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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注会-税法-第二章增值税
编辑于2020-06-02 14:35:33第二章增值税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增值税是消费地纳税原则-国际税收重要原则-进口征税、出口退税
销售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委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缴纳过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不含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程组:一个行程或者一个时期,人员工具一起的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新增)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有形动产修理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物、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所有权的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新增)
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外墙广告位、出租车广告位。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不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而应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都属于商务辅助服务。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无形资产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本项目。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租”的辨析 “租”有可能涉及到: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贷款服务。 租赁服务的基本类别包括: 1.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税率13%)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3%) 3.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率9%) 4.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9%)
广告位出租征税要辨析载体 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停放”、“通过”也是租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租”不是租 1.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税率9%) 【辨析】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税率13%)。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9%)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就“营改增”项目而言,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境内、业务范围、为他人、有偿”四个条件: ①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②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③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④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地域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含义(重要)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以销售方或者购买方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不动产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以自然资源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一项服务的发生,部分在境内、部分在境外)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新增)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经营性(重要)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相应项目。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包括政府管理服务、纳税人自我服务等等:
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营业活动本身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而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既无偿又不具备经营性,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由于具备经营性,需要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视罚没物品收入归属确定征免增值税,凡作为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企业——收手续费等,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6%) 单用途卡冲值预收,不缴纳增值税 何时缴纳增值税?(购买货物或服务时)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概要
归纳与解释
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共有10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如②、⑥、⑦、⑧、⑨,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所有权都发生了变化或应税服务已实施并被接受(非营业性除外)。 第二类特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如④、⑤。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①、③。
视同销售货物的主要行为归纳:
自产或 委托加工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外购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
服装公司三八节活动
一是为女职工免费提供自产连衣裙1件; 二是为女职工免费提供服装造型设计。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当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使提供货物和服务具备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的时候,称其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
混合销售按照纳税人主营项目划分其是按照销售货物征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现实政策,存在具备混合销售特点但不归入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基本资格登记标准——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提示1】年应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提示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范围】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解释1】“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解释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解释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资格条件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019年2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外规定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规则中,有一般规定之外的例外规定,不得登记的两类情形: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
登记事项由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资格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重要)
登记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
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低税率9%
货物类
粮食等农产品(含动物骨粒、干姜、姜黄、人工合成牛胚胎;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食用植物油(含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不含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含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不含调制乳)。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甲醚。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由于与课本配套,按照图书对应的低税率计税。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按照图书适用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农膜。
食用盐。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类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低税率6%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提示】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其他零税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9年4月1日起,13%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应税劳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或进口)、部分营改增服务适用此档税率。9%为增值税低税率,涉及部分货物和部分“营改增”项目,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6%的低税率,不涉及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只涉及部分“营改增”的项目。
低税率的适用情况需要考生记忆。 这部分有两个容易被考生忽视的问题: 一是增值税加工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低税率,只可能是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 二是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
可选择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产的自来水
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这里的班车具有对外经营的特征,不等同于单位内部的通勤班车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应使用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居民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法定免税的范畴,但是通过寄售店或典当行销售的物品则需要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放弃减税。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况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的正常计算需要使用税率,但是简易计算需要使用征收率,可以说,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概念。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些特殊经营项目,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链条”不完整或不公平情形下的特殊举措。 2.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其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兼营的概念: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营的特点: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兼营的税务处理原则: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税务处理原则: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即按照兼营的政策计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①小规模纳税人;②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情形。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扣缴计税方法
适用主体: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销售额的具体内容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有因果连带关系的价外收费都应看作是含税销售额,即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中包含的项目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消费税等价内税金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销货方对此类代收费用开具发票的除外)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的换算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视为含税收入的主要情况
商业企业零售价
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价外费用
包装物的押金
视为含税收入的主要情况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销售时折扣已确定发生,有条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在入账时直接扣除
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且需在金额栏体现,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销售时预计可能发生,按照总价法入账(不考虑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理财性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同票折;红票冲。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销售折扣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但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财务费用扣减所得额。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劳务、应税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等因素。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包装物单独核算,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不做销售处理。
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包装物单独核算,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做销售处理。
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
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直销的增值税处理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的销售额确定和发票规定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
开具发票对象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银联)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 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
发卡机构
清算机构 (银联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要并入的销售额)
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
商户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从税法角度体现扣额法的特殊政策运用
从金额角度做规定
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金额(即导致重复征税的政策性因素金额)
金融商品买卖差;经纪政府和事业; 融资租赁要辨析,扣除、税率皆有异; 航运代票建设费;客运场站扣运费; 旅游不算食住行、签证门票接团费; 建筑简易扣分包;房开政府土地价
从会计角度却将扣额法转换成特殊扣税法
从税额角度做规定
销售额×税率-允许扣除的金额(即导致重复征税的政策性因素金额)×税率=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金融商品买卖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也包括解禁前送转股在解禁后的买入价确认),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适用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适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增) (4)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适用于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20年1月-3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20年4-6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经纪政府和事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融资租赁要辨析,扣除、税率皆有异”
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3%;不动产融资租赁9%。
经批准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后合同6%;营改增前合同选择6%或基本税率13%。
融资租赁的销售额
经央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或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扣二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一税(车购税)、不扣本金。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的范畴——扣本金和二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承租方:出售设备不做销售,回租设备的租金中,相当于设备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过渡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营改增”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合同到期前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可继续按照原“租赁服务”(税率13%)计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①未经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原“租赁服务”(税率13%)计税; ②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可选择扣二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本金;也可选择扣二息(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扣本金。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运代票建设费”——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客运场站扣运费”——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不算食住行、签证门票接团费”——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建筑简易扣分包”——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简易计税办法中极特殊的一项处理,为了平衡“营改增”前后的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房开政府土地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解释】由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与房地产交易价格直接挂钩,用契税的计税金额可佐证原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②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归纳】老项目先减除后分离;新项目先分离后减除。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解释】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的确认:发票为主,契税资料为辅。
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同一扣除金额不能同时享受扣额和扣税的双重扣除待遇。
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稽核比对一致。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特殊情况之-——计算抵扣
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税计算统一使用10%价外补贴。增值税进项税计算使用实际价外补贴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特殊变形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如果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销售货物的税率是9%,扣除率就是9%。

第一类: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投入产出法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类: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行核定扣除企业的经销行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试行核定扣除企业的农产品经销行为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计算抵扣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在一定期限内,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 通行费
(1)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
(1)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 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新增)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3%)×3%
特殊情况——进项税的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
分次抵扣进项税是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在某一阶段的特殊抵扣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增)
进项税的加计抵减是针对特定行业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扣减金额的计算基数与可抵扣进项税相关。

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3个月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与公式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与计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核算要求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其他有关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举例而言,假定某东北供热企业既有对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免税收入),又有对居民以外的单位收取的采暖费(应税收入),则该企业提供热力构建的供热车间、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全部都可以抵扣,但是为生产热力而购买燃气、煤炭的进项税只能按照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比例分摊抵扣。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4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保险公司支付赔付进项税的抵扣(新增)

购买修理劳务≠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购买修理劳务可抵进项;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用于修车不能抵进项
【归纳与解释1】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不该抵。税收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一些业务活动或经营行为作出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前述内容着重体现了这一类的要求。这部分政策规定是考试及现实中都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 第二类——凭证不合规。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类——资格不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归纳与解释2】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则的理解: 一是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等,增值税链条中断,不可能再有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出现。 二是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适用了低于正常税率的征收率,该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多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纳税人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以票管税的要求的体现。上述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法理就是基于这三点。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
第二类,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兼营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净值折算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不可抵转为可抵,次月抵扣;可抵转为不可抵,当月转出。
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追加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关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我国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的依据分为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扣税的实施有两类实施方法——购进扣税法和核定(实耗)扣税法。
全部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登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的处理
一般规则——留抵结转
优惠规则——增量留抵退税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税制度;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实施更宽松优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不含计算抵扣的进项税。
【提示】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不含计算抵扣的进项税。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提示】办理免抵退税的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的处理
子主题
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退货扣减不追溯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平销返利冲进项
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不该抵扣进项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改为不抵当期转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一般注销不问进项与留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全盘重组携带进项
【理解1】要辨析征收率与预征率。“营改增”新增了5%的征收率。5%征收率体现在简易计税方法中,主要与实施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有关,也涉及到了个别非房地产项目。“营改增”后增加了大量预征的规定,在政策中出现了2%、3%、5%的预征率,预征率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 建2;租3;转让5(建2、租3与征收率不同) 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 建3;租5;转让5(与征收率相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预征率: 租3;预收3(与征收率不同)
【理解2】使用预征率计算预征税款时,有常规公式和非常规公式之分。常规公式的基本表现为: 一般计税方法的常规预征税额=含税计税销售额/(1+税率)×预征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常规预征税款=含税计税销售额/(1+征收率)×预征率 即:常规使用预征率计税时,价税分离需要使用税率或征收率,而不能使用预征率。
【理解3】“营改增”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有非常规的预征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这是国地税合并前,唯一一个需要向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行为。 该公告第六条明确规定: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文件出台时为地税)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也就是说,该规定明确了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不管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都只是用5%进行价税分离,不使用税率。 【重要归纳】 目前在使用增值税预征率时,在现有的不动产转让政策中,无论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比率(目前使用的是5%)进行价税分离。即:向原地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不动产转让项目适用固定5%的比率预缴增值税。 但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预征增值税时,用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做价税分离。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征收率的运用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外来”的:不动产属地差价预征率(5%)预缴、机构地全价税率(9%)计销项。
“自建”的:不动产属地全价预征率(5%)预缴、机构地全价税率( 9%)计销项。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相关链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非“北上广深”只有2年的征免界限。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北上广深”还要增加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差额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减价款的凭证要求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相关链接】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②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发票的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问题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特别提示】 (1)上述全价、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外来”的不动产:简易计税的预交、计税都用差价;一般计税预交用差价,计税用全价。 “自建”的不动产:预交和计税都用全价。 (2)要注意区分税率(9%)、征收率(5%)、预征率(5%)的不同表述。
(四)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提示】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注意】建筑业的征收率是3%,但预征率有两种情况: 2%(适于一般计税方法)、3%(征收率,适于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及税收管辖

1.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其他
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9%。 征收率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
异地出租有预缴,一般计税方法预征率3%;简易计税方法预征率同征收率一样都是5%。
1.计税方法和应纳增值税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归纳】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计税规则: 前取得出租可简易,计税要用征收率,异地预缴5%; 后取得出租要一般,计税就要用税率,异地预缴3%。预缴公式: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税率9%)×3%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不动产发票的代开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相关链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一致:
一般计税税率9%,预征率3%;
简易计税征收率5%,预征率5%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
(1)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预收款的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9%或征收率5%)×预征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适用税率价税分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价税分离。
3.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4.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归纳】注意几个行为的差额计税辨析: 建筑业——扣分包差额预缴;简易差额计税;一般全额计销项。 租赁不动产——全额预缴;全额计税。 转让外购不动产——扣原价差额预缴;简易差额计税;一般全额计销项。 转让自建不动产(非房地产企业)——全额预缴;全额计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预收款3%预缴;简易全额计税;一般扣土地款差额计销项。 我们的过山车高位翻转!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发票的规定(★★★)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8)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理解1,可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一般为正常经营应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理解2,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涉及买方不能凭票抵扣增值税的情况。 理解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本行业和自身多种业务的增值税专票。 理解4,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对应。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三、“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提示】该政策与销售货物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该政策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可能不同步。
【相关链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转让、租赁服务,有预缴增值税的制度。
【注意辨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缴税款不是等同概念。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发生地
3.异地特殊项目——自然人建筑服务、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

4.进口货物——报关地
5.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四、“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基本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批准后,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才能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用途确定可汇总的进项税
用于“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参与汇总;用于非“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汇总。
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具体“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汇总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注意辨析】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特点】统借统还,利率不加。
【注意辨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注意特点】无关统借,只求无偿。
(7)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8.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再保险服务。
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1.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4.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5.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6.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退役干个体,每年1万2
退役士兵创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限144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招用退役者,每人年6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即最高限9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限144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了解)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每一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可享受上述优惠的货物须为自产货物。
(二)出版物的先征后退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口诀】四套班子新华社;工青妇残军事科;
老少报刊学课本;民族文字盲书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述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蔬菜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4.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饲料、制种的优惠政策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豆粕——现代采用浸提脱油后的副产品。豆粕不免税。
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提示】并非所有的化肥都免征增值税,而是符合执行标准的有机肥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的免税。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七)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八)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提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以外的单位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按照9%的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一)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二)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三)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辨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新增)
(十五)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十六)广播影视的免征增值税处理(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包括“免、退”税和“免、抵、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特殊的出口: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专供监管免税店;隔离区内销售。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企业情况

2.免退税办法适用企业情况

【注意辨析】特殊纳税人的非自产货物出口可以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P105: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易出多选)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归纳思路】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9%。(调整)
1.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规定的退税率或适用税率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票据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金额依据
【归纳】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耗用的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对于提供应税服务企业而言
(1)实际运输收入;
(2)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基本含义的公式体现: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所得税一章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体现免、剔、抵过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关于“剔”的计算: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剔的简化计算公式: 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范围: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二组公式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
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关于免抵退税的要点的初步归纳

【归纳】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口诀
外销免计,剔外差率
应纳负数,限度相比
择小退税,大方减退
负大留抵,限大免抵
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
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归纳】 对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 剔——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税转入外销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抵——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 “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 退——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还存在没有被抵完的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专用缴款凭证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免退税政策归纳】外销免税不计销项;进项被一分为二。

3.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方法一致。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的特殊提示】
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计算出的差额部分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即:如果退税率等于征税率,出口商可得到全部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的退还。
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往环节未纳过税而无须退税、以往环节税金缴纳情况不明无法准确计算退税等情况。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易考客观题的出口、跨境免税(只免不退)项目
货物类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4)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6)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8)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服务类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另有规定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的把握思路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是为专业市场“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外贸交易创设的贸易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通得快、便利化、管得住、免征增值税。
【提示】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在浙江义乌、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河北白沟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花都皮革皮具市场等等多处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照章征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税(限制出口)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二是有出口违规行为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三是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
出口企业增值税政策的不同处理情况归纳: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
(一)适用范围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规定。
1.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单位和人员范围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2.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货物和服务范围
实行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注意】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范围(5项):
(1)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3)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4)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5)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二)退税的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提示】退税计算依据的票据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单张低限服三货八;含税合计高限18万;
退税要找发票税额;油气电无票税率折算。
退税管理
申报退税期限: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一)境外旅客: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退税物品: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退税商店销售的免税品;
禁、限品;
规定的其他物品。
(三)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条件:
1.同人同日同店超500——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新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近日——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随行——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
(四)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六)退税方式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新增)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进口暂免征税
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购买适用保税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①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③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④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销售申报纳税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①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②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③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销售适用保税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销售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①离境出口的货物
②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③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出口适用免税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
考点1: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2.特殊规定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增值税税收政策: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缴纳“行邮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一般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与境内商品交易税率相同。
【注意】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3%和9%,一般情况下,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提示】对进口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1)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2)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常考不衰的形式。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注意】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限值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别提示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 【特别提示2】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计算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特别提示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故需要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进行如下辨析: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3%;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经营 旧货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提供劳务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3%)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提供服务等等
一般纳税人
一般规定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
特殊情况
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或5%)×3%或5%
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1+5%)×5%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选择差额纳税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概念1,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概念2,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管理人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从事多种业务而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有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适用此项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简易计税办法的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