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的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包括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编辑于2020-04-11 23:27:58刑事诉讼的主体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请思考 1、检察权的性质 2、检警关系(检警一体化还是检警分离)
一、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公安机关
刑诉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国家安全机关 诉讼法第4条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5、军队保卫部门
6、监狱
7、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刑诉法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罚执行机关
1、监狱
有期徒刑以上,隶属于司法部
2、人民法院
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无罪释放
3、公安机关(含)看守所及其转交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公安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拘役、驱逐出境
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执行余下的刑期
4、未成年犯管教所
二、人民法院
(一)性质
1、审判机关
2、司法机关
我国是双司法机关(行政、立法、司法)
司法权特点——陈瑞华
(二)职权
1、采取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逮捕
我国的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检察院有权,法院没有权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
逮捕
2、庭外调查权
职权主义的体现,但这里不是义务
3、审理裁判权
4、处理赃款、赃物权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5、某些裁判的执行权
刑罚执行权
6、提出司法建议权
检察院可以提检察建议
超越了狭义审判的内容
(三)义务
通知:通知检察机关、诉讼参与人到庭
告知:告知道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听取意见
(四)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1、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最高法):深圳(一巡)、沈阳(二巡),现在有六个 新疆的建设兵团设高级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不涉及刑事案件)、铁道运输法院 派出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是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两审终审
四种审判程序: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合议庭)
2、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犯罪轻微清楚的案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2)合议庭
大部分案件都由合议庭审理
组成成分:
单一制:完全由职业法官组成
混合制: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评议原则
评议过程是秘密进行、不公开,主要是保护合议庭成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一审
基层、中级
单一制
3名审判员
混合制
3或7名审判人员
高级
单一制
3-7名审判员
混合制
3或7名审判人员
最高
单一制
3-7名审判员
二审
单一制
3或5名审判员
死刑复核程序
单一制
三名审判员
审判监督程序
按原程序
(3)审判委员会
①合议庭开庭审理、委员会开会审理
②审判委员会开会中没有控辩双方的参与(控方可列席,辩方不能参与),权利没得到保障
刑诉法的限制: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
3、人民陪审员制度
(1)公民参与司法的两种模式
陪审制
陪审员:事实认定法官:适用法律
参审制
法官和公民共同审理,没有分工,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适用法律
德国为代表
(2)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规定在人民陪审员法中
只能参与合议庭,不能参与独任庭和审判委员会
三、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
1、司法机关
和法院相比,更贴近行政
2、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执法监督
(二)职权
1、侦查
2、批准逮捕
3、公诉
4、法律监督(检察)
狭义的法律监督
刑诉第三条第二款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内部:检察长负责制
(四)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对侦查阶段的合法性监督)
监督形式
同步监督(较少)
事后监督
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询问嫌疑人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交付执行监督
执行中变更的监督
如减刑、假释
执行机关的监督
如监狱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一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四、公安机关
(一)性质
行政机关
(二)职权
1、主要侦查机关
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刑罚执行机关之一
剥夺政治权利、拘役、余刑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第二部分 诉讼参与人
第一百零八条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一、概述
(一)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刑事案件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红皮书概念】
(二)分类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当事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也是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第九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翻译费:我国人员由国库出,外国人自己出
2、回避申请权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权
4、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权利或人身侮辱行为有权进行控告
5、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举证、质证、发言的权利
6、对已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权
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后进行诉讼监督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追诉人者称谓的变化
(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
侦查时、提起诉讼前:犯罪嫌疑人;审判时:被告人
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之称
(三)诉讼地位
1、诉讼主体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为客体
2、被追诉者
3、证据来源
(四)诉讼权利
1、防御性权利
①语言文字权
②知情权
有权知道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
79年:人犯、罪犯;96年:犯罪嫌疑人
应当知道享有有哪些诉讼权利
③辩护权
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⑤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权利【红皮书有误】
⑥获得法院通知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⑦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⑧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⑨最后陈述权利
⑩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权利
2、救济性权利
①申请回避权,对回避决定的申请复议权
②控告权
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权
97、99条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⑤上诉权
⑥对已生效裁判的申诉权
3、程序保障
①无罪推定
②公开审判
③独立、公正审判
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法课中讲
⑤不受非法强制措施
⑥不受非法侦查措施
⑦上诉不加刑原则
(五)诉讼义务
1、接受合法的强制措施
2、接受合法的侦查
3、出庭受审
4、执行生效裁判
四、被害人
(一)概述
1、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与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
程序上的被害人即108条规定的被害人,直接被害人
刑诉法中的被害人:直接的被害人
2、被害人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沿革
1、原告人
2、证人
3、当事人或者准当事人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解读
1、被害人是当事人
2、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3、被害人也是证据来源之一
(四)诉讼权利
1、与其他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2、特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通过报案或者控告,启动立案:不立案监督
有特定的对象就是控告,没有就是报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权利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4)公诉转自诉权利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对一审裁判的请求抗诉权
没有给被害人上诉权,检察机关相当于过滤器
(6)和解的权利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五)诉讼义务
1、如实陈述
2、接受传唤
3、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4、遵守法庭秩序
五、自诉人
(一)范围
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最高法解释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二)诉讼权利
1、提起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申请回避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调取新证据197
第一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6、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接受调解
7、阅读或者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8、上诉权
9、申诉权
(三)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
2、如实陈述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4、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
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被害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
活人
(3)近亲属
(4)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最高法解释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1)刑事被告人本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其他对被告人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单位和个人
(二)诉讼权利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权利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特)
(2)申请回避(共)
(3)委托诉讼代理人(共)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共)
(5)上诉权(共)
(6)请求法院调解或者自行和解(共)
(7)申请财产保全(特)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共)
(2)委托诉讼代理人(共)
(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共)
(5)请求法院调解或者自行和解(共)
(4)上诉权(共)
(6)提起反诉的权利 (特)
(三)诉讼义务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义务
(1)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共)
(2)如实陈述案情(共)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共)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1)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承担证明责任(共)
(2)如实陈述案情(共)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共)
(4)执行生效裁判(特)
七、法定代理人
(一)范围
第一百零八条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法定、委托
2、诉讼代理人在委托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法定代理人范围广一些
3、法定代理人是独立的,诉讼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使代理
(三)代理对象
(四)诉讼权利
1、未成年人讯问(询问)和审判时在场权
2、对讯问(询问)或者审判合法性提出异议权
3、未成年人案件中,同意适当公开权
4、补充最后陈述权
5、强制医疗程序在场权
八、证人
(一)概念
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在诉讼开始前就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
要在当庭陈述
(二)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62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生理:盲聋哑;年幼:未满18岁人】 证人资格的实质条件: 感知了案件事实 能够辨别是非 能够正确表达
最高法解释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注意: 证人的属性 自然人【但民诉有单位,因为刑诉要求感知事实,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证人的身份 ①不可替代性 ②优先性【在法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身份中,中证人优先,因为不可替代性】 证人与见证人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 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 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 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 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 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 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 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 上注明。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 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 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三)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
2、查阅证言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3、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4、拒绝作伪证的权利
5、要求在侦查阶段为其姓名保密的权利
6、要求人身保护的权利
(四)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
2、接受调查和质证
3、保密义务
(五)证人权利与证人作证义务的发展
1、背景
2、内容
(1)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权利
①证人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第六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布禁止令】;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被请求机关:处于正在处理案件阶段的机关
②证人补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65条)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义务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争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②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情形(高法解释第206条)
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③免除某些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亲亲相隐不为罪
可以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④证人违反出庭作证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警察出庭
作为普通证人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 普通证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证明案件事实】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明证据合法性】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只是说明情况,不是作证,没有质证环节】
九、鉴定人【大陆法系的称谓,英美法系的称谓是专家证人】
(一)条件
1、自然人
2、专业资格条件
单行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指派:专门机关内部人员
聘请:外部人员
4、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二)诉讼权利
1、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参加勘验、检查
2、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
3、共同鉴定时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4、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意见
5、拒绝鉴定
6、收取鉴定费用
(三)诉讼义务
1、如实鉴定
2、保密
3、出庭作证
经研究,错案两个主要原因:证人的虚假口供;鉴定的原因
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要求要高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和案件的定罪量刑一定有重大影响,所以没在法条中写明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替代
本来就不想鉴定刑事案件,后果规定过于严重,更不想
本来就以鉴定为生,不予采用就算是惩罚了
而其他法条规定,会有相应的处分
最高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十、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条是指鉴定人】
十一、翻译人员
(一)概述
(二)条件
(三)诉讼权利
1、了解有关情况
2、查阅相关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3、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四)诉讼义务
1、如实翻译
2、保密
十二、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意: ①近亲属的范围是否要扩大 ②单位成为诉讼参与人的问题:当事人都可以是单位,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是单位 ③诉讼代表人在法典没有规定 ④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对机关人员的侮辱行为可以控告 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死亡时,近亲属可以成为自诉人,不能成为被害人】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概述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诉讼参与人
概述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 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当事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翻译人员 近亲属
浮动主题
鉴定意见要盖戳,意思是该鉴定人员属于该机构,不表明该意见有鉴定机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