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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三章消费税
编辑于2020-06-01 16:47:31消费税
交不交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
烟
卷烟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
甲类卷烟(56%)
每支0.003元/支 每标准条(×200支)0.6元/支 每标准箱(×250条)150元/箱
调拨价≥70元/标准条
乙类卷烟(36%)
每支0.003元/支 每标准条(×200支)0.6元/支 每标准箱(×250条)150元/箱
调拨价<70元/标准条
批发(11%)
每支0.005元/支 每标准条(×200支)1元/支 每标准箱(×250条)250元/箱
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某牌号,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计税依据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应按照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价格的卷烟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雪茄烟
烟丝
酒
白酒(20%)
500克(1斤)或500毫升0.5元 1公斤/千克(1000克)1元 1吨(1000公斤/千克)1000元
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上的,也应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计税依据(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黄酒
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甲类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和包装押金)≥3000元 250元/吨
乙类
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3000元 220元/吨
其他酒(葡萄酒红酒药酒果木酒汽酒)
高档化妆品
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铂、钻
5%零食环节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者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条件的,免税(新增)
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
气缸容量<250毫升
小汽车 (乘用车1%—40%、中轻型商用客车5%、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130万元))
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每只≥1万元)
每只<1万元
游艇(机动,非牟利)
无动力艇,帆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
实木地板(包括素板)
电池(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其他电池)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税
涂料
VOC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税
只有金银钻铂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翡翠手镯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销售环节征消费税,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只有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加征
除金银钻铂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均属于纳税环节
自产自用的规定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交多少消费税
从量定额(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计税依据 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特殊规定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其他应税消费品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价内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殊规定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最高税率征税
兼营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方式结算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提货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卷烟批发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质量的原因发生退货
其已缴纳消费税税率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和国外退货
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与征税环节
生产方: 用于直接销售,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投资,赠送等),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进口方: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委托加工方: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自行缴纳税款
零售方: 金、银、铂、钻,只在零食环节征收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食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10%)
批发商: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
酒,成品油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收取押金时: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此规定)
收取押金时: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没有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收取押金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不重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的税种: 1、外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2、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3、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委托方收回后消费税相关处理: 1、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无抵扣范围限制) 2、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符合规定的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补缴税款 1、收回应税消费品已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收回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补征 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按规定,处以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受托方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的税种: 1、外购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2、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除个人外,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否则征管法规定惩处(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可抵扣已纳税额的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15个税目中,酒(除葡萄酒外),游艇,小汽车 ,高档手表,电池,涂料等不涉及已纳消费税抵扣
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没有雪茄烟)
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应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没有溶剂油)
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无须销售额配比)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砖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普通发票不可抵扣已纳消费税(增值税也不可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