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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导论 主要内容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继承的开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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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继承法所调整的是由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社会发展与变迁中的继承法
财产和身份私有是继承制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
身份继承往往具有法定性,是单一继承,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要形态
身份继承:即宗祧继承,是宗族内祭祀继承与宗族外社会地位继承的合称
财产继承 自汉代以来的主要形态则共同继承 诸子有分的财产继承模式在汉代就得到确认 女儿对财产的有限继承权自唐代以来也得到了有限的承认
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在其他古代社会,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形态皆有存在,单一继承又分为末子继承,旁系继承和长子继承
末子继承最为原始
旁系继承主要是兄终弟及
在古代社会,法定继承居于支配地位
法定继承历史早于遗嘱继承
父系社会中,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在身份继承上,女性大体被排除在外
汉代以后,女性在爵位继承上的空间越来越小,几近不可能
在户主继承上,女性到唐宋时期仍有一定的户主继承权,但受到的限制较多
继承法在资本主义社会诞生以来的发展
身份继承逐渐被废除
遗嘱自由的范围扩大
男女两性的继承权趋于平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逐渐获得承认
遗产形态多样化,财产传承形式多样化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
宪法
《民法典》及其他单行实体法
程序法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
习惯
待决的继承纠纷没有相关法律可以适用
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非正式渊源
主流观点认为判例不得作为法律渊源
法的原理,是由立法精神演绎而成的处理相关纠纷的原理
继承法乃至于整个民法的渊源,包含了制定法和习惯法这两种实证法渊源儿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继承法上具有两方面含义
公民的继承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受保护
公民的财产权受保护意味着公民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
民总的规定并不是当然适用于继承关系,继承法存在一定的封闭性,需要就具体规范进行具体判断
基本原则
贯穿于我国整个继承法律制度和规范,对具体的继承法律制度与规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首要原则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
在继承法中,继承权平等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亲属继承原则
配偶,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更为亲密 ,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基于养老育幼,弘扬传统美德的考虑,继承编亦将对公婆,岳父母进行了主要照顾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纳入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然,概括和限定继承原则
当然继承
不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财产当然转移给继承人
概括继承
消极财产和积极财产概括性转移给继承人,也就是说财产和债务一并转移给继承人
限定继承
继承人原则上只以其继承所得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等,应当以所得遗产际实际价值为限
遗嘱自由原则
自然人生前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的自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内容确定自由
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无需受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约束。
遗嘱形式自由
立遗嘱人不必受法定继承份额的约束
遗嘱变更和撤回自由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确定其他事项,如指定遗产管理人
限制
遗嘱自由受遗嘱形式的限制
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尤其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必留份制度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必留份制度实际上是被继承人这一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延续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法基于鼓励继承人或者第三人照顾被继承人的立法目标,在制度设计上对多尽义务或者没有义务而实施照顾行为的人进行补偿,对不尽或者少尽义务的人进行惩罚
酌分请求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遗嘱虽然是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可以通过附义务的方式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创设负担
继承的开始
时间的意义
确立继承人的范围
如果继承开始时某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已经消灭,则该人不属于继承人。
提起离婚诉讼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
确定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在生前享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权利变动的时间点
被继承人的财产成为遗产,并当然,概括地向法定继承人转移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继承期待权变为继承既得权
作出放弃继承,接受遗赠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回复请求权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时间的确定
生理死亡
脑电波消失为主流观点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但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期间的限制
相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的死亡时间的确定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开始的通知
第一义务人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第二义务人
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