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包含了在民事权利类型上,诉讼时效只适用于侵权损害求偿、违约救济、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无因管理费用支出四种作为救济权的债权请求权。
编辑于2022-05-06 16:56:03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时效
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构成要素
一定的事实状态(法律上就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
法定期间
一定的法律后果(占有人取得所占财产的权利或者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某种权利)
种类
取得实效:善意、公开、连续占有他人财产达法定期间而产生取得该财产权利之法律后果的时效
消灭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使权利人丧失某种权力的时效(即我国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可进行抗辩,从而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时效。 《民法典》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权:就是当事人诉请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①:程序上的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介入诉讼,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诉法调整。 ②:实体上的诉权:获取胜诉判决的权利,这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终极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 注意: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诉讼时效期届满,即诉讼时效完成,当事人丧失的只是实体法上的诉权即胜诉权,而程序上的诉权仍然存在。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只意味着法院不保护其权利,但是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意义
监督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法院正确、及时审结案件
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在民事权利类型上,诉讼时效只适用于侵权损害求偿、违约救济、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无因管理费用支出四种作为救济权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在诉讼类型上,诉讼时效只适用于给付之诉
诉讼类型:①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②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责成被告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③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 (或民事权 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又叫预定期间,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规定的存续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救济性质的债权请求权;除:形成权 2.期间的稳定程度:诉:可变期间;除:不变期间 3.期间届满之后的消灭的权利不同:诉:胜诉权;除:原本民事权利 4.法院援引的自主性:诉:法院不得自主适用;除:法院可以自主适用。 5.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诉: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除: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成立时起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或民事特别法所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长期时效与短期时效的区别
1.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长期: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短期: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2.时效期间的变动形态不同: 长期:可以延长,但是不能终止或中断 短期:可以终止、中断,但是不能延长
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起算《民法典》188条
《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其他情况: 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
《民法典》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中止不受次数限制。
原因、时间
法律后果
中断
《民法典》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实施诉讼外请求,意味着其在积极行使权利,这导致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基础已经丧失,故应引起时效中断。)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间进行中,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发生中止中断的时间不同
法定事由的具体情况不同
原因、时间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