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三)包装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
需方收取包装费。
(五)验收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六)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方
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
日期为准
(七)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
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