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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 经济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编辑于2020-05-17 16:57:06基 本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法律行为
概念è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注意区分事实行为(无需意思表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意思表示
分类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订立遗嘱、抛弃动产
单方行为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 知道生效
非对话方式 到达生效
表示方式
明示
沉默
法律规定
交易习惯
当事人约定
符合这三项才可 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欲使其内心的 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
生效的前提是要成立
生效
条件
成立3要素
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客观事实:事做了就成立,但不一定生效
子主题
效力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硬核要件)
具有相对的行为能力
要有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表面的)
口头形式(当面、电话等)
书面形式(电报、邮件等)
推定形式(比如:停车场收费)
沉默形式(同意思表示的沉默)
无效
特征
自始无效
子主题
子主题
种类
代理制度
代理法律特征
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依据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核心是代理权
授权(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书面、口头、其他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同意/追认除外
→效力待定行为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子主题
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特点
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且持续一段时间
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仅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不丧失起诉权
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有效,未提,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一审未提,二审提无用,除非有新证据
已承诺支付后,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驳回
具有强制性
法定,约定排除、延长或缩短、预先放弃无效
不适用
请求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其他
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除斥期间(不变) vs诉讼期间(可变)
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种类
普通
T<3年
长期
3<T<20年
eg.涉外货物买卖、 技术进出口合同。T=4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算
最长
T=20年
→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条件
有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
知道或应当知道
义务人
特殊情况:
附条件/期限
条件成就or期限届满之日
定有履行期限
清偿期届满之日
请求权受损害
未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履行期限不明确
宽限期届满之日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从不履行之日起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
受害人满18周岁之日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3.诉讼时效中止(暂停)
概念
时间
最后6个月内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
其他
法律效力
中止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履行请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
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仲裁有同等效力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or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前临时禁令等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or被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中主张抵销
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中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其他债务人、债权人也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转让,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