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成立条件
法考中刑法的犯罪成立条件,内容有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积极的责任要素、消极的责任要素,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哟。
编辑于2023-09-08 18:47:06 广东犯罪成立条件
违法性
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
危害行为
实行行为
包括:实行,预备,教唆,帮助等行为
减少或避免法医侵犯的不属于实行行为
不作为
与作为的竞合,认定为作为
与作为的结合:采用暴力与不缴纳的抗税罪
分类
真正不作为
不真正不作为
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
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矿山负责人,阳台放置花盆人,发现房屋有危险的房东
对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的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注意点
不能作为义务的来源:没有制造/增加危险
不要求单独实施,参与奠定了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时,有阻止义务
先前行为不要求一定是违法行为,比如对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危险有防止义务
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死亡就过当的,负有救助义务
不作为可以成为先前行为,比如屋主没留意到瓦片不稳,掉下致人受伤的,屋主有救助义务
一般过失行为,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行为都可以是先前行为
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执勤的交警对事故中的被害人有救助义务
基于制度或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教练对游泳学习者有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而产生的义务,如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的
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阻止义务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有阻止义务
作为的可能性
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结果归属的判断
一般原则
行为与结果间具有条件关系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
没有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危险没有现实化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归属
发生了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行为与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
诈骗罪,行骗者需引起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处置财产并造成损失
敲诈勒索罪,恐吓行为引起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并造成损失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强行截取财务
结果归属的判断要求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必然导致被害人介入行为的,无论介入行为危险性高低,要肯定结果归属(Page 63)
即使有异常但被害人为规避/被惊吓而发生法益侵害的,要肯定结果归属
即使有异常介入但被害人仍在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要肯定结果归属
被害人造成结果不当的介入行为是以照处于优势/支配地位行为人的指示而实施的,要肯定结果归属,但若是被害人自我冒险导致则除外
被害人的介入行为仅对结果起到了轻微的作用,要肯定结果归属,反之,要否到结果归属
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与前行为完全无关的第三者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应归属于前行为(Page 65)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有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其他人的过失行为未能挽救的,归属于行为人;如果没有高度危险而是介入医生或其他人的严重过失而导致死亡的,归属于第三人的介入行为
第三者的介入行为通常必然出现并导致结果发生的,归属与行为人,如甲将被害人撞昏在路中间后被撞死,甲拿乙的花瓶砸向丙,乙用手格挡至花瓶破碎,都应归属于甲
行为人实施危险后,介入了有阻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如果第三者能够而没有防止危险发生,不应归属与行为人
行为人的行为与第三则的介入都对结果有决定性作用,应归宿于两者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自然人的特殊身份
单位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
侵害
现实性,即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为假象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如行为人有主观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时机条件
即成犯(Page 75)
状态犯,现场发现并追赶不法侵害人的过程中,知道不法侵害人建立稳定的占有关系为止
继续犯,将妇女卖出去之前,拐卖行为一直持续中
隔时犯,如定时炸弹爆炸前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条件判断: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必要说,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范围意识不要说,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前提条件:法益必须面临现实危险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补充性条件: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主观条件:避险意识。偶然避险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跟偶然防卫在不同学说下的结论相同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如,绑匪要求甲抢银行来赎儿子,甲去抢劫银行。
其它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自救行为
被害人的承诺
成立条件
承诺范围
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重伤害承诺无效;消极的安乐死(让家人拿走药物)无罪,但积极的安乐死(患者让他人将自己杀死)的有罪
不满18岁承诺的捐献器官无效
承诺能力,患精神病,儿童等无承诺能力
承诺对象,承诺了行为但没承诺结果,比如坐了酒驾的车
承诺真实,要基于被害人的正式意思而承诺
欺骗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性质/范围产生错误而承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承诺的重要目的得以实现,承诺有效,否则无效。如甲欺骗乙向地震区捐款,但乙将其占为己有
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不可能行驶自己的决定权因而不可避免陷入错误是,承诺无效。
承诺限制:行为不得超出恒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被乙砍掉一个手指但乙砍掉两个
推定的承诺
限制条件:如果时候判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益主体的真实意志,则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假定的承诺
自损行为
危险接受
有责性
积极的责任要素
故意的分类及其认定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
一般认识内容
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是的认识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如:甲明知自家幼女掉入河中,即使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也应认定其对作为义务有认识,应肯定故意的成立;若误以为掉入的是不认识人的乙的幼女而没有救助,不成立故意犯罪
社会评价要素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意志因素
表现形式一,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追求结果的发生
表现形式二,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继续实施
间接故意
意志因素
表现形式一,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打中野兔而放任可能击中旁边小孩
表现形式二,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抢劫实施暴力而对可能至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为了毒杀丈夫在食物中下毒,明知孩子可能分食但放任
表现形式三,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它分类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包括
未必的故意
概括的故意,行为对象个数或具体哪个对象不确定。对此,应肯定行为人对具体结果的故意(Page 100)
择一的故意
无条件故意与附条件故意
犯意转换,另起犯意与行为模式转换
犯意转换,此罪转化为彼罪,而不能数罪并罚的情况,包括
不同犯罪形态的转化,通说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重一重罪
轻重不同的罪行间的转化
另起犯意,即前一犯罪已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成立数罪
行为对象转换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概述:只在某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学说
具体符合说,需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才成立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通说),只看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否一致,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
分类
对象错误,两种学说结论都是成立犯罪故意。如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杀害,法定符合说,甲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具体符合说,客观上甲对眼前特定人事实杀人,主观上也有杀死这个特定人的故意
打击错误,因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欲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同意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按不同学说结论不同(Page 106)
因果关系错误,侵害对象无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分类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将甲当作乙侵害,但甲和乙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因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欲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范围
处理原则: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主观想犯轻罪客观却犯重罪,按较轻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主观想犯重罪客观却犯轻罪
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重罪的危险结果是,成立重罪未遂与请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不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或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只成立请罪既遂(Page 111)
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不成立犯罪或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若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
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过失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反应行为人对法益的积极藐视态度,过于自行的过失反应了行为人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目的与动机
消极的责任要素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判断
完全无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
部分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
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强奸,抢劫,防毒,放火,爆炸,投毒的,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不满18
老年人形式责任:故意犯罪时(非审批时)已满75的
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