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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注会-税法-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编辑于2020-06-03 17:23:22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设7%,5%,1%三档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并不是说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外,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都会涉及城建税。
二、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代收代扣城建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经营地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不包含因素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2.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税
3.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提示】城建税的应纳税额计算,要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结合起来掌握。
五、税收优惠(
(1)城建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归纳1】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缴。
【归纳2】城建税和两个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关系:
错征税款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两个附加
法定减免税的实施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两个附加
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两个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两个附加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两个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六、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
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2.特殊规定:
(1)代收代扣——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收代扣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在代收代扣方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异地预缴——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流动经营——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
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附加
2%
开征范围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依据 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
缴纳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一般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有相同或相似的减免税政策,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合并记忆。
【提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归纳】销售额较低的纳税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附加政策比较:

烟叶税法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纳税人 2018年7月1日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1+10%)(统一规定的价外补贴)
(二)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提示】按照《民法总则》第201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按照《民法总则》第201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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