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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4分)建设工程索赔
编辑于2020-04-15 15:21:360606(4分) 建设工程索赔
索赔依据
一、索赔的起因
二、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不涉及工程师)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3)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4)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3.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在新版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三、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五、索赔的依据 总体而言,索赔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不是证据)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规; (3)工程建设惯例。
六、索赔证据 (1)书证。是指以其文字或数字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书和其他载体。如合同文本、财务账册、欠据、收据、往来信函以及确定有关权利的判决书、法律文件等。 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不属于书证。
索赔方法
一、索赔意向通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以后,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即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这是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不涉及金额和工期计算)
二、索赔资料的准备
三、索赔文件的提交 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述部分 2.论证部分 论证部分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索赔款项(和/或工期)计算部分 4.证据部分
索赔费用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 总结:1非,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成本增加和承包人应得的利益,不可抗力除外 2.不可抗力,各自损失,各自承担,与工程实体有关的,发包人承担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一)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
工期索赔计算
一、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的含义 2.工期延误的分类 2)按照索赔要求和结果划分 按照承包商可能得到的要求和索赔结果划分,工程延误可以分为可索赔延误和不可索赔延误。 (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索赔。 (2)不可索赔延误 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 3)按延误工作在工程网络计划的线路划分 按照延误工作所在的工程网络计划的线路性质,工程延误划分为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由于关键线路上任何工作(或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延误都是可索赔延误。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一般都存在机动时间,其延误是否会影响到总工期的推迟取决于其总时差的大小和延误时间的长短。如果延误时间少于该工作的总时差,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顺延,但可能给予费用补偿;如果延误时间大于该工作的总时差,非关键线路的工作就会转化为关键工作,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4)按照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划分 (1)单一延误 (2)共同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一些。当业主引起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与承包商引起的延误共同发生时,即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可索赔延误就将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
二、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 )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 )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 3 )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 4 )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5 )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 6 )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 )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2.比例分析法 采用比例分析法时,可以按工程量的比例进行分析,例如:某工程基础施工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工程量由原来的 2800m3 增加到 3500m3,原定工期是 40 天,则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值是: 工期索赔值= 原工期 X 新增工程量/ 原工程量= 4 0 X (3500-2800)/2800=10 天 本例中,如果合同规定工程量增减 10%为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则工期索赔值应该是: 工期索赔值= 40X(3500 —2800X110%)/2800 = 6 天 3.网络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