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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书,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编辑于2023-09-17 00:10:54 甘肃宪法学
宪法总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根据
二,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宪法无效
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违宪的法律是无效的
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反应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政治关系发生变化时,宪法的阶级性质就会发生转变
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未变而具体的力量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精华
前提:确认民主事实
本质: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价值:通过规定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地位: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二)其它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这一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优点: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
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较为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
优劣与成文宪法正好相反
例如:英国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三部分组成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优点: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宪法的稳定性强;同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率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特殊:有些国家虽制定了成文宪法典,但宪法中为规定修改程序,因而在修改宪法时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种宪法也属于柔性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的优缺点和刚性宪法正好相反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一宪法的依据和标准是制定宪法主体的差异
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人民通过选举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这是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近代宪法: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代表
体现:自由放任主义的原理
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比较简单
宪法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及相互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修改程序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指20世纪初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产生的主要标志:1918年《苏俄宪法 》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前者是共产主义宪法代表,后者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代表
宪法的渊源
主要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历史:
世界上第一部法典: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法国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宪法修正案:即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宪法时间将对宪法修改的内容另起序号顺序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以新修改的内容代替或者补充原文本内容的修改方式
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现行宪法由1982年通过的宪法文本及52条宪法修正案两大部分组成
(二)宪法性规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1,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宪法内容的法律
2,是指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仅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及宪法解释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除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外,还包括普通法律中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e g: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我国是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而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三)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魏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不成文宪法和成文宪法都存在宪法惯例
这是因为,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国家权力的运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所以,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更多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
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
违反宪法惯例并不需要承担宪法责任,但是可能受到政治道德谴责/导致一定的政治后果
在成文宪法国家,有时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确认为宪法的正式内容。
e g:英国
英王
虚位元首
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参加内阁会议
王权实际由大臣行使
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是同意
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而不由上院议员出任等
我国的宪法惯例
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启动修改宪法程序
中共中央成立宪法修改小组领导宪法修改过程
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和议案
又如,重大的法律草案在通过前,由中共中央先进行研究、确定重大原则
再如,每次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全国政协委员均集体列席会议
(四)宪法判定: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在不成文宪法和柔性宪法国家
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而形成的判例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在成文宪法国家
由于有宪法典,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创造宪法规范。
但在这些国家,法院具有宪法解释权,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因此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五)宪法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合宪性审查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作出的解释。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因此,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六)国际条约(含国际公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各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关通常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一国与他国签订国际条约后,就承担了相应国际义务并应在本国内诚实履行。
即使在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本着政府继承的原则,新政府仍然要履行前政府所签订的国际条约
遵守并履行已经签订的国际条约也是一项通行的国际法准则。
我国宪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诚实履行国际条约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但宪法规定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通常情况下,我国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律适用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概述
宪法制定/制宪/立宪: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不同于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不同于法律制定
前者是制宪权运行的过程,制定主体是制宪机关
后者是立法权运行的过程,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
宪法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制宪权主体以根本法的形式将自己的根本意志和和根本利益以肯定,并按照一定原则确定具体的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制宪权属于人民,人民实行是制宪权的主体
制宪权和修宪权
从原理上看,制宪权高于修宪权。
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相比较,制宪权和修宪权又同属于原始性的国家权力
是能够创造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利,立法权 、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 都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行驶。
(二)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 :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2,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
(3)通过宪法草案
通常要经制宪机关成员2/3以上或者4/3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些国家要经过全民投票批准
(4)公布
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制宪机关公布
(三)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国人民称为制宪权主体,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制宪权
新中国的制宪权源于: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即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制宪的人民性和自主性
二,宪法的解释
(一)概念
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是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保障和措施。
宪法解释权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
宪法解释机关通常和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但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却又有着不同的含义
合宪性审查: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社会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界限
1,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了不同理解或奇异,应尽可能地以宪法解释的方法,是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2,当穷尽宪法解释也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要以宪法修改的方法,使宪法规范能够准确地、、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二)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质(三类)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2,普通法院解释制(普通法系国家)
(1)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对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而在进行这种审查时,通常首先要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2)普通法院的解释权仅限于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无权抽象的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
(3)根据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在判例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对于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是大陆法系国家成立的专门解决宪法争议的国家机关
其解决的宪法争议主要包括:
法律的合宪性
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选举诉讼
弹劾案
政党的合宪性等
在裁判这些宪法争议过程中,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解释的种类
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划分
有权解释:又称宪法解释/正式解释,指法律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
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又称 非正式解释,指宪法规定的宪法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对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所作的划分
3,语言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与系统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序言中通常都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在宪法书P34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宪法明确规定由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更有利于宪法解释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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