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 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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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7-03 06:23:29第一章 总论
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客观需要
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普遍适用的范围
法的形式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层级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解决冲突
基本规则
上>下
特别>一般
新>旧
特殊规则
新旧不一致
法律
行政法规
同一位阶同一事项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
种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组织: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eg.农民专业合作社)、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能力
法人:成立时产生、中止时消灭
自然人:出生到死亡
小于8:无民事行为能力
8-18
一般:限制行为能力
2个例外
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16-18,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大于18
一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例外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分类一
自然物:土地、森林等
人造物:建筑、机器
货币及有价证券
分类二
有体物:天然气、电力等
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人的整体只能是主体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作品、发明、设计、商标等
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
行为:生产、管理、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行为
法律事实
概念: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分类
不以人意志为转移:法律时间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
合法、违法
积极、消极
意思表示、非表示
单方、多方
要式、非要式
自主、代理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具体形式:停、排、消、返、恢、继、赔、支
特点: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行政责任
具体形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类)
特点:由行政主体依法给予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3月-2年
拘役1月-6月
有期徒刑6月-15年
无期徒刑
死刑:立即、缓期2年
附加刑:可与主刑并用,也可独立使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外国人
解决纠纷的途径
民事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
解决方法
平行关系:协商(和解)、调解、劳动仲裁
先裁后诉
劳动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
形式:书面订立,纠纷发生前后均可
纠纷类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内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效力异议
可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裁定,如两方分别找两方,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独立仲裁
仲裁协议独立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机构独立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
仲裁员独立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一裁终局
一般情况下
开庭但不公开
和解
撤回申请: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反悔只能再次申请仲裁
裁决书
调解
裁决书、调解书2选1,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生效
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
劳动诉讼
对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劳动者
收到裁决书15日内提起劳动诉讼
用人单位
证明终局裁决可以撤销,可以自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其他劳动仲裁裁决
劳动者、用人单位
收到裁决书15日内提起劳动诉讼
其他民事纠纷
解决方法: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仲裁
仲裁时,没有有效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
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经申请不公开:离婚、涉及商业秘密
地域管辖
基本 规则
“原告就被告”
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特殊 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子主题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共同 管辖
先由原告选择
重复起诉:最先立案法院
诉讼时效
期间确定
普通诉讼 时效
3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中止中断
事由区分
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效果对比
中止
暂停计算,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
中断
重新计算
时间要求
中止
中止事由应当发生或持续至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中断
诉讼时效进行中
基本理论
三权
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起诉权:不消灭
主动提出
由义务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不得反悔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强制
当事人约定无效
适用范围
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行政纠纷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申请
时间
知道+6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形式
可口头
费用
不收费
参加人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效果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审查
方式
书面审,重大、复杂可主动听证或经申请听证
举证 责任
被申请人承担
决定
期限
受理+6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决定书:送达生效
决定维持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中院管辖
被告是
国务院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海关
地域管辖 一般规则
未经 复议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经过 复议:2选1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
程序
起诉 期限
议后再诉:15日
直接起诉:6个月
调解
仅适用于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上诉期
判决:送达+15日
裁定:送达+10日
抽象行政行为
规定
行政复议:可附带审查
行政诉讼:可附带审查
法律、法规、规章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内部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非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在受案范围内
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
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议后不诉
征税行为
先议后诉
确认具体征税行政行为
干扰项:纳税担保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干扰项:罚款、没收财物等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干扰项: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