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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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力能力
做人的资格
胎儿利益保护
遗产继承
接受赠予
侵权行为
保险受益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近亲属自己名义起诉
赔偿金归原告
非人格权
民事行为能力
做事的资格(分类)
未成年
x<8无人
8≤x<18限人
18≤x完人
16≤x自给自足 完人
成年
不能完全辨认
完全不能辨认
行为效力
无人
无人自己行使的无效
限人
有效
纯获利益
意思能力适应
无效
意思能力不适应单方
待定
意思能力不适应双方
监护制度
监护人设定
法定监护
父母
外/祖父母
兄,姐
愿意个人或组织,经两委一部同意
两委一部
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指定监护
第一顺位均死亡或丧失能力
其他顺位协商不成
两委一部指定,不服可法院申请
可直接法院申请指定(取消前置)
法院指定可跨越顺位
指定后不擅自变更
变更不免责
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遗嘱
正在担任
协议监护
委托监护
部分或全部委托
监护人不免责(另约除外)
被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意定监护
完人
近亲属及其他
书面形式
老龄化
监护人职责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除维护利益不得处分
被监护人诉讼时效起点
一般侵权,法代终止日
性侵害,18岁
监护人资格
撤销与恢复
撤销
严重损害
怠于履行
申请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
有关组织(很多)
民政部门(兜底)
法院撤销
恢复
确有悔改可恢复
故意犯罪不恢复
被监护人父母或子女申请
法院恢复
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成为完人
监护人丧失能力
死亡或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
公告期3月
财产代管人
无顺序,人数限制
有争议,法院指定
无限人,监护人为财代
法律地位
妥善管理,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承担责任
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重新出现
本人或利害人申请
要求财代及时移交并报告
宣告死亡
情形
下落不明满4年
公告1年
法院宣告之日
意外事件满2年
发生之日
意外事件且证明,无限制
公告3月
程序
利害人申请,无顺序
住所地或居住地
效力
妻离
婚姻自动消灭
自动恢复
再婚
书面声明
例外
子散
有权送养
不自动恢复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家破
返还
保护第三人
人亡
同自然死亡
不影响效力
亡者归来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专业机构
分类
出资人/设立人无限责任
法人
内外有别
法人设立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法人成立
法人未成立
1人,单独承受
2人上,外部无限连带,内部不同
以自己名义
法人成立,择一选择
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权利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内外有别,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刺破法人面纱规则(决策者连带)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参照并严于营利法人
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近
法定代表人
判断代表人还是代理人
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新法代否定具体分析
合并分立
合并
不一定清算
可要求担保
分立
连带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