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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6-01 16:15:48企业所得税
不征
财政拨款
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的
国务院财税机关规定的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
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直接投资)
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有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简记”省会")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扣除
原则
权责发生制
配比
合理性
相关性
确定性
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
在发生当期扣除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反向记忆)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随资产成本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正向记忆)
不得扣除
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影响所得,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没有指定专项用途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返还,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不征税收入中提及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种,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费用扣除
与"工资薪金(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关的 不包括三险一金
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可结转扣除)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有性质不得超出限额
季节,临时,实习,返聘,工资计入工资总额
外部劳务派遣
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作为工资
支付给劳务公司,作为劳务费
股权激励
立即行权(公允价-实际支付)作为工资
等待期后行权在行权日按公允价
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额的60%VS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谁低按谁扣
筹办期间(没有收入)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睡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结转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筹办期间(没有收入)按照实际发生额全部扣除
基数
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由于投资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收入)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
不包括
营业外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
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利息费用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利率限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
1、利率限制 2、债资比限制(金融5:1、其他2:1)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
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满足下列条件,仅受利率限制: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法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向没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例: 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借款本金800万,权益性投资额为300万,实际利率是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6%。 800/300=2.67>2,超过债资比2:1的限制,那么双限下,向关联方借款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权益性投资额*2*利率(限额)=300*2*6%=36(万元)
借款费用
资本化处理——列入有关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推销的方式在税前扣除(同样需受利率限制和债资比限制)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借款,发生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
费用化处理——列入当期损益,直接在当期扣除(同样需受利率限制和债资比限制)
以上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
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利息
保险费
人险
社保
标准全扣
商业险
财险
经营财险
准许扣除
个人家庭财险
属于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扣除
寿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可扣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可扣除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可扣除
其他寿险
不可扣除
捐赠
对外捐赠支出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许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专门渠道)向列举的公益事业(特殊的对象)的捐赠支出 年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公益组织必须在所属年度的名单内
(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接受捐赠收入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负担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如取得了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其上注明的增值税,这就相当于凭空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同时,又凭空扣了税款,因此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的一部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计算基数和比例限制
财险(保费-退保)×15%
人身保险(保费-退保)×10%
其他企业(合同协议金额)×5%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可以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支付对象限制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属于奖金、回扣等)
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权益化的手续费、佣金不得扣除(如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他需要关注的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
处理步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企业所得税 3、用税后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因此后面步骤的结果不能在前面的步骤中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款
属于违法违规违章支出,是企业受到国家的惩罚,如果可以税前扣除,就不能体现国家的惩罚力度 企业间的违约金支出,银行的罚罚息,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税法通常只承认确实发生的、金额确定的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之间支付的利息
亏损弥补
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在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计算方法
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征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使用范围(核定“应纳所得率”) 1、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2、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 3、通过合理的方法,能够计算和推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
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境内所得
全部纳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
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境外所得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不纳税
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
不纳税
核定征收计算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收入总额
适用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动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成本费用
适用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费支出
适应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劳务收入的确认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方法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有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额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纳税期限
按年计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免征、减征的部分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税或减半征税 减半征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般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范围
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特殊规定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除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特殊事项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费用,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残疾人工资
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加计扣除的部分,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加速折旧优惠
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规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额固定资产
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其他优惠政策
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额抵税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价税合计金额)
非居民企业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相关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折旧范围(不提折旧如下)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未投入使用也扣)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自己的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自己的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没有折旧可扣)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相关性原则)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现如今几乎不存在)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折旧方式
投入使用时次月计提,停止使用时次月停止计提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且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改扩建(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
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按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折旧最低计提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与税法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除税法另有规定外
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生产型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无形资产
摊销范围(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投资资产和存货
投资资产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成本准予扣除
存货
通过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重组的一般税务处理 (增加值部分承担纳税义务,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企业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对分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税基础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选择下列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和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债务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不变
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下列规定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和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选择下列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债务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有合并企业继承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s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下列规定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股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收入
一般收入
销售收入
增值税消费税
主营业务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实现确认
托收承付(办妥手续)
预收款(发出商品)
需要检验安装(安装检验完毕)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
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
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商业折扣(折扣后金额)
现金折扣(不得扣除,做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当期冲减当期收入)
以旧换新(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到款项)(分别核算收入)
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买一增一(公允价值分摊)
劳务收入
增值税
主营业务,其他业务
收入的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
收入可靠计量(协议价×进度-累计已确认收入)
成本可靠计量(总成本×进度-累计已确认)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可计量
劳务确认
安装
完工进度
安装是附带条件的,销售实现时确认
宣传媒介的收费
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在公众前
广告的制作费
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
软件
开发进度
会员费
会籍+所有其他商品或服务另行收费方式 (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
会籍+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或服务方式 (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殊权费,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条件
提供受托加工劳务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转让股权收入
增值税
营业外,投资收益
注意事项
完成手续且协议生效
转让所得=收入-成本
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权益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收入的实现
溢价转增资本不得增加扣税基础不作为股息红利
利息
增值税
主营,投资,财务费
混合型投资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按照金融机构利率可扣
收入-成本=重组收益,计入所得额
租金
增值税
其他业务
实现的确认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
增值税
其他业务收入
合同约定应付日期
捐赠收入
增值税(进项)
营业外收入
实际收到日期
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违约金收入
补贴收入
汇兑损益等
资产处置收入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没转移,不视同销售)
外部处置资产(所有权转移,视同销售)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特殊收入
分期付款
合同约定日期
受托加工大型机械
超12月,合同约定日收款期或收到预付款
产品分成
分的产品日期,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装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理:投资初期,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其纳税能力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有关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有钱了,可以交税了)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都没了,必须得交税)
视同销售
内部处置不属于,移至境外除外
不属于内部处置视同销售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所得=收入✖️85%)
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不纳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
税率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外所得)
10%
无场所有所得非居民
有场所所得无联系的非居民
20%
小微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企业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所在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资产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纳税人以及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来源于缴纳的所得 2、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1、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别由投资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叫“企业”却不交企业所得税) 2、中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如果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叫“企业”却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