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年法考之公司法复习大纲
2020年法考复习必备资料分享!下图为商经之公司法复习大纲,包括公司法的概述、股东大会、股东权利、股东的出资、公司的设立等内容。祝大家一起2020年成功过关!
编辑于2020-05-09 10:31:08公司法
概述
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股东以认缴(可能分期)出资额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1人格混同,2资本显著不足,3、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分类
立法分类
有限公司
封闭性,人资两合
股份公司
开放性,资合公司
只看钱不认人
学理分类
分公司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没有独立财产
领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
子公司
母公司控股51%以上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
发起人
在设立过程中:尚未成立,无法人资格,属于合伙性质
应签订发起人协议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行为
为设立法人(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后果由法人无条件承受
以设立公司的名义,为发起人自己的利益(有证据证明) →公司不承担责任 (相对人善意除外,公司承担后内部追责)
未成立:全体设立人承受法律后果(连带清偿责任) 包括履行职责造成的侵权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
合同相对人选择:该发起人/公司
公司章程
章程成立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登记:生效
变更
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生效
应向工商局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公司名称 不是商标
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不得使用:数字、字母
商标可以(58同城)
方式
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
程序
1、两书(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2、与证券公司签承销协议、与银行签代收股款协议
3、验资
4、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通知,股份总数半数人出席)
两审两人1通过
审筹办情况报告
审设立费用/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
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通过公司章程
5、设立登记
股东的出资
出资类型
货币出资(无需评估、金额无限制、违法犯罪所得出资有效处置股权)
实物出资(所有权出资,应当评估,无权处分的财物出资参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实际交付时享有股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让+无负担+评估(瑕疵可补正)
股权出资(合法+无瑕疵无负担+手续全+评估)
出资禁止(劳务|信用|姓名、商誉、设定担保的财产)
出资违约
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补足+连带(其他发起人)
对债权人的责任: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出资不实(非货币财物出资)
应当评估,不得高估低估
市场变化客观贬值不属于虚假评估
法律责任
评估公司验资不实,没有过错不担责;不能证明无过错在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责任:补足+连带
对债权人责任(同出资违约)
抽逃出资
情形
假利假债关联交易+其他
法律责任
其他股东:无责任
对公司:返还+连带(协助抽逃)
对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连带(协助抽逃)+一次责任
增资出资瑕疵(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比例认缴)
法律责任
对公司:补足
对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补充赔偿
董高未尽勤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其他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出资瑕疵股东的权限
该股东权限
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缴出资比例限制
有限公司
未履行/抽逃全部+经催告+合理期限内未返还
解除股东资格 (除名决议无需2/3)
减资程序
其他人缴纳
被开除后,减资/他人认购前: 瑕疵股东仍承担债权人责任 开除只免除内部责任
股份公司
瑕疵部分:发起人可另行募集
瑕疵股东承担公司损失赔偿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受让人知情
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情
受让人不担责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权关系不是债权
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向公司出资: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
不要求行为能力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资格法定证明文件)效力最高
只记载股东基本情况,无需记载公司情况
工商行政登记:股东名称,不是股东名册,非必须 程序性意义,不影响股东资格,对抗第三人
公司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以工商登记为准
股东资格诉讼:公司为被告
名义股东VS实际股东 代持股:出钱隐名
内部
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权益属于:出资的实际股东
外部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
实际出资人经其他股东50%以上同意:可变更为名副其实
名义股东与善意第三人
参照善意取得:名义股东转让合同有效,定性为有权处分,受让人满足善意对价手续全
实际股东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与债权人
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冒名股东
被冒名人不知情
冒名登记人承担责任
被冒名人:无权无责
一股二卖(转让后,变更登记前,又卖)
无权处分
按照善意取得处理
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适当减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轻董、高责任
股东义务
股东权利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无盈余不得分配,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分配规则
纳税&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支付股利
有限公司(约定优先,实缴补充)
股份公司(约定优先,实持补充)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共同原告
提交了分配方案的判决按方案分配
决议有时间的按时间分
决议的时间超过章程规定的时间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关于时间的规定
决议没有时间的以章程规定时间分
决议、章程无时间或时间超过1年的,按决议作出1年内分
未提交分配方案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权
对内转让
随便转、自由转
对外转让(包括离婚股份分割)
需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人合性)
排除转让人表决权
程序
应以书面/能够知悉合理方式:征求同意
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不同意:应当购买,不买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反悔了不转让:无优先购买权,可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
未征求、欺诈、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
除斥期间:知道30日/变更登记1年内 行使优先购买,不能只主张合同无效又不主张优先购买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支持 非股东受让人可追究转让股东民事责任
章程可另外规定
离婚股权分割
协商一致+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配偶可成为股东
协商一致,过半股东不同意+愿意同等价格购买
分割
过半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
视为同意,配偶成为股东
强制执行程序中股权转让
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
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无需同意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通知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限只执行履行义务(债务)部分,不得拍卖全部股权
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法定情况: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1连续5年盈利+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修改章程存续
55 和分立 该死不死改章程
股权继承(章程优先)
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权
股份转让限定规定
原则:自由转让
股份公司转让(对外/对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场所限制
证券交易场所
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锁定期
发起人
成立1年/上市1年:不得转让
董监高
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上市交易起1年/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原则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例外:可购回情形 2019新
1减少注册资本
2与其他公司合并
4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购回
3股份用于激励员工
5将股份转换为公司债券
6为维护公司价值&股东权益所必需
章程/股东会:授权 经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 应在3年内转让/注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没有表决权
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具体内容
查阅、复制
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仅查阅,不能复制
(包含原始发票)会计账簿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
股东可起诉(知情权之诉)原告须具有股东资格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情形
同业竞争
可能泄密
3年内曾经泄密
其他
股份公司知情权
查阅权
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复制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
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
具体规则:公司受到不法侵害却怠于起诉 包括来自董事/高管、他人的侵害(起诉时有资格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持有1%以上股份
可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法院起诉 30天未起诉/情况紧急:股东可自己起诉
步骤
股东向公司请求
交叉请求规则
董事/高管:害公司
向监事请求
监事:害公司
向董事请求
接受
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侵权人
拒绝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无独三
其他股东申请:列为共同原告
胜诉:利益归公司,公司支付诉讼合理费用
败诉风险归原告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司法判决解散
原因:僵局状态
1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年不开花
2股东表决无法达到规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无有效决议
2年不结果
3董事长期冲突,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吵成一锅粥
即使未处于亏损状况 也可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不构成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的理由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收到损害
亏损,财产不足还债
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
被告:公司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
同时请求清算:不予受理
申请保全:不影响正常经营,可以予以保全
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 股东会
性质
权力机关,不是常设机构
职权
选举/更换:董事/监事
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管钱、管人、管方向
股东会会议分类、召集程序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定期会议
召开时间:章程规定
程序
1st
董事会召集
1董事长主持
2副董事长主持
3董事主持
2nd
监事会召集+主持
3rd
10%以上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违反法定程序: 决议有瑕疵,可能撤销
临时会议
不定期,提议
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监事会
程序:同定期会议
股东会通知程序
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章程优先
重大事项:靠钱说话
资本多数决:表决权2/3 按认缴出资比例,非人数
重大事项: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667
股东会决议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董事、监事(原告)请求确认无效:支持 被告为公司
未成立
4种大瑕疵
1未开会 2未表决 3出席会议人数不符合 4未达通过比例
股东、董事、监事请求确认不成立:支持
可撤销
其他小瑕疵
1程序违法 2程序违反章程 3内容违反章程 轻微瑕疵不可撤
股东: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法可要求担保
公司为被告 判决不会影响善意相对人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章程: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章程可规定限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股人(内部)提供担保: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排除厉害关系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外人担保:股/董决 内人担保:股东会决
没有授权,担保无效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没有首次会议
股东年会
每年1次
董事会→监事会→ 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限公司无90日
临时股东大会
下列情形: 应在2个月内召开
1 董事人数不足法规 / 章程所定2/3时 2 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 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 董事认为必要 5 监事提议召开 6 章程规定情形
股东大会决议规则
一股份一表决权 严格按资本,无一人一票
一般:利润分配等
出席的1/2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章程/增减资/合分散/变更形式
出席会议2/3以上通过
有限公司看全体 股份公司按出席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当董监高
小孩、疯子、贪污犯 无能经理+老赖
董事/高管禁止行为
3用公司财产为外人担保
外部合同有效,内部赔偿
4自我交易
擅自与本公司定立合同/交易
5同业竞争
为自己/为他人
股东可以
上述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董监高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拒绝/怠于起诉:引发股东代表起诉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含经理)
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对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制定方案
决定聘任/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及其报酬(高管聘用)
决定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设置
组成
董事会:3~13人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职工代表
2个以上国有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
章程可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任期
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期满未选/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 选出新董事之前,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
经理
董事、高管、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聘用/解聘中层:董事会决定以外的管理人员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含经理)
同有限公司
组成:5~19人
可以有职工代表
国有有限公司:应当有
董事长/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通过(法定)
董事会会议规则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定)
董事对决议承担责任
免除责任:证明在表决时标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
有限公司:章程定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监事会
应当包含:股东代表+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董事&经理职务监督
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提出罢免建议
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主持
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监事会
同有限公司
特殊公司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特征
1名股东
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发起需2人以上)
一人公司再投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法人无限制)
一子绝孙:该自然人不得再投资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人格混同
原则
公司承担债务:有限责任
例外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
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连带+本息责任+一次责任
上市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属于股份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应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可举行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清算
公司资本
营业执照中载明注册资本
按认缴/认购
实缴可能为0
股份公司采用募集方式:按实收
增加/减少
需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2/3
增加:应在决定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减少:应当公告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发生效力的时间是登记时间
合并
种类
吸收合并
A(变更)+B(注销)=A
新设合并
A(注销)+B(注销)=C(设立登记)
程序
1有限公司需经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2/3表决权通过
不能由董事会通过
3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4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收到,公告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担保
分立无此要求
不清偿、不担保不影响合并
债权/债务:新公司继承
分立
种类
新设分立
A(注销)=B设立+C设立
派生分立
A(变更)=A变更+B设立
程序
10日通知,30日公告:同合并
合并/分立唯一区别:债权人无要求清偿保护程序 因为: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前达成协议除外
公司清算
清算组组成
成立时间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指定清算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形
1逾期:解散>15日未组成 2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 3违法清算侵犯债权人或股东权益
债权人不申请 股东才可申请
构成
股东、董监高、事务所
清算组职权
制定清算方案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法院(指定)确认
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收到,公告起45日内),申报债权
过期可补充申报
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三清)
禁止:申报期间禁个别清偿,禁新经营活动,禁违法分配(不按顺序)(三禁)
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清算过程的法律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小股东摘开
债权人债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受诉讼时效、出资期限的限制
财物&会计制度
公司收益分配制度
股东利润分配
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有限公司
约定优先,实缴补充
股份公司
约定优先,实持补充
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案件
公司被告
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共同原告
原告股东提交:股东会有效决议
法院按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分配利润
未提交:具体分配方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分配顺序
1、纳税补亏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支付股利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提取:税后利润10%(先纳税&弥补亏损)
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
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资本公积金
发行股份溢价款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非经营取得)
法定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
公积金用途
仅限:补亏、扩产、增资
资本公积金不用于补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