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邻接权
知识产权法学,著作权,邻接权,很重要
编辑于2020-06-07 15:20:33邻接权
类型
定义
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
我国: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条例》第26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分类
狭义
表演者权
权利主体
《条例》第5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权利客体
表演的含义
表演的范围
权利内容(38条)表演者的权利【考试常考】
表演者的人身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字幕 演员 演唱者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者的财产权
3.现场直播权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首次录制权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复制发行权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信息网络传播权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7.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 第39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第37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第三人使用其表演
第38条第2款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区分表演权
性质不同
主体不同
对象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广播组织权
主体
广播组织权的主体是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客体
广播组织权的对象广播电视节目,即任何由声音或图像组成的信号集合。
广播节目
(1)视听作品。如电影、电视剧、风光片、纪录片等,这些属于视听作品,广播组织作为制作人对这些作品享有狭义的著作权。
(2)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表演活动、新闻事件、教育培训等进行录制产生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作为录制者对其享有录制者权。
(3)节目信号。广播组织购买转播权后播放的节目以及对一些新闻的现场报道,如体育比赛。此时广播组织对这些节目信号享有的是广播组织权。
内容
转播权
第45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
录制复制权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权利的保护期限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的义务
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第43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因为帮他扩大了作品的传播】,但应当支付报酬。
与录音制作者的关系
第4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然影响节目制作与播放的效力】,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与录像制作者的关系
第46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权(我国根据国情需要设定
含义
出版者权,也称为版权设计权,是指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对特定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主体
出版者权的主体是图书出版者,图书出版者在我国指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规定了出书范围,发给了统一编号的图书出版单位。
客体
1.版式设计。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因素的安排。
2.装帧设计。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
内容
1.许可或禁止权
第36条第1款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保护期限
第36条第2款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为鼓励在已有版型上进行进一步创新】
出版者权与出版专有权
出版者权——法定权利
第36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出版专有权——约定权利
第31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录制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主体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客体
(二)录音制品(phonogram),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videogram),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类型
(1)对表演者表演活动的录制;
(2)对表演活动之外的其他事件的录制。
录像制品Vs.录像作品
录像作品属于影视作品中的一种。
录像制品所记录和再现的内容是: (1)作品的表演(如文艺表演、演讲、讲课等) (2)非作品的表演,如客观存在的事物(如自然风光、人文景观、体育竞赛、社会活动等)。
录像的三种类型
视听作品
具有独创性
录像作品
不具独创性但有一定水准
摄影摄像要找角度
复制品
纯粹的录像
比如野生动物出现
内容
复制权
第42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发行权
有偿转让
出租权
只有录制者、计算机软件和()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第46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义务
与著作权人关系
第40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为了防止垄断】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立法瑕疵,是对前的否定】。
与表演者的关系
第41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人使用录制品
应注意:不能简单地适用层层许可,而应仔细分析相关主体对此种使用行为是否有权控制,此外还 应注意使用主体的身份!!!
广义
不限于上述三权
如数据库
原因
(一)利益的存在是邻接权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
应保护的表演者利益
应保护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益
应保护的广播组织利益
(二)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得以产生的直接原因
技术给表演者的影响
技术给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影响
(三)不具独创性是邻接权得以产生的理论原因
立法发展
国外立法
国际立法
我国立法
与著作权
联系
(1)都与作品相联
(2)都是法定权利
(3)都具有地域性
区别
主体不同:创作者Vs.传播者
客体不同:作品Vs.作品的传播
内容不同:著作权内容较多
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