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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启平版中国民法学,第四编——侵权责任法。
编辑于2020-06-30 14:06:26侵权责任法
概述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性5:特定主体、已有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强制性民事法律规范)
功能
弥补损害(补偿功能)
预防侵害(预防功能)
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
侵权法是保护法、救济法;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人身、物、知产等绝对利益+之外的各种利益)
保护的利益3:私益、确定性、补救可能性
独立性
侵权责任独立、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责任仅针对财产
侵权行为概述
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没有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点:违法行为与事实行为、通常有过错、作为与不作为、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
侵权行为产生债的后果
比较
与犯罪行为
1、法律依据不同(私法、公法)
2、侵害客体不同(人身与财产、还包括特定社会关系)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无直接危害、直接)
4、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较小、较大)
5、行为形态不同(仅有既遂、有既遂未遂预备等多种形态)
与违约行为
1、是否以合同为前提不同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3、行为主体不同(完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合同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侵害对象不同(民事绝对权及某些法益、合同债权相对权)
5、归责原则不同(过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例外)
6、法律责任形式不同(停消排恢赔返、继补修重更金赔)
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过错)与特殊侵权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
单一主体侵权与多数主体侵权
侵权责任的构成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
特点
1、加害人过错为构成要件
2、普遍适用
3、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
过错推定
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无需原告举证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
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1、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2、行为违法与违法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
3、并非结果责任,法律仍可规定免责事由
4、适用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合理性
1、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2、制造危险来源应当承担危险实现造成的损失
3、有利于危险所有者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
免责
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免责,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免责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只适用于过错责任案件)
1、当事人双方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分担损失(损害程度、经济状况)
2、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侵23:因防止制止他人权益被侵害而是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
3、避险人的补偿: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4、完人失控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的根据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5、不明抛坠物致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般构成要件
行为违法
情形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无违法阻却事由,即构成违法
分类
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作为义务存在+违反义务不作为事实)
违法阻却事由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损害
特点
确定性、可补救性
分类
财产利益损害:现有利益+可得利益(未来肯定能取得)
人身利益损害(精神损害)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般原则
受害人(原告)证明因果关系,且应举证到较为充分的程度
例外
1、法律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无需证明
2、特别类型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进行“盖然性”证明,无需充分
3、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由被告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
概念
主观心理状态、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义务或未尽注意
形态
故意
预见后果+希望/放任
过失
违反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
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
条件
1、受害人与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原因且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2、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适用
1、受害人故意/过失,可减轻或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不减轻
3、如果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原因
被告需证明第三人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且非共同侵权
是否追究第三人责任由原告自行决定
无过错责任中被告人选择向相关责任主体(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环境污染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求赔偿时,相关责任主体不能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只能后续追偿
正当防卫
对不法侵害人
特点:现时性、必要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
过当则对过当部分承担适当责任;过当不能免除,一般适当减轻。
紧急避险
致他人较小损害
特点: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自然原因的不承担或适当补偿;过限的应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最终原因
其他抗辩事由
1、依法行使权利和执行职务
2、自助
对他人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其他
紧急性、侵犯性、主动性
3、受害人同意
条件
1、侵害权利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自由抛弃的权利
2、受害人具有承诺能力
3、明示同意
4、同意必须在侵害行为实行之前作出
5、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
6、加害人主观善意
7、侵害行为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侵权责任方式
概述
概念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9: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分类
制止型、预防型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
侵害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之中
排除妨碍
妨碍行为不正当+因妨碍而导致已经存在某种危险
消除危险
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也没有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但确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
回复型的责任方式(权利保全型)
返还财产
1、占有人不法占有人;2、要求返还人是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3、该财产还存在;4、应同时返还孳息
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对财产曾支出的费用
恢复原状
1、有恢复可能;2、有恢复必要(经济合理性);3、财产损坏出于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补偿型的责任方式
赔偿损失
1、客观构成条件;2、主观规则理由;3、免责事由
人身型的责任方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适用
责行相当原则
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
与过错的关系
损害赔偿责任
原则
填平原则
损益同销原则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成立;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3、须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惩罚性赔偿与赔偿限额
惩罚性赔偿
条件:1、经营者在主观方面处于明知或者故意的状态;2、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赔偿限额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2、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的财产损失;3、死亡与残疾赔偿;4、精神损害赔偿;5、受害人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注意:受害人获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之后,就不能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
赔偿权利主体
一般为受害人本人,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成为赔偿权利人;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主张赔偿(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被侵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成为求偿主体
赔偿义务主体
侵权责任人(实施;监护劳动雇佣;管领义务)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人身引起的
受到损失-获得利益-法院确定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害财产引起的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纯粹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以精神痛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为条件;死亡或残疾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限于自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予或继承,但已书面承诺或起诉的除外
非赔偿责任优先考虑原则;;过错相抵原则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担保后可分期
特殊侵权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取决于是否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与是否明知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住宿餐饮娱乐;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侵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限度)。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安全保障义务人:1、公共场所管理人;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医疗侵权责任
医疗过错
表现:1、义务违反构成过错;2、违法视为过错
免责:1、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合规诊疗;2、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受限于当时医疗水平
因医疗用品缺陷致害时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不能逃避,后可追偿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承担
适当限制
被监护人有财产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诉讼时18应承担民事责任,无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年满18但无支付能力的本人担责,但判令监护人或原监护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后可追偿)
离婚后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可以责令双方共同承担
对自己行为暂时无意识或失控下应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的给予补偿。吸毒喝酒后应承担责任,突然无意识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给予补偿
校方侵权责任
学生致他人伤害-校方一般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补充责任
物件致害责任
建筑物致害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倒塌的话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抛掷物或坠落物;2、加害人不明;3、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4、不宜裁判使用人成大连带补偿责任;5、禁止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其他物件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由负有维护公共道路正常同行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允许追偿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如果损害是因施工人或管理人未尽职责就应承担责任。(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施工人承担,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管理人承担)
无过错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追偿)
构成要件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2、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用工关系
3、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
劳务派遣期间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被第三人伤害时的责任承担,要么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要么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使自己受到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赔偿金,雇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
概念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因提供劳务一方有偿或无偿地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在个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无偿帮工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接受劳务者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者追偿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致使接受劳务一方受损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时,即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也可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
产品责任
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损害或危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
责任承担
无论是何方责任,受害人都可以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以二者为共同被告
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自交付满十年,赔偿请求权消灭。
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使用者过错
产品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归责原则
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方赔偿,都有过错的比例分担;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行无过错机动车全责,非行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损失由非行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使用人,所有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出卖时交付即责任与所有权随之转移,是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影响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逃逸后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救助基金会可追偿
挂靠人(实际车主)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应当在其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若强制被迫挂靠,应有挂靠人单独承担责任。
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减责是由:受害人过失
免除或减轻: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
好意搭乘
条件
1、无偿搭乘;2、目的便利;3、经过同意
赔偿责任
无偿:不能免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有偿:根据客运合同
不知或明确拒绝:不承担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污染者应当就免责事由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不承担。受害人重大过失可减轻
不可抗力条件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完全因为该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可避免
第三人原因
可单独请求赔偿,可追偿
评价检测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危险作业致害的,由作业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危险物品致害的,由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抗辩事由
受害人过错,可减轻或免除;除高度危险物
不可抗力:仅有民用核设施、高度危险物、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高速轨道运输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归责原则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即证明自己的管理职责。
烈性犬应当承担责任,不得主张减轻或免责。遗弃逃逸的原主人。受害人重大过失才可主张减轻或免责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且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特征
1、主体复数性;2、共同故意;3、结果同一性;4、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责任承担的连带性
类型
1、共同加害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3、帮助教唆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概念
共同性
意思联络
其他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概念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性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后果,且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行为(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1、无意思联络的两个以上的人
2、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3、加害人不明或加害部分不明
责任承担
外部连带内部平均分担为原则,内部也有例外
免责事由
只有在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下,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概述
与行为人连带;教唆帮助无限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限监护人未尽到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要件
1、被教唆帮助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教唆人、帮助人主观有过错
3、教唆或者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数人分别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3、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4、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能够确定行为人责任大小的按份
不能确定的平均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