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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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团体性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无权利能力
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法人
法人的债权人
债务人为法人(团体)
法人(团体)财产清偿
团体成员不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
法人成员的债权人
债务人是成员
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的,法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非法人
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人
债务人为团体成员
成员财产清偿
首先,团体财产
不足,成员财产(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成员的债权人
首先,出资外的个人财产
不足,团体财产中的个人部分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比较
构成基础
法人 团体,财产
非法人组织 团体
权利能力
法人 有
非法人组织 无
人格
意志
法人 团体单一意志
非法人组织 成员共同意志
权利义务责任
法人 归属于团体
非法人组织 归属于出资人
出资人责任
法人 有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 无限责任
第二节 合伙
合伙概述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体
特征
人合性组织体
以合伙合同为基础
合伙行为是合伙人共同意志的体现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出资方式的灵活多样性(财产、劳务)
合伙财产归属于合伙人分别所有或共有
对外关系:无限连带
合伙的理论分类
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显名合伙:以所有合伙人名义,对外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合伙。
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不介入以合伙人名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合伙。
关于合伙的资信基础
合伙资信基础=合伙财产➕合伙人财产
关于隐名合伙人
对于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合伙经营,无管理表决权
无限合伙,有限合伙
无限合伙:所有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显名合伙)
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隐名合伙)
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
合同型合伙:仅仅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不具有团体性
企业型合伙:合伙合同具有章程地位,具有团体性
合伙的立法分类
普通合伙:显名、无限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通过合伙登记而设立,并在名称中表明,否则为普通合伙。
部分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的
合伙财产清偿——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赔偿。
合伙财产不足——故意或重大过失和或人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事务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均有经营管理权。
经协商,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经协商,也可委托经理人,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
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仅具有内部责任追究效力。
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入伙
条件
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后果
对内成为合伙人。
对外,对入伙前发生,入伙时尚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类型
法定退伙:基于法定事由而退伙
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意愿而退伙
强制退伙:开除退伙
丧失合伙人资格
财产结算
合伙不足二人的,合伙终止
对合伙前存在的尚未清偿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解散
解散事由
合伙合同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合伙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决议解散
不足法定人数
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合伙被撤销
其他法定事由
解散后果
清算
注销登记
合伙解散前尚未清偿的债务,原合伙人连带责任不能免除。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出资形成的经营实体
出资人为一人。
企业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直接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
无限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成员,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农地的经营体。
农村集体成员
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发包人,集体,承包人,户
无权利能力——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