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年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2020年 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标注了重点
编辑于2020-03-26 10:36:13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简称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的主体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会计关系的客体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二、适用范围
1. 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
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
《会计法》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城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概念(★★★)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二、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 依法建账
(1)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容观性要求。
3.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4)伪造、变造
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4.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掌握性熟悉)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
1,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
2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凭证(★★★)
1.概念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2.分类
原始凭证
1、基本内容
①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④经济业务内容;
⑤经济业务数量、单价和金额;
⑥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审核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
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3、填制要求
内容不涂改:有错的重开或更正,更正上面盖章
金额错误 只能重开
计账凭证
填制要求
(1)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证.
(2)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3)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保管
(1)按期装订成册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2)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近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七、会计账簿(★★★)
分类
总账(总分类账)
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明细账(明细分类账)
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日记账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通常使用订本账
其他辅助账簿
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
登记会计账薄的基本要求
(1)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2)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计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根据国家统-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3)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4)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8"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单位领导、、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九、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账务核对,又称账账核对
账表核对
账证核对或对账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定产其他 季度、半年度、年度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等
【提示】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提示】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会计档案的移交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В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会计档案的利用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格篡改和损坏
(2)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难找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安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定期,定期保管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具体
5年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10年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3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规定保管期限
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股
会计档察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成人员共同进行
2、计档案的销毁
(1)单位挡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责组织会计档案销 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段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单位分立
原单位存续
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
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注意】
1、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合并
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
原各单位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原各单位仍存续
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注意】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5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的本身进行检查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
二、会计监督的分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和要求
概念
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内部控制制度(★★★)
概念
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②重要性原则;③制衡性原则④适应性原则; ⑤成本效益原则
【注】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风险导向原则;②适应性原则;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④成本效益原则
措施
①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②授权审批控制;③会计系统控制; ④财产保护控制;⑤预算控制; ⑥ 运营分析控制;⑦绩效考评控制
【提示】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方法
①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③归口管理; ④预算控制; ⑤财产保护控制 ⑥会计控制;⑦单据控制 ⑧ 信息内部公开
政府监督(★★)
概念
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财政部的会计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
账户查询权
社会监督(★★)
1,概念与监督实施主体
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审计报告类型包括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机 构审批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规定按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三、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5.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领导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的范围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提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②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学分制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6. 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3、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五、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后续要求
接替人员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
1.概念(★★)
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3)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4)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5)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会计职业道德以道德评价为标准
3.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
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1.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违法行为(自己看)
3.法律责任及后果
(1)罚款:单位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通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法律责任及后果:
(1)罚款:单位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同上条)(★★)
【提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④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