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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5-14 15:08:53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 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撤销自始无效,如果不撤销自始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一开始就效力待定,最后可能有效,可能无效
2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确认、债务的免除、订立医嘱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3
负担行为
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无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
对话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 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生效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只有民法总则中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小昂对人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定=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在内)
口头形式
推定形式
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是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只有民法总则中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 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 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可笑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时间限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限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重大误解
行为人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胁迫
受胁迫方
欺诈
受欺诈方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治理、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表人为做表示的视为拒绝)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为授权
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你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右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香型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付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付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实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付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付期限到的民事法律行为
付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截至时生效
付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所付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的一个去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期限,但无论是不是一个去定的日期,必然会到来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行纪是指行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拍卖公司(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而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纪必须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行为(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二者效力相同。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授权行为一定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职务授权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损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2020年重大调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点,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程序,则从有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