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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8-26 17:23:16法制史
夏
刑
禹刑:刑始于兵
礼
夏礼:礼源于祭祀
罪名:不孝,违命,昏,墨,贼
夏代的五刑制度:墨,劓,宫,膑,大辟
商
刑
汤刑
礼
殷礼
罪名:乱政;疑众
商代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法律形式:誓,诰,命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
周
西周
立法指导思想:受天明命,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
礼:礼治,德治的法律思想为指导原则 《周礼》中五礼为: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 亲亲:亲亲父为首 尊尊:尊尊君为首
九刑:墨,劓,剕,宫,大辟,赎,流,鞭,扑
礼与刑的关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宗法制度:宗法等级原则,家国一体,嫡长子继承制
刑法原则: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眚与非眚;指过失与故意。终与非终;惯犯与偶犯 三刺之法,刑乱国用重典,上下比罪,同罪异罚,
民事立法: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约剂,司约,质人
婚姻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妻,亲迎 同姓不婚,三出,七不去 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大司寇,小司寇 讼:民事诉讼 缴纳束矢,听讼 狱:刑事诉讼缴纳钧金,断狱 五听,辞,色,气,耳,目
东周
春秋
郑国‘铸刑书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晋国‘铸刑鼎’ 郑国邓析‘竹刑’ 成文法的公布为,‘依法治国’和‘刑无等级’开辟了道路
战国
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法布于众
《法经》战国初年,魏文侯时期李悝主持变法 盗,贼,囚,捕,杂,具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统治,建立官僚政治制度,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新型社会结构,为秦朝多民族统一创造了条件。
秦
立法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
云梦秦简:一,秦律 二,法律答问 三,封诊式 四,为吏之道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此外,程和课也是当时的法律形式。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身高 2,🚩端与不端,故意与过失 3,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4,诬告反坐 5,犯罪连坐有三1,亲属连坐2,邻里连坐3,职务连坐
主要刑名:死刑,肉刑,作刑,财产性,耻辱行
经济立法: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重农抑商政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2,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3,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司法制度 中央的司法机关 中央设庭尉 地方设郡守,县令。下设郡丞,县丞
诉讼程序 1,纠举控告(民告官) 2,司法机关受理公室告 司法机关不受理非公室告(家罪性质)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后,做的笔录称为:爱书 查封财产称为:封守 审理案件称为:治狱 审讯程序称为:讯狱 向当事人人宣读做出的判决称为:读鞠 对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复审核查:乞鞠 轻判重判:不直 因故意使犯罪者逍遥法外:纵囚 因过失所致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
汉
汉分为西汉与东汉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无为而治,轻徭薄赋 2,汉武帝时“德主刑辅”(源自于西周的明德慎罚)与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春秋大一统”的政治思想。
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秦朝法制结束的标志汉朝立法的开端。 2,《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刑事立法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2,刑法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3,主要罪名 一侵犯皇权和皇帝安全的罪名:矫制矫诏,废格诏令,不敬大不敬,祝诅巫蛊,腹诽,阑入失阑,犯跸 二威胁中央集权统治的罪名:阿党附益,左官,私出国界,酎金不如法,非正。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群盗罪”“见知故纵”罪,“通行饮食”罪,“群饮酒”罪(三人以上饮酒滋事)
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 2,抑商政策 3,对外贸易立法
行政立法 1,皇帝制度 2,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3,官吏管理制度:一,选任制度1·察举2·岁举3·特举4·征辟分为征召和辟除(辟举)5任子制和太学制,汉朝官吏选任有限制或回避制度的规定。二,考课制度三,休致制度,70岁可致仕。 4,监察制度‘十三州部’“六条问事”“三独坐”
司法制度 1,诉讼与审判:汉朝的告诉制度又称告劾,告是控告:自诉,劾是举劾:公诉。及其限制性规定,禁止越诉,🖌禁止卑告尊, 诬告反坐🎎, 录囚制度 2,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3,秋冬行刑,天人合一,天道自然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将法典总则置于律首的封建成文法典。 1,删繁就简 2,将《法经》及秦汉法典第六篇的“具律”提到第一篇,并把篇名改为“刑名” (将“具律”改为“刑名”放于律首,完善成文法典总则) 3,首次确立新的“五刑”制度,由死,髨,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刑名构成。 4,改《周礼》的八辟原则为八议制度。 晋律《泰始律》当时也称《新律》 1,再次删繁就简 2,在法典首篇“刑名”之后新增第二篇“法例”,两篇共构成法典的总则。完善了法典总则的内容。 3,将《魏律》的刑名改为死,髨,赎,罚金,杂抵罪 4,将准五服以治罪为定罪量刑原则,《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5,增加律疏注释,张斐和杜预分别对《晋律》进行注释,法律注释与法典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世也称为“张杜律” 北魏律,史称《后魏律》 成为中国历史上具有民族融合性质的成文法典。 首次将徒刑和流刑作为法定刑名,正式确立了,死,流,徒刑,鞭,杖 北齐律 1,将法典篇章结构确定为十二篇。 2,把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 3,五刑调整为,杖,鞭,徒,流,死 4,首次确立重罪十条。 麟趾格 首次将格的地位。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典。 大统式 首次将式的地位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典。
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亲属间人身伤害,血缘亲属关系。 2,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 3,有服亲属之间的通奸行为。 二,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三,官当制度,《北魏律·法例律》首次规定,官当制度。 四,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五,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 三,死刑复奏制度 四,刑讯制度。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测罚,测立制度。
隋
立法概况 《开皇律》主要立法成就为四个方面: 1,创立12篇500 条的法典章体例 2,正式确立新新五刑体系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4,系统规定了由“议,例减,赎,当”构成的官僚贵族特权法。 《大业律》 在立法技术上出现了严重的倒退。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典篇目体例由12改为18篇,基本到回到《北魏律》的篇章结构。 2,在总则中删掉“十恶”,打但分则各篇仍然保留“十恶” 3,从法律内容的形式上减轻了200多条犯罪的量刑。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1,完善了12篇500条的法典体例。 2,确立了新五刑20等的刑罚体系。 3,形成了“十恶”之条的重罪制度。 4,系统规定了了“议,例减,赎,当”的等级特权法。
历史影响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吸收了历代的立法成就,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水平。其篇目,体例,结构,内容等各方面都直接影响到唐律的制定,为唐律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立法地位。
唐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立法形式 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典籍 《武德律》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贞观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设加役流。 《永徽律疏》实际上是《贞观律》的翻版,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共十二篇《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疏议》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称为《开元律》。 《唐六典》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是记载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于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宣宗将《唐律》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敇”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一,“一准乎礼” 第二,“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第三,用刑持平 第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历史地位表现 其一,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 其二,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诣为首,处刑为重。 3,合并论罪从重。 4,自首减免刑罚。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第一,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第二,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第三,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脏污如数偿还,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5,类推原则。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9,同居相隐不为罪。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11,化外人有犯。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五刑制度,死,流,徒,杖,笞 主要罪名 唐律关于犯罪的规定细密而有条理,最为重要的有十恶,六杀,六脏和保辜制度。
民事立法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致和为国家服徭役和缴纳赋税的法定年龄相当。 所有权 唐朝推行均田制,法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占田过限。 契约 第一,买卖契约 第二,借贷契约,有息“出举”,无息“父债” 婚姻 家庭与继承 关于婚姻的成立 1同姓不婚2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3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妻4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关于婚姻的解除 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要件。 关于继承制度 宗庙继承为,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为诸子均分,出嫁女不享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 在户绝之家,女儿的继承权则很大。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尚书省下设六部 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 官吏管理。 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 均田法施行。唐律严禁限制口分田的买卖。 赋役立法唐朝前期,唐中期以后。 禁榷制度。盐茶酒。 对外贸易制度,唐创市舶司制度。对龙香,沉香,丁香,白豆寇。政府抽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 告诉的限制。1.禁止越诉。🖌2.幼卑不得控告长尊。3.禁止投匿名信控告。 辞牒,即诉状。 回避制度 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法官责任制度。建立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 永格,后比。
宋
立法概况 《宋刑统》共12篇502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编敕,编例,法条事类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俗称千刀万剐) 重法地法(严打)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 1,首先,先问亲邻 2,其次,输钱印契(加官印的叫赤契,红契,未缴纳契约税,加盖官印的称白契) 3,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占有。 以上四个要件成为后世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条件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起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的四要件一样。 财产继承 兄弟均分制,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继子与户绝女同享继承权。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两府三司,共治国事。“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三司”是指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管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入,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 宋朝地方机构新设路一级政府,实际上是中央派出机构。并使其权一分为四。 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科举取士是宋朝选官的主要途径:1,录用和任用的范围较宽2,殿试成为常制,避免考生和考官之间以师生之名勾结为同党。3,创造了“糊名”“誉录”和回避等防科场舞弊的方法。4,考试内容重视接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 监察制度 仍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鞫谳分司 翻异别推制 务限法 《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并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法官的意思) 集中反应了当时的法律实践以及理学思想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参透。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契丹建立的辽 《新定条例》547条是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后又增789条称为《咸雍条例》。 “因俗而治”“官分南北”
西夏法律制度 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制度,又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 崇宗贞观年间《贞观玉镜统》 仁宗天盛年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其详细程度为中古法令之最。 神宗光定年间《亥年新法》
金法律制度 女真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 其后颁行《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式》12篇,《律令》20篇,《新定敕条》3卷,《六部格式》30卷。
元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大札撒》是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 《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较为全面的反应了元朝的法律基本状况。 后又颁布《至正条格》对其补充。 《元典章》是地方官员对法律条例的汇编,非中央政府所颁布,但它4系统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称为研究元朝社会及法律的 珍贵材料。 《经世大典》这是一部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
刑事立法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锝变化 元朝罪名体系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强奸幼女罪的确立。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未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罪。元朝将幼女的年龄界限定为10岁,处死刑比一般强奸罪107杖要重。 刑罚制度的变化,“本减而变为加矣”
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阑遗物,由主人前来认领,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契约关系: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过割赋税”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科举制度的变化 监察制度的发展 1,首先,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其次,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3,其三,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4,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太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诉讼审判制度 元代开始出现了诉讼代理
明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行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与六部分篇体系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确立了“比附”类推原则 奸党罪 充军 廷杖 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一方面,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即“重其所重” 另一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即“轻其所轻”
民事立法 财产所有权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 海外贸易制度。
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官员选任制度 监察制度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 厂卫 申明亭 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1,严厉诉讼制裁诬告行为🎎诬告加等反坐 2,严禁越诉🖌 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4,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 5,强调以民间半官方式组织调解“息讼” 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 第二,朝审 第三,大审 第四,热审
清
立法概况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参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则例 使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刑事立法 充军,发遣,刺字 死刑制度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1,首先,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2,其次,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3,最后,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文字狱
民事立法 1,废除匠籍制度。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4,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债权制度的发展 1,第一,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2,第二,明确典当赎回权的年限。 3,第三,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继承制度 独子兼祧
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寸板不得下海 专卖制度 重农抑商,极大限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
司法制度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程序诉讼与审判制度,禁止越诉,实行审判回避制。 秋审制度 幕友胥吏
清末
预备立宪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钦定宪法大纲》 咨议居地方咨询机关 资政院作为中央的咨询机关,形式上具有现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修订法律馆 是清末专门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 《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法典。 与《大清律例》相比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废除了残酷刑,将主刑罚确定为死刑,遣刑,流行,徒刑,罚金等五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它知识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还是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仍是一部传统性质的法典。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法典。 1,第一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2,第二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3,第三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4,第四调整了部分罪名。如,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交通,卫生等罪名。 《大清 民律草案》由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 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民风,确定最合适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 第一,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第二,民律后两遍以“固守国粹”为主 《大清民律草案》不仅前三编与后两编风格迥异,而且亦与当时死中国严重脱节。《大清民律草案》虽然不太成熟,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商事立法及其特点 两个阶段,三个特点 清末商法虽然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客观上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立法执政 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如下: 1,关于“干名犯义”的存废。以幼告长。 2,关于“留存养亲”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4,关于“子孙违犯教令”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防卫权。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第一,在立法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第二,在内容上,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第三,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第四,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
南京临时政府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恭贺国性质的宪法文件,确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君主专制制度。
其他革命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3个月的时间内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革命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 中央审判机关为最高审判机关。 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2,禁止刑讯。 3,禁止体罚。 4,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5,试行律师制度。
北洋政府
立法概况 北洋政府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后建立起来的政权。 采取“隆礼”与“重刑” 立法活动的特点 1,采用,删改清末新修订之法律。 2,擦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也称“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 也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也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关系 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司法的专横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滥施军事审判,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 南京公民政府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形成时期。 第二阶段: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发展时期。 第三阶段: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完善和崩溃时期。 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六法体系包括: 1,基本法典, 2,相关法规 3,判例,解释例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一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顶峰。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利受立法院,行政法院,检察院的约制。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度,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刑事特别法
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中华民国民法》 商事立法
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体系 特别刑事法庭 诉讼审判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土地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司法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土地立法 劳动立法 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 司法制度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土地立法 劳动立法 婚姻立法 刑事立法 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 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解放战争后期,为了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相适应,人民司法审判机构体制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