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标注
通过思维导图,了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及会议召集方式等内容,与前篇有限责任公司思维导图对比记忆。
编辑于2020-04-24 13:29:17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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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鱼骨图,通过行业概况、商业模式、竞争格局、未来趋势4个板块、20个问题,快速了解整个行业脉络。
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离不开恰到好处、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这些强调原则的解决办法,与我们流行文化大相径庭。但要完成最渴望的目标,取决于你能否游刃有余的应用基本法则。
很久以前就看过卡耐基的书,当时觉得就是鸡汤。随着人生的历练与波折,重读此书,发现他是一本教人如何解决焦虑及如何影响他人的书,正所谓“一切幸运并非没有烦恼,一切厄运绝非没有希望”,正视焦虑,与自己和解,存利他之心,行利他之事,这是美丽人生的哲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职权
在有限公司基础上增加上市公司职权内容
上市公司
1. 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 审议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30%近期审计总资产事项
3. 审议变更募资用途
4.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 审议依法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a. 担保总额过大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0%近期审计净资产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0%近期审计总资产
b. 单笔担保额过大
单笔担保额>10%近期审计净资产
c. 对象特殊
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70%
股东、实控人、关联方
d. 董事会搞不定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章程只能提升审批级次
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出席无关联董事<3,提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
法定情形
1. 董事人数<5,董事人数<章程2/3
2. 未弥补亏损≥1/3实收股本
3. 单独或合计股东,≥10%股份
4. 董事会认为必要
5. 监事会提议召开
6. 其他
召集和主持
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职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能履职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公司股份≥10%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
通知
年会会议召开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事项
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3%股份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提案交董事会,收到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议规则
表决权计算
股东出席会议,每1股有1表决权
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优先股通常不出席大会,不享有表决权
相对多数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2
绝对多数通过(上市公司)
事项
审议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30%近期审计总资产事项
涉及优先股利益
章程相关
发行优先股
一次或累计减资>10%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规则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2/3
累计投票制
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会议记录签名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特别规定
组成
5≤人数≤19
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选举>50%全体董事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会议类型及频率
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2次
临时董事会
表决权≥1/10,股东提议
董事≥1/3,董事提议
监事会提议
通知
定期会议
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临时会议
董事长自接到提议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条件
董事出席>50%全体董事
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决议规则
1人1票
全体董事>50%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联表决排除
关联董事不得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
>50%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无关联董事>50%通过
出席无关联董事<3,提股东大会审议
记录签名
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董事赔偿责任
决议违法违规,公司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表决时曾标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免除责任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管
负责会议筹备、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基本任职条件
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所需经验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济犯罪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5年
破产清算公司董、高个人责任,清算完结后≤3年
吊销、关闭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吊销日起≤3年
个人负债较大到期未偿
不得担任独董人员
不得担任一般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最近1年内有以下情形
任职
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
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在大股东单位(5%/前5名)任职
本人、直系亲属
大自然人股东(1%/前10名)
本人、直系亲属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
为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
本人
现在不得存在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关联交易
聘用、解聘事务所
董、高切身利益
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事项
应当做成记录,并由独董书面签字确认
股东有权查阅独董发表的独立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同股(同次同种股票)同价
平价发行,溢价发行
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权利
优先股股东优先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
参与公司决策等权利受限
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连续2或累计3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方案次日起
章程规定每股优先股一定比例表决权,及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分类表决
涉及优先股利益,每1优先股有1表决权,公司除外
修改章程与优先股相关内容
1次或累计减资>10%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
表决≥2/3+2/3:出席会议普通股(含表决恢复优先股),出席会议优先股(不含表决恢复)
优先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同款优先股,发行条件、价格、票面股息率应相同
上市公司可公开、非公开发行;非上市公司可非公开发行
已发行优先股≤50%普通股股份总数,且筹资金额≤50%发行前净资产;已回购、转换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背书或其他法律规定,转让后股东名册记载
不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登记,另有规定除外
对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股前股份,自上市交易日1年内不得转让
对董监高转让股份限制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25%所持股份,不受此款限制情形如下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股份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下列时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预报公告前10日内
可能对估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股份回购
回购情形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
经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可转债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
经股东大会决议,或依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3年内转让或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条件、程序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行新股前,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时,除发起人,还有其他人认购股份
设立条件
1. 发起人
2≤发起人≤200
≥50%发起人经常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
2. 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
登记机关全体发起人认购总额,法律对限额另有规定除外
在发起人认购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募集设立
登记机关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股份≥35%股份总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4. 公司章程
发起设立
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募集设立
出席创立大会认股人表决权>50%
5. 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应当三会俱全
6. 公司住所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1. 发起人认购股份≥35%股份总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公开募集
应当依法报证监会核准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应由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经催缴后合理期仍未缴,可另行募集,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 召开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须验资并开具验资证明
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
发起人、认股人持股>50%股份总数出席
出席认股人所持表决权>50%事项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环境重大变化,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4.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
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不成立,筹办期间费用及债务
一般规定
外部责任
发起人对债权人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起人内部责任
约定→出资比例→等额分担
发起人过错未成立,由法院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就费用、债务的责任范围
募集设立公司特殊规定
募资超期尚未募足的
股款缴足,30日内未召开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
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筹办阶段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签订合同,公司不承担,善意相对人除外
发起人履行职责损害他人责任
外部责任
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要求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相对人可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责任
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要求过错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