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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和计算
编辑于2020-05-02 21:23:06进项税额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扣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购买机动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收购方开具
收购免税农产品
4.农产品销售发票
销售方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收购免税农产品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一致
报关地海关开具
进口货物
6.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
支付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自2013年8月1日起,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计算抵扣
1.购进计算抵扣
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购进农产品
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
收购烟叶
包括烟叶税
扣除率
9%
一般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目的货物适用9%税率
10%
目的货物适用13%税率
收购烟叶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20%
价外补贴统-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批发、零售农产品(肉、蛋、菜)享受免税的
不论有无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2.实耗核定抵扣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内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由
经销行为
自2019年4月1日起
销售数量控制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扣除率
9%
生产销售行为
①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期初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数量×当期买价)÷(期初数量+当期购进数量)
②成本法
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③参照法
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
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扣除率
构成产品实体
目的货物13%税率
13%
目的货物9%税率
9%
不构成产品实体
目的货物13%税率
10%
目的货物9%税率
9%
3.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
凭票抵扣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
计算抵扣
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 进项税
新增
2019年4月1日起
限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次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成可抵用途
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4.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增
该加计抵减金额不是进项税,也不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而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实施行业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实施阶段
起始日期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2019年4月1日
生活服务
2019年10月1日
截止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基本政策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服务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
设立满一年
按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
设立不满一年
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
按经营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公式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规则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核算要求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5.其他规定
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
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
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专用
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进项税不可抵扣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其他
兼用
进项税按照销售额分摊抵扣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其他
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且无法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
管理不善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特殊政策规定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保险公司支付赔付
新增
实物赔付
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
可以抵扣
现金赔付
不得抵扣
归纳
业务不该抵
凭证不合规
资格不具备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
1.购入时不予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
不可抵转为可抵,次月抵扣;可抵转为不可抵,当月转出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直接计算
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
还原计算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
转出的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比例计算
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净值折算
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3.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
追加冲减进项税额
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
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可由供货方开具增值税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