神产品
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行为
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三、法律事实(★★)
大概念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愿意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 (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社会现象 (相对事件)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决策的改变等
区分:是否以主观意思为转移
法律行为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主
体意思表示形式
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合同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法律效力登记及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同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股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发优于旧法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冲突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七类)
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
部分划分的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
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
纵向关系
刑法的特点:调整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横向
一、经济仲裁
概念
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反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愿性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2)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之间也无隶属关系。(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订立
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裁事项或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①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决定或请求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组成
①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
②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中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栽员是首席仲裁员。
③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庭审原则及效力
1.开庭不公开
1)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2)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家秘密的除外
2.解决途径: 和解一调解一裁决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a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E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裁庭在作出决,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中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栽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事诉讼
概念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参与人的参加下,依去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 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1.民事案件
2.商事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4.其他适用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2)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3)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相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和独任制度:
独任制度
人事:1人
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的审理
合议制度
人数:3名以上的单数
除独任外的诉讼
说明事项
1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员+陪审员或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民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等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 回避制度
(1)需要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影响公正性。
(2)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的可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 两审终审制度
(1)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结的制度。
(2)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高级人民法院(省)、中级人民法院(市)、基层人民法院(区、县)。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
(3)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一审终审)
1最高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 2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说明】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1.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E权范和А分1。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
2.级别管辖
(1)概念: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地域管辖
(1)概念: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
①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②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1】被告(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特别管辖)
①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法院;
②特殊地域管辖的诉的情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解释】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 ②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②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③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①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①碰撞发生地人民法院 ②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共同海损诉讼
①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②共同海损理算地 ③航程终止地
(4)专属管辖
①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②专属管辖的案件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5)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的诉讼效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E时期间E满 由抗辨;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 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下列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具体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裁A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六、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调解
①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②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判决
1.不服第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3.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产部,由第一法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纵向
三、行政复议
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
政复议范围
申请事项
1.情形(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11项见课本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ЕE查申请:
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排除事处理决定可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 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可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派出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提示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五、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参加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天。
4.行政复议决定
(1)具行政行为清楚,证据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①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可诉
见书 共12项
不可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律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行政区域管辖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和受理
1可议可诉案件:复议不服再诉也可以直接诉讼。
【提示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2】 申请行政机关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紧急情况下的请求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2已受理复议案件、必经复议案件:法定复议期内不得提起诉讼。
3必经复议后不服的案件、必经复议案件不受理成超期未答复的案件: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其他规定
(1)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审理和判决
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i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或者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平民能做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
行为罪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
财产罪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声誉罪
警告
行政处分
1.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行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2.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种
三、刑事责任
审判机关
种类
主刑
管制
不关押,限制自由,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
短期限自由,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
一定期限限自由,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终身限自由
死刑
剥夺生命,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犯可同时宣告缓期死刑2年执行
附加刑
主刑的补充、辅助,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独立适用附加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住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服务的权利
数罪并罚的处理
(1)基本规则: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2)上限控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