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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
概念和内容
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反分裂国家法》。
主要内容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国防法
制定
#我国的军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军事法律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
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了我国的国防基本原则: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防职权
全人大——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人常——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国家主席——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和征兵工作;以及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工作
中央军委——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
领导机关——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方针和原则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 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人员和物资储备
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
国防勤务
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征用民用资源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意义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公民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 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发布(反分裂国家法)——今年开了15周年座谈会 
子主题
武装力量和边防、海防、空防
武装力量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任务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边防、海防和空防
建设原则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领导机构——中央军委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国防科技工业的总体方针
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
国防科研生产体制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
军事订货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国防经费
基本制度和原则
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防资产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公民的国防义务: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公民的国防权利 : 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组织的国防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 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规定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