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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三项条件(客观归责)
行为
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没有创设危险
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没有对实害对象创设危险
过程
作为犯
假定的因果关系
前条件(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重叠的因果关系
条件1(50%作用)
条件2 (50%作用)
二重的因果关系
条件1 (100%作用)
条件2 (100%作用)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危害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危害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
eg.鱼肚子放毒药,闻到鱼腥味过敏死亡
不作为犯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结果
现实发生的结果
eg.德国沙漠案
保护范围的结果
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eg.交警
介入因素
必要条件关系:无A则无B,A即B因
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的关系
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介入因素的危险=结果
独立关系
叠加关系
阻断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介入因素的危险=结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行为人第二个行为
相同性质
整体行为
不同性质
叠加
阻断
结果的推迟发生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
一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
存疑时有利被害人原则
二行为人
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单独犯罪
存疑时有利被害人原则eg,第一辆车碾压,第二辆车继续碾压,归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