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适用该规定; 而抢险
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
适用该规定。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
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太技
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职权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 .政府质量监督的职权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政府质量监督的机构 根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