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503(4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0503(4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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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4分) 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和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内容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 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一)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 ,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 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 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 方案。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应制定 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 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和内容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内容 1.综合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强调施工企业的企业行为) 2.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强调可操作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 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评,备,实,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 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一、应急预案的评审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 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两次备案,同级政府,上级安监)。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 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 )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职业健康安全 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2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 规定,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 1 个工作日以上 (含 1 个工 作日),105 个工作日以下(1-105)。 (2)重伤事故,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 105 工 作日以 上(含 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105)。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 ~ 2 人的事故;特大伤亡 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 以上(含 3 人 )的事故。 3.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的情况,应 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 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 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 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一定是处罚措施)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作出批复。
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 7 日前报 送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之日起 30 日内 (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