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内容
编辑于2020-03-16 22:26:28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管理体制
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计法》
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政部、国家档案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关于"核算、监督、机构人员、工作管理“的制度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管全国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区域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核算和监督
2.2.1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伪造:以虚假的经纪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变造:在原有基础上改变,手段是涂改、挖补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正常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所有单位: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境内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
核算内容
款项、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会计年度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位币
一般单位用人民币
特殊单位
日常核算: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信息处理流程
原始凭证
违规处理
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错误更正
不得涂改;有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不得更正)
记账凭证
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
原始凭证分割单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负担时
账簿
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簿
错误处理
按规定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对账
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
四表、一注、一说明
提供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签名并盖章
2.2.2 会计账簿
总账
订本账
活页账
明细账
活页账
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订本账
其他辅助账簿
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
有关应收、应付款项备查簿
担保抵押备查簿
2.2.3 财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资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2.2.4 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
账实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账证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账账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财产清查
1、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2.2.5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日记账、明细账
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报表类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2.6 会计档案管理
管理程序
仅保存电子档案条件
来源真实,电算化系统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能防止被篡改、已备份、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临时保管
一般情况:可有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特殊情况: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纳不兼)
交移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外借
一般不得外借
借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可以外借,须严格办理手续
借入单位: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保管期限
起算日期: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分类:永久和定期(10年、30年)
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定期
30年: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销毁
程序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2.2.7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30年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总账
30年
明细账
30年
日记账
30年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银行对账单
10年
纳税申报表
1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2.2.8 会计档案的销毁
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
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个负责人两个经办人,3+2)
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
纸质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电子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统统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设计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2.2.9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单位分立
原单位续存的
期会计档案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的
期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有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并合
元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
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原各单位仍存续
有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收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2.10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
原则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措施
企业: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审批、会计系统、财产保护、预算、运营分析、绩效考核
行政事业: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授权审批、会计控制、财产保护、预算、归口管理、单据、信息内部公开
不相容职务
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国家地方)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监督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监督内容
是否依法涉及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查询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往来单位和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使用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保留意见:无论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否定意见: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广泛
无法表示意见: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广范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3.1 企业会计要求
基本要求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实行代理记账
2.3.2 代理记账
行政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不许可行政许可
其他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业务范围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双方义务
委托方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供
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
以及处理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
遵纪守法,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保密;拒绝违法要求;解释有关问题
2.3.3 会计岗位的设置
会计岗位设置要求
按需设岗: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内部牵制: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付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建立轮岗制
任职资格
一般人员:专业能力+职业道德
机构负责人:会计师或3年工作经验
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回避制度
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直系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亲
工作交接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不得自行另立新张
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以叫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职务
正、副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取得中级资格+符合其他规定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
取得初级资格+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满2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圆满4年、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满5年
会计员
继续教育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
学分要求:每年累计≥90学分,专业科目≥总学分的二分之三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2.4.1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性质
会计法律制度
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
自律性
作用范围
会计法律制度
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
会计职业道德
外在行为+内在的精神世界
表现形式
会计法律制度
成文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
成文和不成文规定
保障机制
会计法律制度
国家强制力保证
会计职业道德
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
评价标准
会计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
道德评价
2.4.2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
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5.1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概要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3、不依法设置账簿
4、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5、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只是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4、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情节严重)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行政责任:1、通报;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3、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秘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行政责任:1、通报;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3、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刑事责任:个人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者人人的处理同个人犯罪。
3、授意、致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秘、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行政责任:1、罚款(5000-5万元);2、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行政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刑事责任: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