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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法名词解释考点,内容摘自民法红皮魏振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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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使用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插入概要
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宜,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动产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
物权变动合意
占有改定
特别约定
指示交付
返还请求权
拟制交付
权利凭证
善意取得
即时取得
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人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第三人必须是有偿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标的物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别
产生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地役权基于合同的约定
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者限制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对抗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且是固定或永久性的附属于土地之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
地役权只有经过公示之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不同
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受害人可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务的权利
浮动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
又称浮动担保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
概念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积极
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消极
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人身权
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专属性
法定性
固有性
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非财产性、可财产救济性
人格权
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民事主体应具备
经法律认可
人格权完全平等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名誉权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隐私权
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有偿行为
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
不因受扶养人死亡而终止
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制度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
代位继承: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以成为被转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被继承人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
损害结果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的过错
结果的单一性
共同危险行为
准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侵权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公务
受害人的同意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