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担保物权2021法硕
担保物权
概述
概念: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定限物权
子主题
特征
优先受偿性
从属性
以债权为前提
不可分离
同时消灭
不可分性
债权清偿之前主张权利
担保物部分变化不影响整体性
物上代位性
分类
抵押权:动产,不动产,权利
质权:动产,权利
约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合同)
留置权:动产
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合同)
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
抵押权
概述
概念:不转移占有
特征
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第三人或债务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
不转移占有
抵押权设立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
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和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
查封扣留监管的财产
其他法律规定
不动产抵押(登记时设立)
标的物
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荒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设立要件
书面抵押合同有效
办理抵押权登记
房地一体主义
一体抵押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
房子一直存在
一体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房子为抵押之后新增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标的物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
设立要件
书面抵押合同有效
无需登记、无需交付
对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押禁止: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前,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保护债务人利益)
抵押权效力
原抵押财产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
抵押人
权利
仍有抵押财产所有权,使用,收益抵押财产
同一抵押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
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义务
保持抵押财产价值
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转让财产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权人
权利
抵押权保全
防止价值减少
价值恢复
抵押权处分权(转让,担保,顺位)
优先受偿权
不妨碍抵押人正常使用抵押财产所有权
抵押权顺位
同一不动产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同一天登记,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动产
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两个以上已登记,先登记优于后登记,同一天登记,顺位相同
两个以上未登记,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业务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或法定情形
实现方式
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未协议,请求法院拍卖
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不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实现与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押
先押后租
已登记仅此一个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未登记(限于动产)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概念:动产
特征
主体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财产集合性:现有的和将来的财产
特定化之前可转让,不得对抗已支付的买受人
抵押财产确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
概念:一定期间,连续债权,只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受偿之前已存在的债权,当事人同意,也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特征
担保债权不确定性
适用范围限定性
非从属性
在一定期间内,不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多次借钱,最高额抵押担保确定前:债权转让,最高抵押权一般不转让到期后,转为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
债权期间届满
无约定或不明确,设立两年后请求债权
新的债权不发生
财产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破产
法律规定其他
留置权
概述
概念:动产,转移占有,优先受偿
特征
法定担保物权
限于动产
无追及力
留置权人丧失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适用范围:所有合法的债权
留置权成立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发生自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间留置除外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占有动产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与留置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留置权效力
留置权人权利
留置标的物,债权受清偿前,继续占有留置物
收取孳息用以抵偿债权
必要时使用留置物
请求偿还必要保管费用
留置物价值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经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实现与消灭
实现
与成立要件不同,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宽限期可约定,无约定除鲜活易腐,两个月以上
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超过部分给债务人,不足则补偿
消灭
一般事由
对所有担保物权都适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或抛弃、毁损灭失或无代位物等
特殊事由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质权
概述
概念:动产、财产权利、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
特征
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动产或权利
转移占有,质押期间,由质权人占有
动产质权
物权变动规则:书面质押合同+交付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不适用占有改定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质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
住宅权及利息,违约金,质权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标的物范围
质押财产,质押财产从物(未转移,效力不及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
权利
占有质押财产
收取孳息,
收取并非取得,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保护对方利益)
保全质权
提供担保
协议拍卖
优先受偿
义务
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返回质押财产
出质人
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所有权
有权请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财产
履行完债务,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可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损害由债权人承担,出质人是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义务
不得妨害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
质权人明知有瑕疵而接受的除外
权利质权
客体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权利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成立生效
书面成立,成立生效
设定条件
票据、债券、仓单、提单。凭证交付时设立。无凭证,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证券。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它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应收账款。信贷机构办理出质时成立
禁止流质: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之间的效力
留置权最优先
无登记的抵押权最后
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先设立的登记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