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第五章】
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编辑于2020-04-16 22:33:12第五章
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
法规变化类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日
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
实行招投标的
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为基准日
不实行招投标的
签订合同日之前28天为基准日
不是开工之日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时间
合同履行期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
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
除外
如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了物价波动事情的公式中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
价格上涨,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价格减少,合同价款给予调整
工程便更类
工程变更
提出
发包人可以提出
承包人提出并经过发包人批准
概要
变更指令发出后,应迅速落实,全面修改相关各种文件
如承包人落实不到位,扩大的损失承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范围
删、改、增加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内容,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取消合同内的任何工作,但转由其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准备施工招标文件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四件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有适用且工程量变化不足15%
直接采用
没有使用,但有类似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确定单价或总价
没有适用,没有类似,但是有信息价
承包人提出单价或总价
根据
变更资料
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工程造价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需要乘以浮动率
没有适用,没有类似,没有信息价
承包人提出单价后总价
根据
变更资料
计量规则、计价办法
市场调查(市场价格)
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不用乘以浮动率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总结
变更后,将拟实施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后,说明变更前后措施项目变化情况;否则视为措施项目无变化或者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实际调整,不得浮动
临时工程也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单价措施费
和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方法一致
总价措施费
除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报价浮动率
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的删减,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
项目特征描述
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依据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根据项目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以后发生的为准
招投标阶段
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不符
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为准
施工阶段
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
按照实际施工图纸为准
工程量清单缺项
清单缺项的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按照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情况1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事件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情况2
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措施项目实施方案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变更事件中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概念
工程量偏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
结算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15倍时候,超过部分单价降低,没超过的整体单价提高
新综合单价的确定
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填报的综合单价P0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
P1的确定
Q1(最终结算量)>1.1.5Q0,P1=min(P0,P2*(1+15%))
Q1(最终结算量)<0.85Q0,P1=max(P0,P2*(1-L)*(1-15%))
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量增加
措施费用增加
工程量减少
措施费用减少
工程量的增减与措施费用同步
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时
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设备型号、台数和耗时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量
现场签证
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
没有的,双方按变更协商确定
金额
列入进度款支付
不是竣工结算或决算
物价变化类
物价波动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范围
材料品种少、但是消耗量很大
公路工程
水坝
价格调整指数
权重系数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权重系数不合理,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导致的延误,选择较高的现行指数
承包人导致的延误,选择较低的现行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范围
材料品种多,但是消耗量较小
房建
装饰装修
人工费的调整
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
=调整后单价=投保报价+调整金额
调整金额
价格上涨
=实际价格-max(投标报价,基期价格)*1.05
价格下浮
=实际价格-min(投标报价、基期价格)*0.95
暂估价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非必须招标
承包人采购、发包人确认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必须招标
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非必须招标
按照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必须招标
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报发包人批准。
有关的费用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有关费用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人中标
工程索赔类
不可抗力
范围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客观情况
责任承担
工期延误
发包人承担
费用问题
工程实体归甲方
甲方要求归甲方
人员设备各自担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发包人赶工期需要征地承包人同意并承担赶工费用
赶工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提前竣工奖励
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误期索赔
误期部分占单项工程合同额的比例扣除误期费用
索赔
索赔的分类
工期
异常(季节性大于不算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工期异常不可
工期+费用
发现古迹文物
不利物质条件
发现不利工费
魔兽世界
费用
承包人提前竣工
发包人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因不可抗力提供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承包人为了提前竣工,发包人给了材料、设备,结果现场发包人导致了承包人工伤,现场清理和修复,修复后的试运行
工期+费用+利润
其他所有的
关于试运行的,没有工期
关于移交后的,没有工期
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索赔的依据
施工合同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必须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非强制性标准
各种凭证
成立的条件
有直接经济损失
非自己的原因
按规定走程序
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自有
折旧、人工费、其他费用
租赁
台班租赁费用
分摊至每台班上的进出场费用
现场管理费
总部管理费
考了很多年了
保险费
发包人导致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的延期手续,增加费用
保函手续费
发包人导致延期,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
利息
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
延迟支付工程保证金的利息
承包人垫资的垫资利息
发包人错扣款的利息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利润
综合单价中有利润的,不能重复计算
分包费用
发包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分包向总包索赔,索赔列入总包对发包的索赔款项中
索赔费用的计算
实际费用法
总费用法
实际总费用-投保报价估算总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
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工期索赔的计算
概念
承包人造成的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
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的延期,属于可原谅的延期
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延期,肯定会影响总工期
处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延期,如果最总超过了总时差,也会影响总工期
计算方法
直接法
比例计算法
考过
网络图分析法
适用于多种干扰时间共同发生引起的工期索赔
关键线路上面延误的时间即为工期索赔值
非关键工作也有可能索赔工期
共同延误的处理
初始延期者,对工程延期负责,之后的并发延期者不承担责任
初始延期为发包人,给承包人工期+经济补偿
初始延期为客观原因,给承包人工期+经济补偿(很难)
初始延期为承包人,不给任何补偿
其他类
现场签证的提出
发包人
发包人提出完成合同外零星工程或非承包人责任的事件等工作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承包人收到指令后,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
发现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不符
提供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现场签证的计算
已有单价
仅列明完成该签证所需工料机数量
没有单价
列明该完成该签证所需工料机数量和单价(双方协商)
签证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不是竣工结算更不是竣工决算
现场签证的限制
书面同意
第二节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范围
概念
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
原则
不符合合同的不计量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量和返工 不计量
范围和依据
质量合格证书
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内容
合同文件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
索赔
预付款
价格调整
违约金
依据
清单、图纸、变更令、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技术规范、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
工程计量的方法
单价/成本加酬金合同
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
总价合同
清单方式招标
计量方式和单价合同计量方式一样
预算发包
总价合同各项目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除变更)
预付款及其中支付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
时间
开工前
目的
承包人购买材料、组织人员、设备进场
百分比法
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10%~30%
公式法
=年度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365天)*材料储备天数
材料储备天数
在途天数
加工天数
整理天数
供应间隔天数
保险天数
预付款的扣回
按合同约定
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起扣
对承包人有利,因为最后才扣预付款,承包人占用了发包人的流动资料(无息)
起扣点(T)=P(合同价)-M(预付款)/N(主材及配件占的比例)
这里有计算题
预付款担保
时间
合同签订之后,领取预付款之前
主要形式
银行保函
金额
与预付款等值(随着预付款的扣回,保函金额随之减少)
有效期
预付款扣回之前一直有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
时间
开工后28天
金额
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不按时支付的处理
承包人可以催告
期满未支付后的七天,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期中支付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已完工程
单价项目
工程量*综合单价
总价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
结算价款的调整
增加
现场签证+索赔
扣减
甲供材(按照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
进度款支付的比例
60%~90%
其中支付的文件
承包人提交
进度款支付申请(4份)
累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展望过去
本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单价、总价、计日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增加的)
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预付款、其他)
本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立足现在
发包人核实确认后
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有争议
对无争议部分出具支付证书
有错、漏或重复
发包人有权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支付或扣除
竣工结算
条件
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后
分类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
提交
承包人编制提交
发包人编制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经发包人催促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或没有明确答复
发包人有权依据现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编制依据
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
单价项目
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总价项目
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
计日工
发包人实际签证的
暂估价
按规定计算
总包服务费
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索赔
依据双方确定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
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
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后,余额归甲方所有
规费和税金
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计算
总价合同
在合同总价基础之上,对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超过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
合同约定分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不变
安合同约定,并按实际完成的量计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国有资金投资
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出具审核意见
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出具审核意见
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
发包人审核
约定内答复,逾期未答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竣工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在限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在约定期内与承包商协商
未协商或未达成协商,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支付竣工结算款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发包人最倒霉
要支付给承包人所有合理的费用
超额支付的,承包人在合同解除56天内还给发包人
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
暂停支付价款
发包人违约
支付各项价款
质保金处理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概念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一般为1年,不超过2年
承包人原因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发包人原因
提交竣工验收之日起90天后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质保金的预留
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以银行保函代替质保金,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款的3%
已提交了履约保证金的或其他担保的,不得再预留质保金
质保金的适用
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的
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人
发包人撤销的,资金移交至适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替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
可保留在金融机构托管
使用
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
负责维修、鉴定和维修费用
不闻不问,从质保金或保函里面扣除,不足的发包人可索赔
维修了,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他人和不可抗力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没有维修义务
承包人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不得从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返还
最总结清
缺陷责任期满,全部工作完成且合格,结清全部款项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发包人有异议,承包人补充材料。发包人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
发包人核实,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未核实、未提意见、视为认可
发包人最终结清付款
规定时间内支付
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解决途径
和解
协商和解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天
调解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造价机构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或认定
发承包双方还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除非有管理机构上级单位或仲裁、诉讼不予采信外,管理结构的意见为最终结果,有约束力
程序
约定调解人
合同总或签订后约定
可协议调换或终止调解人
不能单独行动
最终结清后,调解人任期终止
争议的提交
书面形式,抄送另一方
给调解人提供资料
调解人被认为不是在进行仲裁工作
进行调解
收到28天内或约定的期限内
签字确认作为补充合同文件
对双方有约束力
异议通知
任何一方有异议,收到调解书28天向对方提出,说明争议事项和理由
除非并指导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或诉讼判决中做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否则承包人需要继续按照原合同实施工程
仲裁
方式的选择
合同中有约定
仲裁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识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裁决的执行
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一方申请,通知另外一方
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承包人要保护现场的措施,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
在工程所在地人名法院有管辖权
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
无效合同的认定
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
借用资质
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在起诉前,发包人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会没收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处理方式
竣工验收合同
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
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不合格
不支付工程价款
不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施工中取得了资质,合同有效
劳务分包不算违法转包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
垫资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利息
有约定从约定(高于贷款利率的除外)
无约定无利息
施工合同解除后价款纠纷
承包人
不干活还违法的事情
发包人
不给签、不协助、给的材料不合格
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
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设计有缺陷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
没有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支持
承包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在保修期内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
合同内容不一致
已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同一工程数份合同,均无效。参照实际,无法确定的,按照最后签订为准
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当事人对工程量的争议
承包人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是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提供其他证据
计价方法和造价鉴定
有约定从约定
设计变更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价款协商不成,按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
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请求鉴定,不予支持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利率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计息日
应付工程款之日
没有约定
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没有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为结算,按照起诉日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合同履行地
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发包人
可以追加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为被告
实际施工人
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告发包人
人名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业务受理
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委托
鉴定内容
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项目的委托
不受地域限制
鉴定结构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鉴定结构的回避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与鉴定项目有厉害关系的
鉴定机构未回避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
委托人决定鉴定机构是否回避,鉴定机构执行
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回避
鉴定机构不回避,则撤销期鉴定意见
不接受委托
超出范围的
不符合行规的
超出能力的
不符合法律的
终止鉴定
委托人给的资料达不到最低要求
委托人撤销或要求停止鉴定
委托人不支付鉴定费用的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的
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鉴定人员的配备
专业经验
专业的造价工程师
非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可以辅助,参与鉴定辅助工作
2名以上人员共同鉴定
争议标的较大或设计专业工程较多,可以是3名以上
鉴定人员的回避
鉴定期间
鉴定期限的确定
鉴定期限的起算
收到证据材料之日次日起算
等待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但是要委托人认可
鉴定期限的延长
可以延长3次
每次不超过30天
出庭作证
带
身份证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专业技术职称证
拒不出庭
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返还鉴定费用
鉴定依据
鉴定人自备
通用性的
委托人移交的资料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
鉴定机构告知当事人在期满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
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延期
争议鉴定方法
合同争议的鉴定
委托人认为合同有效
鉴定机构据此进行鉴定
委托人认为合同无效
鉴定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证据欠缺的鉴定
施工图或竣工图欠缺
标的物存在
组织现场勘验
已经隐蔽
做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已经消失
让委托人对不利后果承担主体做出认定
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计量争议的鉴定
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无证据
按原计量结果鉴定
乙方提出异议,也有证据
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的话现场复核,按复核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计价争议的鉴定
工程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按照委托人决定
无约定,委托人不决定,按照行业规范鉴定,供委托人决定
物价波动调整价款争议
约定了分险范围和幅度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分险范围和幅度的
委托人决定
约定不予调整
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仍按相关规定鉴定
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
合同约定不调整
按委托人决定鉴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提请委托人决定
委托人要求提出意见,鉴定人分析鉴定
材料价格争议
提起委托人决定
按照委托人决定鉴定
委托人未及时决定,供委托人判断
采购前,发包人已经认可了
按照签批的价格鉴定
私自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发包人认为质量有问题,不予认价
质量问题,零星申请鉴定
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工期索赔的鉴定
开工时间
约定了开工日期,发包人有批准了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的
才有批注的时间
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没有批准的,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确定开工时间
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故不能开工
发包人同意延期
开工时间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
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工期
合同约定的
按照约定
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按照规定或者定额工期鉴定
实际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验收完成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没有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
已占有日为坚定之日
费用索赔的争议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明确的数量和价格
按照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只有数量没有人工单价
按照工程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单价适当上浮
只有材料机具量,没有价格
按照鉴定项目相应的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只有总价无明细表述
按总价计算
签证中临星工程数量与实际完全不一致
按照实际完成数量计算
无数量、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
协商,协商不成,鉴定人做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完成口头指令的工作,要求支付费用,发包人不认可且无物证
鉴定人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做出否定性鉴定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确定性意见
推断性意见
选择性意见
鉴定意见书
第三节工程总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变更
变更估价
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协商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指示
只能由监理发出
暂估价
A条款(签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
必须招标的
发承包双发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
除了专业工程外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人确定即可
专业工程
由监理人进行估价
价款调整
价差计取税金后列入合同价格
B条款(签约合同价包含暂估价)
签约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计日工
暂列金额
物价波动
法律变化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预付款
额度、支付、扣回。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保函和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可以根据预付款的扣回,逐渐递减
工程进度款
勘察设计
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技术服务费
其他工程价款
质量保证金
未履行缺陷责任部分向对应的质保金
竣工结算
最终结清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权利
不可遇见的
不能便利的获得货物
严重影响健康、安全、环保等义务
承包人告知工程师,确认是取消还是修改变更
工程变更的范围
删改增
变更程序
价格调整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预付款
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期中支付
保留金的返还
最终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