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总论具体制度知识梳理
刑事诉讼法总论最后一部分具体制度知识点总结!下图清晰地梳理了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刑事证据、辩护与代理、回避和管辖等内容的脉络。该图内容完整,便于记忆,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呀!
编辑于2020-07-06 16:27:01刑事诉讼总论——具体制度
管辖
立案管辖
公检(监)法机关的分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范围
除另有规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自侦案件
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非法搜查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私放在押人员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 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等)
搜拘滥私逼,暴虐枉玩执,放假监脱逃
机动侦查权
公机权大省以上
公安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的,利用职权干的重大犯罪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能上能下,上级定
起点是二楼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范围
对象
公职人员
公务员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疾控中心国企的管理人员公办的科教卫文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范围
贪玩滥舞责其他(6类88个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
职务类型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
侮诽暴虐侵
⚠️并非一定要被害人本人起诉,被害人无法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也可以
轻微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可公可自
故意伤害轻伤
非法侵入住宅
侵犯通信自由
重婚
遗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侵犯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de
遗伪通婚知住伤小三
公转自
被害人又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 财产权利
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向公检提出控告,不理
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公检交叉管辖
该谁谁,看主罪,对方协助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交叉管辖
该谁谁,亲告罪告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轻微伤 公转自的一并侦查,一并移送起诉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交叉
该谁谁
检与监交叉
检监竞合 及时沟通(同级)
监察适宜 全案移送
可检可监 分别来
沟通上报 侦查不停
并案管辖
公检法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数罪 共同犯罪 犯其他罪 存在多个关联
数人 数罪 存关联, 共同犯罪还有其他犯罪
公检(监)法机关的结合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基院
一审普通
中院
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案件;无期徒刑 死刑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
危恐无死没缺席
高院
全省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
全国重大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可审下
上级可提级管辖
下级认为复杂可请求移送上级
下不可审上
无期死刑移送中级,中级依法判不再送下级
民诉:能上能下; 刑诉:上可审下 下不可审上
中院可不同意
数罪就高不就低
其中一罪属中级,全案移送
⚠️未成年人分案处理
地域管辖
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
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犯罪行为发生地 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网络接入地 网站建立地 管理者坐在地 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一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居住地: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一般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军归军,地归地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全案军事法院管
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案件
针对铁路设施 设备的犯罪案件
火车上发生的
铁路运输系统的职务犯罪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
协商;不成逐级报请共同上级
管辖不宜
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自己来可以指定与提请求法院同级其他
规避管辖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检撤诉后向原一审下级法提起公诉的,下级应当层报原二审法院
原二审法院决定移送原一审或其他
指定管辖后的处理
公诉案件
通知提起公诉的检,退回材料,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
移送,通知当事人
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普遍管辖
参加缔结的条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
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
两境和老家
中国的交通工具在领域外 (拟制领土)
飞机
最先降落地
船舶
最先停泊地
机船最先停靠地
国际列车
最初停靠/目的地
没有协议看两端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使领馆内
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
打回原籍才能管
属人管辖
入境地 离境前居住地 ; 被害人是中国人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一进一出和老家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 漏罪
漏罪
原则原审地,可服刑地 犯罪地
新罪
原则服刑地;越狱后自犯罪地被抓犯罪地
缺席审判的管辖
犯罪地 被告人离境前的居住地或最高院指定
中院
回避
回避概说
对象
审检侦 书翻鉴 有专门知识的人
⚠️证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不是
回避的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夫妻 直系 三代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要回避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 翻鉴辩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的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会见
参加过本案的侦查 起诉工作,调至法院的,不担任本案审判员
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的合议庭人员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参前不参后
回避的种类
自行 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的程序
期间
侦查 起诉 审判
全过程
申请
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代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不能
当法诉辩
效果
一般暂停,侦查不停
决定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书 翻 鉴 谁请的谁决定
公安负责人回避,向同级检委会或公安提出,公安移送同级检
效力
效力待定
关联法条
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应休庭,通知检察院
没理由,当庭驳回
新增
《高检规则》35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参前不参后的例外
回避决定与救济
决定:可口头可书面,一经作出有效
当 法代 辩 诉代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不停止
无理取闹申请,不能复议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
制度概括
辩护 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核心地位,不受辩护阶段 轻重 认罪态度和辩护理由的限制
有效辩护原则
基本要求:实质非形式
基本内容
整个诉讼活动中
聘请合格的能有效履行职责的辩护人
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援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只能请律师;
监委调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
随时
公检法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
检察机关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
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
委托主体
自己委托
代为委托
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
前提
没有委托辩护人
阶段
整个阶段
人员
律师担任
机关
公检法通知法援安排
种类
申请法援
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符合法援条件的应当提供
穷
强制法援
盲聋哑 半疯傻 死无缺 未长大(诉讼时)
裁量法援
法院可以通知
值班律师制度
特点
无委托无法援,不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职责
解答法律咨询
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帮助申请和变更强制措施
检认定的罪名 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代为申诉 控告
其他
法律咨询 程序建议 申请变更 量刑意见 处理意见 帮找法援
会见权
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危 恐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嫌,经侦查机关同意
阅卷权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阅卷了解案情
可以会见 可以阅卷 不可出庭辩无取证权 拒绝帮助可允许,签具结书要在场 不同阶段可同一人
辩护人
委/指派,帮助犯嫌 被告行使辩护权
人数
1犯嫌——1至2人
1人最多2辩;一人只为一人辩
1辩护不能为同案2犯嫌辩护
范围
能
律师
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单位推荐的人
犯嫌 被告的亲友、监护人
不能
绝对禁止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相对禁止
现陪利外吊执照
⚠️除非是你的近亲属
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现职 人民陪审员 有利害关系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吊执照
没有禁止的情形出现是个人就行
法官 检察官担任的情形
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
终身不能去原任法院
离任后不能去原机关代理业务,除非是近亲属
被开除,不得去任何检 法从事代理业务,除非近亲属
任职期间,配偶 子女不得去任职法院
两年终身家庭店
地位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以自己名字独立辩护,不受犯嫌 被告人的意思表示限制
⚠️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不是基于委托
职责
辩护
权利
阅卷权
非律师要公检许可
律师不用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 摘抄 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
侦查阶段没有 ,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情况
可查阅 复印 拍照 扫描 电子数据拷贝
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阅卷保障:检察院不收费
会见 通信权
非律师
经法检许可
律师
无需许可
例外:同伙在逃 需补侦 涉及秘密 串毁证
证件要求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证明 委托书或法援公函
安排时间
不超48H
特殊许可
危 恐侦查期间,经侦查机关许可(3日内决定)
会见内容
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嫌 被告核实证据
不被监听
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可监视
会见人员
委托2名律师的,可共同、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会见
通信检查
检查,不能删改 复制 截留
但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串供 毁灭证据的除外
国公人身串毁证可截胡
调查取证权 申请取证权 核实证据权
非律师
没有调查取证权
律师
辩方证人
对方同意
控方证人
法检许可+对方同意 答复:5日内 书对书 口对口
申请代为取证
申请法检代为
答复3天内,书对书 口对口
要求:不同意+有必要——同意申请 不宜不能+有必要——同意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积极权利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 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提出意见
与在押或监视居住的犯嫌 会见 通信
消极权利
阅卷权
核实证据
取证
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当 法 近 辩 有权申请
获得通知的权利(知情权)
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嫌和辩护律师
审判阶段,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起诉书副本10日内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判决文书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提出意见权
主动听
批捕未成年
审查起诉中
二审不开
死刑上抗案
附条件的
提出要求,应当听取
申诉 控告权
为自己,不是为被告,找同级(公 法),检(上级)
申诉控告部门受理,看守所是刑事执行部门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案(串毁证),该侦查机关换掉(报请上一级) 48H内通知律所 律师协会
保密权
对被告的情况和信息要保密
准备 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安 他人,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 国公人身要揭发
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 违法活动 隐瞒真相
义务
证据开示义务
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的证据
不在场 不够大 精神病
揭发告知违法行为义务
过去通通要保密
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拒绝辩护
种类
犯嫌 被告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护人拒绝继续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1·会同意吗 2·可以再找吗 3·可以再次拒绝吗
被告人拒绝辩护
有理由+1+有人辩
强制款
盲聋哑 半疯傻 死无缺 未长大
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无理由+2+自己辩
普通款
法律保护15天准备期限
辩护的内容和分类
内容
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罪 责 名刑 过 主 从
分析程序和证据
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定性。罪名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从轻 减轻 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不是意外事件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 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分类
无罪辩护
事实上无罪:行为未发生;不是他干的;证据不能定
法律上无罪:主体不适格;无刑责能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主观无过错;责任已消灭
罪名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辩护
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的种类
代理产生的方式看
法定代理
法定:小孩爹妈 傻子媳妇
委托代理
看授权,代言人
委托主体看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本人,法代,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
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人,法代 随时
可以反诉,自诉人为被告人,诉代——辩护人
⚠️2个独立委托合同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本人,法代; 看公诉还是自诉定时间
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自己/委托
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的代理
代理人,无代理人的安排法援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权利
范围
等于辩护人
权利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VS代理人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概念
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
33847
刑事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任何虚构 主观想象 假设的都不是诉讼中的证据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
与案件相关联的刑事是多样的 复杂的
⚠️不只是因果关系
类似事件 品格事实 表情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主体要合法
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证据的提供 收集 审查要合法
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相互联系 缺一不可
3属性
刑事证据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对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没有不认定
含义
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3原则
刑事证据种类
8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物证
实物 痕迹
物质属性 物质特征
客观性 稳定性
间接证据
书证
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
思想内容
该内容思想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客观性强
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中
物质载体,内容有关联,诉讼外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情作的陈述
当事人以外的人
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事实,猜测的 推断的不是
易受影响
不可替代
被害人陈述
可自然人可单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
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
虚假可能性大
易变性
共犯内——是口供 共犯外——证人证人
鉴定意见
特定的书面形式
鉴定人签名
涉及科学技术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受利害关系影响小
鉴定意见当庭宣读
有异议有必要鉴定人出庭
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笔录
如实记录 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
录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
以数字化形式存储 传输 处理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产生于诉讼开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
证据的收集 审查判断和运用
证据的收集
公检法机关
有权调取,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供述
辩护律师
经同意可取证
双许可,双取证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检审查符合,可用(实物证据)
监察机关
不用审查直接用,非法证据排除(实物 和 言词)
证据的审查判断
物证
书证
真伪不明 来源不明 无法解释 坚决排除
证人证人
被害人陈述
麻醉 猜测 未个别 核对 翻译 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刑讯 核对 未翻译 场外 音像 暴限胁
鉴定意见
见错就排
勘验检查笔录
无法解释
辨认笔录
预见 没有警察 指示 个 混杂
侦查实验笔录
条件差异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真伪不明 无法解释
证据的运用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
对证据的真实性 综合全案证据审查
案件事实清楚并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一手的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二手
经过复制或转述原材料证据来的
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前有无经过中转环节
有罪证据
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无罪证据
否定
言词证据
人的陈述,以言词形式表现
实物证据
表现为物品 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价值的书面文件,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直接证据
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
谁干了什么
肯定性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
刑事证据规则
分类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
排除的范围
言词排非(绝对)
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
实物排非(相对)
非法实物可补正
排除阶段
侦查阶段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时
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自己排,检提纠正意见
犯嫌和其辩可以在侦查期间向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检调查核实,调查结论通知犯嫌和辩;确非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案件,检派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嫌核查是否有刑讯 非法 并同步录音录像;确有的 侦自己排,不得作为提请批捕 审查起诉的依据
重大案件,检派驻看守所的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及时通知本院捕诉部门。 捕诉部门认为有非的,要求公安机关排出,不得作为提请批捕 审查起诉的依据。
审查起诉
检自己排
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犯嫌和辩申请排非,调查核实提供的证据。通知结论
检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依法排非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检可以自己取证
检认定非证,应排;不得作为批捕 逮捕 公诉的依据;被排非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非法排除的证据
审判阶段
应告知,开庭前提出,庭审发现线索材料除外
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
从这开始看画布二 排非流程图 更清楚
依申请
开庭前的审查
告知义务
申请时间
开庭前,庭审发现线索材料除外
申请效果
提供线索材料,应当开庭会议前
庭前会议
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庭审中的审查和调查
迟到申请
庭前没提 审中提 说理
庭审中有疑问应调查;没疑问,驳回请
调查时间
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庭审过份迟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审理调查
调查方式
公诉人对证据核实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线索或材料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初步证明
达到“合法性有疑问”即可
责任证明
检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法庭处理结果
决定时间
当庭作出,有必要则休庭合议庭评议或交审委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结论
决定作出前,不得宣读 质证
排除情形
确认不能排非证,应予排
排除效果
对依法排的,不能宣读 质证
裁判结果
该咋咋
裁判文书
文书中写明
二审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一般都是一审
审查情形
一审法院对申请未审查且作为定案依据的
不服一审法 检调查结论,上抗的
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审查程序
参照一审
审查结果
一审对排非申请未调查并作定案依据,影响公正的,二审法可以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一审应排未排,二审排,作出相应的二审判决
自白任意规则
当事人 自愿 有罪供述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其有罪
传闻证据规则
证人;在法庭外
书面传闻证据
言词传闻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意见不可做证据
证人的猜测行不能;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只约束证人;鉴定人不约束
证人不能发表猜测性的证言;鉴定人可以发表专业意见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须具有证据能力
本身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
必须具有独立来源
最佳证据规则
原件
关联性规则
刑事证明
证明对象
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需要证明的对象
实体法方面
构成要件 量刑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行等事实
程序法方面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对象是整个案情,证据事实是手段
免证事实
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常识法规和定理 推定生效无异议
无异议的程序事项免证基本事实不自认民诉可自认
法生效裁判确认的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等审判人员履职应知晓的
法庭审理中无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律
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提供证据+让法官相信
⚠️积极主张要举证,消极无法举证啊
控方
公诉
检证明犯嫌 被告有罪
自诉
自诉人对其控诉举证
辩方
不承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型犯罪,犯嫌 被告要举证合法持有的事实,你提供证据,证明还是检来
法院
不担
证明标准
立案时
怀疑有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
逮捕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该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 提起公诉 作出有罪判决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
疑罪从无
有证据达不到程度
疑案从轻
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特点
主体特定
只能是公检法
对象唯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剥夺权利具有人身性
目的具有预防性
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必要性
相当性
变更性
扭送
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往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正即在追越
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完后即时被发觉通缉在案的正在被追捕的越狱逃跑的
⚠️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主体
决定机关
公检法
⚠️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也可决定,如国安
执行机关
公检法
3-3
程序
时间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过12H;特情不超24H
可多次不可连续
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2H
要变的,在拘传期限内内,期限届满,结束拘传
地点
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
人数
执行人员不少于2
手续
应当出示拘传证⚠️
无例外
讯问
拘传的时间从到案时开始计算
立即讯问
取保候审
主体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涉及国家安全,国安执行
3-1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
可能判处 拘役 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徒刑以下无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
患有严重疾病的 生活不能自理,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消极条件
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嫌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
累主暴残严
例外⚠️:孕乳疾病超期限除外
保证方式
保证人
适用情形
老的 幼的 没钱的
资格条件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钱又有房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政治权利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义务责任
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
发现巴拉巴拉 及时报告
责任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公安)罚款1000到2万以下
帮助隐匿啥的,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保证金
人民币,1000为起点,未成年500
收取管理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管理 存入指定账户
退还程序
结束的,退还
没收程序
违规
没收
犯罪
涉嫌犯新罪的,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
⚠️因为是涉嫌
故意犯新罪
没收
过失犯新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
退还
取保候审的程序
启动
依职权
依申请
当法近辩
⚠️申请回避时当法诉辩
期限
最长不过12月
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应当4可以
法定义务
市县报告及时到 不扰证人不毁证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公安)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住所 联系方式变化 24H内报告公安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证 伪造证据或串供
酌定义务
特定的地方 特定的人 特定的场所 特定的证
违反义务的后果
没收保证金
区别情形,变更;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违反酌定义务,及时通知作出决定的检法
应当逮捕的情形
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监视居住
适用主体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
3-1
适用情形(备胎)
疾病孕乳唯一抚特殊需要已超期
替补取保候审
没钱没人
适用程序
期限
不超过6个月
⚠️取保候审12个月
方法
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 通信监控
种类
有家就在家 没家找个家 有家还找家 就得是危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适用情形如上:疾病孕乳唯一抚 特殊需要已超期
居所条件
不能指定在羁押场所 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不得收费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 24H内通知家属
检察院
通知家属+原因
法院(审判阶段)
通知家属+原因+处所
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 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监督主体
监督决定
公法决定
同级检捕诉部门监督
检决定
申诉控告部门监督
监督执行
公法决定
执检监
检决定
申控监
监视居住的解除
依职权
依申请
当法近辩
3日内作出决定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6应当
处所会见及时到 不扰证人不毁证 保存还要身份证
违反监视居住义务的后果
需要逮捕的,先行拘留
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新罪逃杀串毁证 还要打击报复他
拘留
拘留的情形
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
公安权利超级牛一言不合就带走
检察院
逃杀 串毁证
拘留的主体
决定机关
公检
执行机关
公
2-1
老大决定 公安执行
拘留的具体程序
必须出示拘留证
⚠️特殊可补办
24H必经程序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不超过24H
通知家属
危恐除外⚠️
开始讯问
谁决定谁拘留 谁讯问谁通知
特殊对象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现行犯
立即向所属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其他
先报再拘
异地拘留
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所在地的公安配合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般3+7 特殊7+7 流窜 多次结伙 30+7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4 特殊延长1-3天
最多17天
监委移送的案件
一般 10 特情延1–4
最多14天
拘留的后续程序
逮捕
主体
检察院
批准
公安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批准权
决定
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法院
决定
公安
执行
2+1
逮捕的条件
证据刑罚和危险
发生了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查证属实
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危险因素
径行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判处徒刑以上犯罪,曾经故意犯罪的
。。。徒刑以上,身份不明
监委对被调查人的留置
大复逃杀毁证其他
逮捕的审查批准决定程序
准备程序
公安机关请求批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捕书,同案移送同级检批准
批捕期限
已拘留
7日内
未拘留
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过20
审查处理
批捕
批或不,没有其他选择⚠️
不批捕
没有犯罪事实,或16条情形的,不批,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案
显著轻 过失效 特赦告诉 和死掉
有犯罪事实,不负刑事责任,不批,通知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不撤案不终止侦查的(15日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仍不的,报上级检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批捕前的讯问
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听取公安的意见
听取律师的意见
批捕未成年 审查起诉中 死刑上抗案 二审不开庭
公安机关的救济
原机关复议或上级检复核,放人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检捕诉部门重新指派检察官或办案组审查,7日内,检察长批准,通知公安
公安补侦的,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逮捕的程序
公安移送
7日内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自侦
已拘留
7日内,延长1-3
未拘留
15日内,不过20日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逮捕的执行程序
手续
必须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
送看
立即
通知
24H内,原因+处所
除无法通知
讯问
24H内讯问
谁办案 谁讯问 谁通知
异地
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所在地的公安配合
监察法
24H内通知家属和所在单位但可能串毁证的除外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拘役 有期徒刑1日
几种特殊对象强制措施的审批
人大代表
报请所属的人大代表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
同级直接报
上级层报
下级2路报
两级分别报
外地委托报
乡级县里报
拘留已报,逮捕不再报
现行先抓后报
外国人
危交难,层报最高检批复
其他,应当在作出批捕决定48H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对象
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审查主体
侦查阶段 审判阶段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或者人民法院放人或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
捕诉部门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立案程序
变
长决定
不变
官决定
审查方法
公开审查为原则
应当建议
三无一有
没有证据徒刑以下符合取保候审超期羁押
审查期限
立案后10个工作日,可以延长5个
结案程序
继续羁押
检察官决定
变更羁押
检察长决定
办案机关10日内未回复办案情况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强制措施的变更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变更的情形
可以变更
疾病孕乳唯一抚
应当变更
量刑非羁押 刑期已折抵 羁押已超期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刑事附带民事并不以被告人最终被定罪为前提条件,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民诉,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一并判决
刑诉撤了,先调,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另行起诉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不赔
非法占有 处置的财产犯罪不支持
实际的损失
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 医疗费等
必然的损失
医护复减收入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支持⚠️
非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不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不等于被害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单位 企业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被害人时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此时原告人还是被害人,法代是代为提起
国家 集体财产损失+受损单位没提起,检提起公诉
检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判令被告人直接赔给受损单位;单位已终止,赔给权利义务继受者;没有的,上缴国库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不等于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的监护人
刑事被告的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人或单位
亲友愿意代赔的,应当准许
⚠️亲友不具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
共同侵害人的处理
有权选,人民法院告知可以一并提起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同案犯在逃的不列为共同被告人
到案后,可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其他同案犯那已经得到赔偿的除外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提起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一审没提,二审提起,法院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提起
公检调解
达成协议+履行完毕=终结力
再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但是违意愿的除外
提起方式
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提起条件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请求赔偿的具体事由+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启动方式
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担保要求
应当
裁定时间
48H内
起诉要求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5日内未提起,解除
⚠️民诉是30天
诉中财产保全
启动方式
依申请
原告人或检察院
依职权
担保要求
可以
裁定时间
情况紧急的,48H内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
受理
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举证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
调解
合法自愿
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既判力
达成协议+履行完毕,可不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字盖章发生效力
当事人缺席
原告人
应当撤诉处理
被告人
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组织
一并审判
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份迟延,可以先刑后民,分开生效
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可换成员
处理结果
无罪的,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一并判决
无罪有责
结合民事部分的赔偿 悔过,量刑时考虑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费
期间与送达
期间
期间和期日
期间时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段(时间段)
期日是指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时间点)
有需要看画布三
期间的计算
计算单位
时 日 月
计算方法
时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月指本月某日到下月某日
⚠️一个月不是30天,本个月是15天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文书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的时间
期间的特殊计算
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提出申请+正当理由+障碍消除后5日内+法院裁定批准
⚠️民诉10日内
期间的重新计算
机关变了
程序变了
期间的不计入情形
身分不明中止审 二审阅卷精神病 监委移送先行拘
送达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拒绝签收+邀请见证人到场or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调解书不适用
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公安司法机关
邮寄送达
挂号信方式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军队 监狱
域外送达
国际条约
外交途径
对中国籍的当事人可使领馆送达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 ,可邮寄 电子送达
送达回证
依法送达文件的证据
排非程序图
一审排非
非法言词证据(绝对) 非法实物证据(相对)
法院依职权
法院依申请
开庭前(原则上)提供线索和材料
未提供
不予受理
提供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合理性无怀疑
不再调查
合理性有怀疑
庭审中调查(小调查) 原则上应当先行调查/特殊不能晚于法庭调查 (大调查)结束前
证明责任 检察院应当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证明标准:确实充分
达到标准
宣读 质证(庭审继续)
确认或不能排除非法情形
排非:不得宣读 质证 该证据不作裁判依据
庭审中(庭审期间才发现线索 材料)
合法性有疑问
合法性无疑问
驳回申请
二审排非
审查情形
一审申请未审查 一审审查我不服 一审之后才发现
审查程序
参照一审
审查结果
一审未予审查的, 可发回重审
一审审查未排的, 直接排
期间与期日
期间
期日
期间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时间段)
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时间点)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活动的时间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期日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的,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相应确定
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吃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结束为结束
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者开始某项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