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编辑于2020-06-02 09:36:20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
《实施细则》
2000年6月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
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
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总则
发明创造的分类与概念 法二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集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细则13)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法六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展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细则12)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让
订立书面合同,向国知局登记、公告,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十)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细则14)
专利权保护 法十一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得实施,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不得实施,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申请公布后许可费 法十三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权共有人 法十五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收取的使用费,共有人之间分配
行使共有的专利权或申请权,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职务创造奖励 法十六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实施后,给予合理的报酬
保密审查 法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进行保密审查
法七十一 行政处分
法七十一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第八条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指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需提交保密审查请求的情形 细则八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2、向国知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后,无审查通知,可直接提交
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后,有审查通知无决定,可直接提交
期限计算规则 细则第五条
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超期权利丧失 细则第六条
不可抗力情形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
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情形
自收到国知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的基本条件 法二十二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授权基本条件 法二十三
新颖性,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的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法二十四
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密其内容的
细则第六条 超期不可恢复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法二十五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该类生产方法除外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法五第一款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法五第二款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细则十 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专利的申请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请求书,应当写明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优先权以及其他事项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细则23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不得超过300个
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图(细则17 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细则17)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细则19)
类型(细则20)
独立权利要求
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引用部分(细则22)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细则22)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撰写规定(细则21)
特征部分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前序部分(细则21)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细则21)
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应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回;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陈述理由
遗传资源(细则26)
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细则26)
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涉及新的生物材料且公众无法得到,应办理的手续(细则24)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提交保藏单位保藏
2、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4个月内提较保藏何存活证明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以实验目的的使用(细则25)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请求书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简要说明
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专利申请日规则 法二十八
国知局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知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细则40)
采取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细则第4条 国知局寄送的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地址不清,公告日满1个月,视为已送达
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
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法二十九条
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优先权日起30-32个月内,可向国知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优先权日起30-32个月内,可向国知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细则第六条 超期不可恢复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国外优先权(细则33)
个人国籍,或企业、其他组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的证明
申请人所属国,互相承认优先权的证明
本国优先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写明视为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细则32)
不具备本国优先权的基础(细则32)
在先申请的主题,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在先申请的主题,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在先申请的主题,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优先权的提出
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合案申请情形
法三十一第一款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1件申请提出
发三十一第二款 同一产品2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细则35)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外观设计,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专利申请撤回
被授予专利权前可随时撤回
在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主动提出修改(细则51)
发明专利,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国际申请在中国效力终止情形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仍不符合的
审查与批准
初步审查期限
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或请求早日公布
初审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所述的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第五条 妨害公共类型,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情形等申请文件或有关的相关文件的缺漏情况
申请视为提交情形
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实质审查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视为撤回
2、有必要时,国知局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法第四十一)
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
不服复审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受理情形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外人或组织无代理机构代理
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符细则65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
复审决定后,以相同理由和证据再请求无效的(细则66)
未提交权利冲突证据的(细则66)
请求书格式不符,且限期未补正的
分案申请(细则42)
在收到被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2个月前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
专利权授权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请求无效宣告
理由(细则65)
法第二条 发明创造概念
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保密审查在先
法第二十二条 发明及实用新型授权条件——专利三性
法第二十三条 外观专利授权条件
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四款 发明及实用新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规范性性
法第二十七条 外观专利图片规范性
法第五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情形
法第二十五条 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法第九条 同一发明只能授予一项(发明or实用新型,二选一)
细则22条第二款 从属权利引用多项问题
细则43条第一款 分案申请超出原记载范围
证据或理由补充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请求费
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权利人主动修改范围 细则69
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得修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不得修改外观设计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期限
自申请日起计算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专利权提前终止情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无效请求
1、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对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具追溯力
1、无效决定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应予赔偿或返还情形
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
应予以赔偿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全部或部分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
强制许可
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形 法四十八
1、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
提出申请+证据
未充分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细则73)
2、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3、互相强制许可 法五十一
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提出申请+证据
国家强制许可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公共健康目的
强制许可的权限、期限
权限
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协商不成请求裁决
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细则75)
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可请求终止
对实施强制许可及相关裁决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保护
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侵权纠纷
证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六十一 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人民法院可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请求费
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细则57)
法六十二 证据证明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法六十九条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七十条
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无效请求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理由明显不成立,可拒绝(细则82)
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需及时制止止损的
起诉前申请责令停止(担保)
人民法院48小时做出裁定+特殊情况48小时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令措施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责令措施
申请有误,赔偿损失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担保)
人民法院48小时做出裁定
措施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保全措施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不服责令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2年)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授权前的使用费的诉讼时效(2年)
授权之日后得知
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
授权之日前得知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细则第六条 超期不可恢复
侵权赔偿数额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仍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行为(细则84)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识的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
处20万以下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可证明合法来源,免处罚(细则84)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范围
法第六十条 侵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细则85)
可请求国知局中止有关程序
自请求之日起1年内+申请延长
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
暂停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
暂停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他专利纠纷
费用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请求退还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
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年费: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