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CPA税法 消费税
条理清晰、重点标明,税率、条款适用2020版教材!
编辑于2020-07-03 08:54:10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环节应纳消费税
直接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
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时缴销费税
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计税依据
有同类销售品按同类价格
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有区别-加权平均
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销售价格计算
无同类销售品价格
组价公式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征收
题中明确
从量定额征收
消费税
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
10%
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含义
一般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方
除外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的缴纳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是个人委托方在收回消费品后自己缴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已直接销售
按销售额计税
未或者不能直接销售
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售价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价格,按照组价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征收组价
复合征收组价公式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
直接出售(=受托方计税价)
不再缴
加价出售
缴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额×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生产环节
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消费品连续生产
对外购已纳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以扣除
扣税范围 8'
除酒(葡萄酒除外)、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小汽车、摩托车外--已经是成品不再加工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及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由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扣除其已缴销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均不含增值税)
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已纳消费税不予扣除
双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于自己不生产,在购进应税消费品后再销售的企业,其生产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销售市场,需进一步进行加工,应当征收消费税,但允许扣除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扣税范围
8项
扣税计算
领用扣税
扣税环节
生产环节
同上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环节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将卷烟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复合计税
税额计算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销售量×250元/箱
纳税人应该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否则一并征收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批发商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总分机构不在一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征税范围
不含税零售价≥130万中轻型商务客车或乘用车
纳税人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0%
应纳税额
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税)×10%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生产环节销售额(不含税)×(生产环节税率+10%)
出口退免消费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及适用范围
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并直接出口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指一般的商贸企业)
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从价定率
计税依据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应退消费税=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征收
从价+从量
出口业务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小结
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内销
增值税
销项
进项
不单独核算
消费税
从价、从量、复合
出口
增值税
免税并退税
免抵退
消费税
只免不退
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内销
增值税
销项
进项
交
消费税
不交
出口
增值税
免税并退税
免退税
消费税
免税并退税
第四节 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
单一纳税环节
一般情况
消费税分布于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视作生产行为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特殊情况
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仅限于
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
铂金首饰
暂不征收进口消费税,零售环节征收
双纳税环节
卷烟
批发环节加征
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加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同增值税)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业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三种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量×单位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的确定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者5%)
包装物
连同产品销售交消费税
仅收押金单独核算且未过期(酒品除外)不征
酒类企业不论押金是否返还均交消费税(黄酒啤酒除外)
销售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收回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量×单位税额
销售额特殊规定
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同时交纳的增值税仍按平均价格计税
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化解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核定某品牌、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申报纳税时核定计税价与实际销售价高的作为计税销售额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销售价(不含税)70% 以下的税务机关要核定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税)70%以下 要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最低计税价 税务机关核定后选择最低计税价格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既销售金银首饰、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且未分别核算
生产环节销售
从高适用税率表10%
零售环节销售
按金银首饰征收5%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
具体规定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或核算,均列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受托方销售
同类销售价
没有同类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全部价款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环节一次缴纳
特殊规定
批发卷烟
批发环节加征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其制品
仅在零售环节征收
零售、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加征
消费税税目
分类
有害身体
烟、酒
奢侈品
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污染环境
鞭炮焰火、电池涂料、小汽车、摩托车
消耗资源
成品油、木质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
烟
卷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
批发环节加征
卷烟每条200支 每箱250条(5万支)
雪茄烟
烟丝
酒
包括啤酒(果啤)、白酒、黄酒、其他酒
酒精、料酒不是应税消费品
白酒按复合计税(20%+0.5/斤)
啤酒
甲类250元/吨 乙类220元/吨
划分按3000元/吨 包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包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娱乐场所用啤酒设备制造的酒按高征收
葡萄酒属于其他酒类10%
高档化妆品
划分依据:10元/ml或15元/片
不包括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铂金、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5%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征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球、球杆、球包、杆头、杆身、握把
高档手表
不含税价1万(含)以上
游艇
8-90m 非营利活动的机动艇
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发令纸和鞭炮药引线
电池
征:原、蓄、铅蓄其他
免征:无汞原电池、锂原电池、镍氢蓄电池、太阳能、燃料
涂料
VOC<420g/l免征
小汽车
包括
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
中轻型商务10-23
排量小于1.5(含)改制
不包括
电动汽车
沙滩车、卡丁车、高尔夫车、雪地车
超豪华小轿车
不含税价130万及以上
零售环节加征
摩托车
包括
2轮3轮
不包括
最大车速不超过50km/h 发动机气缸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
气缸容量(不含)250ml以下
成品油
征收: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
不征:航空煤油;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
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材为原料、一次性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饰墙壁、天棚侧端面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率
大多数适用1%-56%
定额税率
啤酒
甲类 出厂价>3000
250元/吨
乙<3000
220元/吨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
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复合计税
卷烟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定额
150元/箱 0.6元/条
比例
≥70元/条 56%
<70 36%
批发
定额
250元/箱 1元/条
比例
11%
白酒
生产委托加工
定额
0.5元/斤
比例
20%
从高征收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但未分别核算
将不同税率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