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学-经济法-企业法
法学-经济法-企业法。期末知识点梳理,考试复习专用
编辑于2020-05-02 16:34:47企业法
概述
企业
特征
经济性
营利性
独立性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分类
规模
大中小
经营内容
组织形式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出资方式及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地位
国有企业法
基本原则
两权分离原则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按劳分配原则
政企分开原则
厂长负责制、党委监督保证、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原则
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坚持两个文明建设原则
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
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产品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审批
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
变更
形式
合并
分立
重要事项的变更
财产保护和有关权力义务的处理
审批登记
终止
原因
违反法律,责令撤销
政府按法律决定解散
破产
其他原因
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产供销人财物
义务
对国家
对社会
对职工
内部领导制度
国家、企业、职工之间利益的联结点
厂长(经理)负责制
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党组织
与政府的关系
厂长没有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决定权,可以建议,提议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城镇集体企业
法律规定
概念和法律地位
权利和义务
内部管理
内部领导制度
财产管理
收益分配
乡村集体企业
法律规定
概念和法律地位
经营自主权
管理
内部,外部考察
个人独资企业法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非外商)
特征
投资主体特征
企业财产特征
责任承担特征
主体资格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地位
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
可以有自己的财产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设立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合法的名称
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合理出资
不能以“劳务”出资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直接登记制
申请
设立申请书
名称,住所,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等
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租赁合同,场地证明
委托书
代办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就是企业的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资格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投资
权利
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
责任
无限责任
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
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聘任管理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义务
诚信勤勉
财务管理
设立会计账簿,会计核算
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解散和清算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仍有责任,债权人5年为清偿,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法
中国境内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出资额为限的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特定债务,普通债务以及主观程度判断责任承担
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优缺点
优点
资本来源广泛,规模更大
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
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限制少,经营灵活自主
缺点
融资能力差,规模有限
合伙人责任大
人合性强,存续期限不长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
合伙人数及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时有限合伙人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已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表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
有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书面形式订立
设立程序
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的审查
核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
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共同管理和使用
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清算前不得私自转移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转让财产,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内部转让同样需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内部优先购买财产份额
合伙人以外受让合伙人财产份额,需修改协议,成为合伙人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不得做有失公平的决定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特别规则
多数通过规则
下列事项必须一致通过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竞业禁止规则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内部限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让外人亏损)
债务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追债权
合伙人自身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的关系公私分明,不能互相取代
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以及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
普通入伙与退伙
入伙
条件
全体同意
书面签字
告知财务状况
法律后果
取得合伙人资格
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退伙
声明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提前三十天通知
赔偿责任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退货的法律效果
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退货人对退货以前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债务的清偿失效为5年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必须注明“特殊普通合伙”
债务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特定债务
对外
过失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按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对内
按约定赔偿
普通债务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承担责任不同
设立条件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人以上,50人一下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书面协议
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营业场所和从事营业必要条件
设立程序
申请
审核
批准发照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在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条款限制
利润分配
债务清偿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退伙
不得强制,可以继承
合伙人性质转变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转变为普通,承担作为有限时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变为有限,承担作为普通时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解散
事由
合伙人以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