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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绝对权(对世权)
财产权
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物权的产生
原始取得
特定事实 + 法律规定 1.劳动生产 2.取得原物之孳息 3.先占 4.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5.国家依法取得无主财产 6.取得添附物 7.善意取得
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
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创设
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
转移
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
物权的变动
非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
移转占有
原则上所有权自交付时转让,风险随交付转移
现实交付
直接占有的转移
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
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登记
登记的效力
登记生效
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者,非登记不生效
登记处分
因法律事实而取得物权者,非登记不得处分
2.
法院判决
仲裁委的裁决
政府的征收决定
3.因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登记对抗
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特殊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