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企业所得税
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4-21 12:50:00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中国境内所得
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力联系的所得
所得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25%
非居民企业:20%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为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生产性生产物资
(三)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计税基础同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其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资产损失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收入总额
收入确认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
3、转让财产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该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
3、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4、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扣除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如果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11、保险费、租赁费、看懂保护费、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保金后余额的1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
13、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可据实扣除
14、其他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六)亏损弥补
最长不超过5年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中小企业延长至10年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全额计算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牲畜家禽的饲养。
远洋捕捞。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其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不同类型企业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收入额ㄨ25%ㄨ20%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收入额ㄨ50%ㄨ20%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未形成无形资产,再按照实际发生额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在税前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八)减计收入90%
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是实际经营终止日60日内,然后他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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