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管辖制度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是刑诉重要内容之一
编辑于2020-04-20 00:10:34管辖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权
一、民事审判权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力。
特征
1、法定性
2、独立性
3、公开性
4、权威性
(二)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
1、具体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主管范围趋势——拓宽
第一、社会生活的市场化;
从身份走向契约
第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
第三、诉讼观念的变化
3、问题
(1)主管—纠纷的可诉性
第一、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应当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应有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争议: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关系
法无规定的权利有些是可以受理的
第三、因宪法权利受到私法主体的侵害所引发的争议。
(2)民刑交叉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
二、管辖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审判权与管辖权
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先看法院能否审判
(二)作用
1、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两便原则
(二)保障公正审判原则
(三)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
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四、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的法律分类
(二)管辖的理论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强制管辖和任意管辖
法定管辖下的分类: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划分标准:诉讼关系
五、管辖恒定
(一)概念和意义
概念
管辖恒定,又称管辖固定,是指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意义:
有利于保持诉讼的安定性,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管辖恒定的内容
1.地域管辖恒定
2.级别管辖恒定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性质
如海事、知识产权类
2、案件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范围
4、数额标准
诉讼标的额
高院50亿,中院由高院自己确定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涉外案件。《解释》第1条 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9)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问题:缺乏职能定位
英美法系:三级三审终审 大陆法系:四级三审终审 我国:四级两审终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混同会导致身份的混同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关系:
区别:审判权的纵向划分与横向划分
联系: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前提,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落实
地域管辖的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二)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
法人所在地即法人的住所地。
户籍
公民所在地包括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的判断: 2017年3月,户口在海淀区的甲某向户口在东城区的乙某借款6万元,借款后甲某即随公司搬至朝阳区居住,2018年12月,甲某又随公司搬至西城区居住,2019年4月,乙某决定诉至法院。 问题: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海淀区
(三)确定原则(21条)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例外(22条)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被告不在中国居住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财产关系依旧是原告就被告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特殊规定【司法解释】
1、第9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费案件
2、第17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8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于原住所地】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以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一)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
1、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释18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
(1)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确定:
第一、当事人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但是,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取决于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双方住所地就可以管,不在就不能管,不符合两便原则
第二、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标的的情况确定履行地。
案例: 甲市的王某与乙市的李某在丙市签定一份买卖字画的协议,约定王某将一幅字画真品以8万元卖给李某,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假设合同签定后,王某反悔并电告李某已将字画卖给他人,李某欲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甲市
3、特殊规定
(1)第20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线上交易线上交货,买受人住所地 线上交易线下交货,收货地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侵权纠纷的管辖
1、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与结果地
2、第25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3、第26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24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票据纠纷管辖(25条)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公司纠纷诉讼管辖(26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2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六)运输合同纠纷管辖(27条)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交通事故纠纷管辖(29条)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内涉水
(八)海事事故纠纷管辖(30条)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涉水——执行的问题
(九)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31条)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共同海损纠纷管辖(32条)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货物受损,多方受益
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律:
1、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共同海损纠纷、公司纠纷例外 。
2、密切联系地有管辖权。
案例: 甲县加工厂与乙县食品厂在丙县签定真空食品包装袋加工合同,约定由甲县加工厂在其设在丁县的加工分厂实施加工。合同签订后,加工厂按时完成加工任务,加工完毕后,甲县加工厂将真空食品包装袋提供给乙县食品厂,食品厂将用真空食品包装袋包装的食品的一部分在乙县食品厂仓库封存入库,另一部分则运往戊县销售。后因真空食品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封存入库与运往戊县销售的食品均大量腐烂变质。乙县食品厂与甲县加工厂交涉未果,决定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加工厂和食品厂存在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被告住所地:甲县;侵权行为发生地:丁县、乙县、戊县;合同履行地:丁县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管辖
四、专属管辖(33条)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特点:强制性与排他性
强制性:案件强制和管辖法院强制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排他性
案件排他
其他案件被排斥
管辖法院排他
排斥意思表示
相互排他
(二)适用范围
案件: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遗产纠纷
遗产中可能也有不动产,需要判断不动产是否成为主要遗产
注意:
1、不动产纠纷的界定
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为各地的政策不一样】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五、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
概念
又称为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条件
1、案件类型: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审级: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的地域管辖
3、形式:书面形式
4、选择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解释第30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管辖限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的类型
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
即应诉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三)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的适用
案例: 甲市的王某与乙市的李某在丙市签定一份买卖字画的协议,约定王某将一幅字画真品以8万元卖给李某,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约定,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假设合同签定后,王某反悔并电告李某已将字画卖给他人,李某欲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丙市
注意: 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四)协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解释第31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32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第33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六、应诉管辖
(一)概念
应诉管辖,也称默示协议管辖或者默认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二)法律规定
1.《民诉法》第127条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