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主要总结了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投资法部分的知识体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陈兴良老师的《刑事诉讼法》整理,适合于法考、期末考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马工程《劳动法》课本进行整理,主要为劳动合同部分。劳动合同也叫做劳动契约,可在法律行为意义上使用,即指劳动合同的运行,也可在法律关系意义上使用,即指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课本整理,包含了证据法的各个方面,适用于法学生的期末考、法考等,整理不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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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投资担保义务
承保范围
货币汇兑险
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
汇率歧视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政府所采取的的立法行为、剥夺收益
违约险
1.主体为东道国政府
2.违约+拒绝司法
战争与内乱险
发生在东道国领土(有影响也算)
不包括罢工
其他非商业风险
绑架等
除外责任
货币的贬值或降职
投资者认可的或可归咎于投资者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以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事件
保险标的
投资类型
股权投资
机构董事会确定的非股权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
中长期形式投资
符合特定条件的间接投资
对东道国要求
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必须是一个同意担保特定投资风险的国家
必须是一个经机构查明确认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被保险人
自然人
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公民
法人
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没有主要营业地的或法人的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
国籍例外
符合一定条件时,东道国国民、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
东道国和投资者联合提出申请
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
其投资的资产是从东道国境外移入的
不以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
索赔与代位
投资者义务
寻求当地救济
遵守东道国法令,避免可能的损失
妥善保管索赔记录
保险金的支付
机构的代位权
不能超过投资者的权利,不享有豁免权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
协商与协调
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
调解:争议双方在第三人的主持下
东道国当地救济
法律依据
国家属地管辖权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卡尔沃主义
各主权国家是自由和独立的
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外交保护
国籍继续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ICSID
中心管辖权
条件
主体要件——当事人资格
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另一方必须为另一缔约国公民
例外:该法律实体直接受到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且双方均同意接受中心管辖
客体要件
争议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他方面的争议
权利、义务的争议
主观要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同意
排他性
中心管辖权与东道国当地救济
即若东道国无特别规定,中心对争端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
中心管辖与外交保护
对于已经同意交付中心管辖的争议,投资者本国不得再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请求
中心管辖与各国法院诉讼
一旦同意中心仲裁,当事双方就不再将争议提交各缔约国国内法院管辖
中心仲裁的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审理程序
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
应适用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
如果没有选择,应适用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东道国
中心仲裁裁决的效力
中心的裁决对争议双方有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或采取任何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方法
各缔约国应将中心仲裁裁决视为本国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样加以承认与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审查和拒绝承认与执行
不遵守或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缔约国仍享有执行的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