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二章(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CPA经济法第二章 (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第一节
CPA经济法第二章(2-3)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CPA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实施
substantive procedures
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会计科目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固定资产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存货
初级会计实务思维导图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意识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例如,抛弃动产、设立遗嘱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公布时生效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在意思表示到达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样态
无效
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可撤销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 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 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施行撤销 ,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 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 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效力待定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 , 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 则民事法律行 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属于“未生效”;如无其他因素 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有效
独立 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行为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无独虚假串,法行强公良):
无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串: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行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公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独立 )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 予以追 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 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处理。 区别于“欺诈”,此处,行为人与相对人双方对表面行为的虚假均心知肚明,而欺 诈情形下,受欺诈方在行为发生时对事实真相并不知情。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
一方实施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示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携、妻、误、成功)
胁迫(携):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欺诈(妻):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显示公平(成功):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误):双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依法撤销,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一定会成就,只是时间问题)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