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第三章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必备!刑法学第三章犯罪构成法,共包括犯罪构成的概述、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题、犯罪主观方面五大块内容。逻辑清晰,内容详尽,喜欢的小伙伴点个赞吧!
编辑于2019-03-21 05:17:07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法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的意义
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犯罪主体: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人一罪,一般形态)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每一条第一个量刑档次对应的犯罪构成)
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每一条第二个及以上)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总是要侵犯一定的客体
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及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体现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同类客体: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不同种类犯罪的划分)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通常为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与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组成犯罪之物 犯罪生成之物 用于犯罪之物
不是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一般要件之一,犯罪对象是选择性要素
犯罪必然侵犯到犯罪客体,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危害行为(必要要件),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危害行为的分类
作为: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有义务 有能力 有危害
1.法律上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4.先前的行为产生的义务
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都是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 逃税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绝提供间谍罪 恐怖主义犯罪 极端主义犯罪 证据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形式(作为)不一致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危害结果②故意犯罪实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行为,危险犯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只有构成或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才可能被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行为犯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因果关系是客观性联系,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客观性:①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②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1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因果关系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 2 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犯,危险犯
相对性: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看书 重点)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做特别的限定,所以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犯罪主题
犯罪主体的概述: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不满14周岁:对所有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八中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强奸罪、 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16周岁以上: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18周岁以下:即使构成犯罪,也从宽处罚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 4未成年人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5轻罪(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可以不报告犯罪前科
75周岁以上
1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 适用缓刑的,应当宣告缓刑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书本P20 牢记
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 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医学标准,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特殊主体犯罪要求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例如强奸犯必须是男人(不针对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要件:1 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两罚”原则。单罚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1同一单位内部不同的参与人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2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必须区分主、从犯
3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的应追究原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单位消失的对单位不再追究,对责任人应当追究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某些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但对量刑起着重要作用)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
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2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外: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状态的情况,只要之前具有罪过心理,就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过 (可控制的原因行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①行为在客观上完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①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②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认识因素(必然或可能)意志因素(希望)主观恶性严重
间接故意:认识因素(可能)意志因素(放任)主观恶性轻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①没有犯罪故意 ②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过失的罪责:①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②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③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的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应当预见:①有预见的义务(法律、职业、社会日常) ②有预见的能力(年龄、教育程度、职业领悟、周围环境、被侵害法益大小)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赌博营利,拐卖出卖)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以有其他目的
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反映人的主观恶性,对定罪量刑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①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②事实上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示形式和评价
假想非罪: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假想犯罪: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不影响定罪判刑
事实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法定符合说
事实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客体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书本P28 重点 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