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董监事责任险
下图涉及该新型险种和董监高对上市公司披露等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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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责任险
作用与意义
对象
董事、监事,《公司法》高管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上人员
外部实体董事
公司实体
仅限证券市场不当行为、雇佣不当行为
保障
疏忽过失
非恶意行为
认定标准:法院判决或自认,和解可赔
作为或不作为
应做而非做或不及时做,如披露
赔付内容:持续提供,不影响公司现金流
意义
上市公司的风险变化(保险公司视角)
新证券法之变:提高了披露信息要求
78 条: 披露信息增加简明易懂的要求 &境内外同时披露
82 条: 董监高应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有异议可发表意见&直接申请披露
94 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权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为由)
95 条: 进一步给予投资中心发起代表人诉讼的权利(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197 条: 未履行披露义务,行政处罚金从原30 万封顶,上升到最高1000 万(根据严重程度)
代表人诉讼体系的成熟:既诉讼公司,也诉讼董监高,倒逼保险上涨
目前行政罚金不在保单范围或酌情保;未来有改进空间(根据是否有意)
《九民纪要》:加大了董责险的承保风险
79条: 同案多判问题,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81 条: 合并审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登记(代表人诉讼)—投资者起诉更便利,程序更简单!抗辩空间少。
82&83 条: 案件审理集约化—投服中心诉讼机制,针对“一案一立”情况。
《侵权责任法》:证券诉讼只告公司不告个人的时代成为历史
84 条: 虚假披露不要求达到准确、完整的程度。(时间节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启动保单调查费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启动保单抗辩费用;
85 条: 重大性的认定。“一刀切”,只要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就是重大性违法行为。降低了起诉门槛。
市场环境与保险经纪人
国内新型险种,运营时间短,能承保的公司和金额有限
可承保额度:1000 万-2500 万美金
建议额度:A 股(建议1-1.5 亿人民币)根据近年索赔金额,也基本是一家保险公司可承包的最大额度
不建议采用:多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方式
经纪人识别保险公司与客户情况匹配度
费率:~千分之3
多因素影响,如上市地(美国费率最高,A 股比H 股高)—不同地风险导致的费率差异
经济公司服务
投保前
投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