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总论
2020年度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3-17 17:21:24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具体理解
非社会各阶级意志都能体现为法
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概括性
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
利益导向性
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可预测性
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普遍适用性
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使用
法的形式与分类
法的形式
种类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权力限制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效力原则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上位法>下位法,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
冲突解决
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和行政法规旧的特殊规定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裁决
法律新的一般规定和法律旧的特殊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效)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内容
内容很诚(程)实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主)祖国
公法和私法
法律应用的目的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私)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方式
创法成不成
法律关系
主体
种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活动或者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
公民权利能力
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基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法律部门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
政治权利能力
行政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行为能力
从出生时其拥有权利能力,但不必然拥有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
16周岁≤X <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刑事行为能力
不满14周岁的成年人(>14周岁)
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4周岁≤X <16周岁)
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触犯法定的8种罪行及外的其他罪行
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16周岁≤X <18周岁)
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75周岁)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人的行为能力
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客体
人身人格
物
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机物:天然气、电力等
无体物:权力、数据信息等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可以放弃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转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行为表现形式)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做)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葬物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和实质要件)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动状态)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平等主体
仲裁
一裁终局
能否仲裁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劳动争议的仲裁
适用于劳动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营业承包核定纠纷
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协议
订立形式
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订立时间
可以在纠纷前达成协议,也可以在纠纷后达成协议
具体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补充协议:不能补充的,协议无效
独立性
一经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首次开庭前
无视仲裁协议
首次开庭前提出
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未提出
视为主动放弃,继续审理
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庭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组成
3名
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
第3名(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名
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制度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开庭不公开
结果
达成和解协议
可撤回仲裁申请
无强制执行力
撤回后反悔的,可再次申请仲裁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不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
裁决前,可先行调解,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书
双方签收后生效,签收前反悔,应及时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裁决
方式
先多数决,后首席决
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
履行
不履行
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两审终审
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包括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一审
独任制(1名)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合议制(≥3名)单数
审判员+陪审员
审判员
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
二审
合议制
审判员
回避制度
申请方式
口头或者书面
对象(可能影响公开审理)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
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应当公开审理
特殊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调解
应当调解
离婚案件
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记忆口诀: 发布特别公告 督促快点确认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判决
服
履行判决
不服
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4小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可强制执行的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执行管辖法院
第一审法院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地域管辖
被告就原告
对镜外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记忆口诀 境外不失身份 强制教育监禁
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多个法院原告先自由选择,同时起诉有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票据支付地法院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公司纠纷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
经济合同纠纷
先看协议
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
合同签订地法院
原告住所地法院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协议可选择范围
没有协议
被告注册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法院
判决
公开无例外
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生效
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范围
适用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所有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
期间及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
除另有规定外,为3年
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
20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起算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中止(暂停)
情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效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重启)
情形
权利人向义和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进行中
法律效力
清零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不能申请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
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调解)
管辖
主体是政府
被申请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省级政府
复议机关:自身(省级政府)
主体是政府部门
被申请人:国务院部门
复议机关:自身(国务院部门)
被申请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复议机关: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主体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派出机关
复议程序
申请
时间
知道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形式
书面或口头
费用
不得收费
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特殊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审查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审查既不开庭也不公开,听证公开举行
决定
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
类型
主决定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从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已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不能提起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诉讼时可以附带审查的事项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管辖权
级别管辖
基层一审(一般情况)
中级一审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案件
记忆口诀: 大海都不(部)咸(县)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未复议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复议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跨地区
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期限
作为
知道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保护时限
不动产
作出之日起20年
其他案件
作出之日起5年
不作为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紧急情况不受上诉2个月限制
议后再诉
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起诉形式
书面或口头
审理和判决
调解
一般不适用调解
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审理依据
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参照
规章
上诉期限
不服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记忆口诀: 停排消支 赔礼恢复 继续返还修理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
继续履行;返回财产;修理、重作、更换
惩罚性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责令停业停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
记住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缓期2年执行
管制-“323”,拘役-“161” 有期徒刑-“6153520252”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可附加于主刑之后, 也可独立适用
启动二审程序
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得在上诉
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双方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种罪行记口诀
烧杀淫掠
商(伤)贩抱(爆)头(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