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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编辑于2023-09-25 09:11:55哲学
总论
哲学的含义
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科学与非科学之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无产阶级的世界观
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关系
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想法决定做法)
方法论体现世界观(根据某人具体做法就可以推断他是怎样想的,即他的世界观,如看到某人在祷告,可以推断出他信教,如信基督、信耶稣)
★哲学的基本问题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唯物主义(意识和物质的 关系问题,唯心主义)
何者是本源(第一性)存在第一性存在决定思维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有无同一性(同一性)世界能否被我们彻底地认识
可知论(世界能够被 我们彻底地认识,世界上的所有东西都能够被我们研究明白,只是时间的问题)
不可知论(总有一些很神秘的东西我们是无法研究明白的,冥冥之中存在的神秘 力量是我们不能了解的)
我们要坚持唯物主义、可知论的立场
哲学的基本问题(恩格斯提出)
★哲学的基本派别
唯物主义(对物质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同,从浅到深)根据客观事实判断,着重于寻求事物的本质,现代科学的论证、量力而行、一意孤行
★古代朴素唯物主义
实物
金木水火土、气、形、阴阳、五行、形存则神存形谢则神灭;气者,理之依也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
三个缺陷
机械性
机械唯物主义,最简单的空间位移
形而上学性
孤立、静止、片面(用孤立、片面、静止的观点看问题,如“只见树木,不见 森林”、管中窥豹、盲人摸象、刻舟求剑、断章取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古之天下,亦今之天下等)
★不彻底性
自然唯物观(原子)
主张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整个自然界是由物质构成的,故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也称“半截子唯物主义”
历史观唯心
强调个人英雄推动历史发展,决定历史发展的走向,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彻底、最科学)
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认识论)
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怎样看待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主张人民群众创造 了历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唯心主义:根据自身感受来判断,更看重自己看待这个事物的感受,宗教的观点
主观唯心主义
陆九渊(人 /我/吾/心/思想/感知/观念)“吾心即宇宙”“我思故我在”“人是万物的尺度”“心想事成”“心诚则灵”“存在即被感知”(被人感知),关键词表明从人的精神出发。无中生有、指鹿为马、削足适履
客观唯心主义
人之外的客观精神(理/道/绝对精神理念/神/天/命)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老子的“道”,朱熹的“理”,神(与神相关的,如上帝创世、造人)柏拉图、听天由命;存天理,灭人欲;绝对精神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意义
★坚持了彻底的唯物主义
★实现了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技术社会形态:渔业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
唯物论
物质(世界的本原)
含义
不依赖感情所存在,为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
物质定义的提出者:列宁
存在的方式和根本属性:运动(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含义:运动是标志一些事物和现象变化及其过程的哲学范畴(EG: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运动的)
基本形式
机械运动(空间位移)
物理运动(没有新的物质生成)
化学运动(有新的物质生成)
生物运动
社会运动(最高级、最复杂)
★运动和静止
静止
含义
物质运动在一定条件下的稳定状态(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未改鬓毛衰
关系
区别
运动是绝对的、永恒的、无条件的
静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暂时的
联系
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错误观点
否认运动--形而上学不变论
否认静止--相对主义诡辩论
★意识
产生
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社会产物(劳动起决定作用)
★生理基础
人脑
人脑是意识产生的物质器官,但不是意志源泉
★本质
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
内容上是客观的,形式上是主观的
正确的意识和错误的意识都源于客观世界
★作用
能动
计划性(计划学习)、目的性 (上岸)
主动创造性(龙是由各种生物组成)、自觉选择性(人们主管意识下的选择)
意识对改造世界具有指导作用(想要去考试,指导自己努力学习)
意识对人体的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的作用(吓得我腿都软了、出冷汗了)
意识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正确的促进,错误的阻碍)(一意孤行)
社会是以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步性 1.社会意识先于社会存在 2.社会意识落后于意识存在
★物质和意志的关系
原理
物质决定意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客观事物)
正确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错误的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具有阻碍作用
方法论
一切从实际出发
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
“三可”即规律可以被认识、利用,并且我们要尊重规律;“三不可”即不可以创造新的规律、改变/改造现有的规律、消灭某些不喜欢的规律
唯物辩证论
唯物辩证的特征
★联系(荣辱与共)
含义(哲学联系的原理)
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事物的相互影响、作用、制约
★特征
普遍性(蝴蝶效应、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任何事物在这个世界上都或多或少与周围事物存在一定联系,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客观性(喜雀报喜乌鸦报丧,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事物本身固有的本性,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联系就是有联系,没有联系我们也不能主观地强加联系。
条件性(中介)任何联系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需要一定中介去搭桥,在这种前提 下两个事物就能产生一定的联系
多样性(形式多种多样)万事万物是多种多样的,万事万物之间的联系也是多种多样的。
间接联系(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必然联系(守株待兔)
直接联系(时间空间层次上接近的事物,相互依赖相互制约,鱼离不开水,唇亡齿寒)
内部联系(同一事物现象内部要素)
外部联系(事物或者现象之间表面的现象的偶然的非本质的联系)
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帅着部分(大局、全局、整体、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
关键部分对整体起决定性作用(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牵 一发而动全身)
整体是各个部分的有机构成,具有部分没有的新功能(木桶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有序的/合理的部分大于整体,无序的/不合理的部分小于整体
★发展
含义
前进性质和上升性质的运动,螺旋形上升(李杜诗篇万口传,至今已觉不新鲜)
实质
★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
新旧事物区别的根本标志:是否同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相符合
方法论
★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发展的普遍性是指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
联系和发展是基本观点,对立和统一是实质与核心
三大规律
★矛盾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核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含义
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基本属性
同一性
相互依存(长短相形、离不开、难易相成)
相互转化(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善游者溺,善骑者堕;否极泰来;乐极生悲,善游者溺,善骑者堕,居安思危)
斗争性
相互排斥
相互分离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
含义
普遍性(共性):矛盾时时有处处有,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矛盾运动
方法论:不能逃避矛盾,始终都有矛盾运动
特殊性(个性):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以及每一个矛盾各方面都有其特点(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横看成岭侧成峰,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人间四月芳菲尽;深处种菱浅种稻、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
★方法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点到面)(白马非马割裂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关系
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不平衡性
原理
复杂事物(重点、中心、关键、重中之重、首位)语境(办事情)
主要矛盾(支配地位,决定作用)和次要矛盾(从属地位,不起决定性作用)
一个事物(主流、主体、性质、总的来说)语境(看问题)
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地位,主导作用)和矛盾的次要方面(被支配地位,次要作用)
方法论
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出击打老虎)
两点论(看的比较全面)全面备考;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重点论(突出重点,把握重点)冲刺把握重点备考,牵牛要牵牛鼻子;好钢用在刀刃上;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
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
★内因和外因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原因(根本原因)
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解铃还须系铃人
内因EG:出淤泥而不染、打铁必须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之、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外因EG: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
量变、质变
含义
量变是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愚公精神,一茬接一茬,田忌赛马)
质变是根本性的变化(水变冰)
★区分标志
是否超出一定限度
★关系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总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变的特征
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勿以善小而不为;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方法论
坚持适度原则(欲速则不达,把握分寸,把握火候,治大国若烹小鲜),注意事物数量变化(重视积累、防微杜渐),创造条件促使事物向好的方向转化,注意事物发展过程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正确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辩证的否定事实--扬弃(发扬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抛弃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即克服又保留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过程形式上是曲折的,内容是前进上升的)(麦粒--麦苗--麦穗)
★方法论: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对立统一(好事多磨;自古雄才多磨难;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么;历尽天华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原理;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辩证的否定:1.实质是扬弃 2.事物的自我否定 3.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 4.事物发展的环节
五对范畴
内容和形式
内容决定形式
现象和本质
含义
现象有真像(从正面表现事物本质)和假象之分象(从反面歪曲表现事物 的本质)
关系
任何本质都会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任何现象都表示本质
原因和结果
条件
时间先后次序
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可能性和实现性
偶然性和必然性(守株待兔)
认识论
★实践(马哲首要/基本观点)实践的主体必须是人
实践的含义
人类(主体)能动的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客体)
实践的基本特点
客观物质性(构成要素客观)世界真正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主观能动性(有目的有意识)*想*(有志者,事竟成;望梅止渴)
社会历史性(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秦始皇玩手机)
直接现实性(观念--现实)*想--做*
实践的基本形式
生产实践(人和自然的关系)(最基本的)
社会实践(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科学实验(探索规律)
认识(思想理论属于认识)
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
感性认识
1.认识的低级阶段 2.各种事物的表面初步认识
形式:1.感觉(特别层面)2.知觉(综合)3.表象(回忆和再现)
理性认识
1.认识的高级阶段 2.事物的内在联系的认识
形式:1.概念(本质属性)2.判断(区分和识别)3.推理(已知--位置)
※两者的辩证关系
理性(本质)认识依赖于感性(表面)认识
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为理性认识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EG:这是一只黑色(感性)的笔(理性))
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
第一次飞跃
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飞跃条件:1.占有大量感性材料 2.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二次飞跃(最重要)
理性认识到实践
认识运动的反复性、无限性
实践--认识--再实践(反复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没有终点(无限性)
运动的时间和空间
时间
物质运动的持续性(时间不会间断的)和顺序性(过去流向未来)
一维性(不可逆;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空间
物质运动的广延性和伸张性
三维性
★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原理
※实践决定认识(多选)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根源)(EG: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依据,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推动力)
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应用到实践当中/学以致用)
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即认识到底是正确还是错误的,靠 实践来检验)
认识反作用与实践
科学的认识对实践起促进作用
错误的认识对实践起阻碍作用
方法论
避免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 实践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强调实践的重要性,找动词)(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
真理
概念
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使用一种特殊的认识,真理指代的是正确的一部分
任何真理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都不依赖任何内容,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无数个具体事实抽象了真理,所以真理和事实不能等价的
根本属性
客观性(内容上是客观的,形式上是主观的)
绝对性和相对性
绝对性(绝对真理)
任何真理都具有不依赖与人的客观内容
人的认识按其本性是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
相对性/条件性(相对真理)
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有限的,即真理的条件性
真理和谬误关系
一定范围内---绝对对立(1+1=2)
超出一定范围---相互转化(二进制1+1=10)
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内容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劳动是理解人类社会发展史的“钥匙”
两种对立的历史观
历史唯物主义(时势造英雄)
历史唯心主义(英雄造时事)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
★社会存在
含义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
地理环境
人口因素
生产方式(决定性因素)
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社会意识
人们的社会精神现象的总和,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两者关系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表现:不完全同步性,超前,落后
社会的基本矛盾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生产力
含义
人类改造自然并从自然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的能力
要素
★实体性基本要素(实践的主体必须是人)
劳动者
最活跃,起主导作用、决定作用、最重要
劳动资料
生产工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
劳动对象
智能性要素
科学技术
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生产力
生产关系
含义
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经济关系
构成
★静态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性作用)
人与人地位和相互关系
产品分配形式
动态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两者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社会生产对科学技术发展起决定作用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
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总和
★上层建筑
分类
政治上层建筑
1.国家政治制度 2.立法司法制度 3.政府机构 4.党团 5.军队 6.监狱
思想上层建筑
1.政治思想 2.法律思想 3.哲学思想 4.文艺思想 5.道德思想 6.宗教思想
核心
国家政权
两者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辨析
社会的基本矛盾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社会的主要矛盾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体现
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
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
人的本质和价值
★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性质(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的价值
社会价值
个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第一位
自我价值
三大形态
人的依赖性社会
物的依懒性社会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
德国古典哲学
黑格尔的辩证法
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
马克思主义经济政治学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科学社会主义
英法两国空想社会主义
法律
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国家(法的形成方式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制力(最后保障)、物质生活条件(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统治阶级(人民)意志(本质)、权利义务为基础(法的主要内容)、行为规范(不调整思想)
法的特征
1.规范性(制约行为,调整行为) 2.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和认可) 3.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强制性(国家强制力) 5.程序性(不告,不判) 6.可诉性(1.可争诉性 2.可裁判性)
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教育尹志平)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执行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经济
经济决定法
政治
政治主导法
道德
生成;表现形式;标准;范围;保障手段(违反法律不一定违反道德,反之亦然德治对法制有促进作用)
政策
党的政策主导法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外国人×
内容
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以享有,可以放弃
义务必须履行
客体
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
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2.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条件)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以人)
签订合同、婚姻、立遗嘱等
法律事件(不以人)
自然灾害、人的出生死亡、战争暴乱等
法的效力
法的效率层次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切法
新法优于旧法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法的效率范围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
本国领域
保护主义
本国利益
综合主义
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
全部领域、主权范围内
包括: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旗国主义)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发布公布,则不生效)
在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后由该法律自己规定生效时间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暗示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但新法律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子主题
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
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性行为(可以、有权)
义务性规则
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必须、应当)和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义务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明确肯定(法条大部分都是这种)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由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国务院、军委确认)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需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找到其他法条确认)
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范
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刑法、行政法)
任意规范性
法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民法)
立法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全国人大人常: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下属机构:部门规章
省市自治州人大人常:地方性法规
省市自治州政府:地方性规章
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和单行条例
立法效力
上级大于下级
同级人大大于同级政府
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意见、人常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制定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法律体系
整体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适用要素: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解释
分类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常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立法观点:民商合一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
执法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2.国家强制性 3.主动性和单当面性
司法
主体:司法机关
特征:1.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2.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3.程序性合法性 4.表明法的使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判决书)
守法
主体:所有人
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律责任
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宪法
宪法概述
概述
概念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
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本法:内容根本、效力最高、制修严格
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特征
国家的根本法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分类
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中国)与不成文宪法(英国)
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严格)与柔性宪法(与普通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君主、皇帝)、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人民代表)
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间接行驶)
基本人权原则:04年写入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权利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9年入宪)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18年修宪)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惯例
修正案公布--全人大主席团公布
我国不包括判例
国际条约
结构
序言
正文
总纲;公文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没有附则
宪法历史
制定
1908《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949《共同纲领》宪法性文件
54宪法-第一部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现行宪法)
修改
88、93、99、04、18
宪法日:12月4日;第一个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
概念: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特色
多党合作制度
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坚持中共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共产党是政治领导
爱国统一战线
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复兴者
组织形式是: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国家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人大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经济制度
公有制
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
自然资源归属
专属国家:城市土地、矿藏、水流
专属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森、山、草、荒、滩 既可以归集体,也可以归国家
土地归属
专属国家:城市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原则归集体,例外归国家
非公有制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选举制度
普遍性
中国公民、年满18岁、为被剥夺政治权利
平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县乡两级直接选
全体和到场双过半
省市全国间接选
全体过半
秘密投票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点
高度自治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与特区关系
全国人大
有权决定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常
基本法的解释权
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防务
任命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
人大和政府
官员要求
人常
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之一是当地
政府
行政一把手必须是当地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交通执行权
管理财政、经济、科教文卫体
经批准可组织公安部队
使用本名族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政权与居委会、村委会是指导关系
居委会、村委会每届任期5年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
不受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一切行为),控告、检举、申诉权(违法失职行为)
宗教信仰自由
没有传教自由
人身权
生命权
最基本(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
人格尊严
公民的住宅权
禁止非法搜查和进入
通信自由和秘密
两原因:国安、刑法
两机关:公安(国安)、检察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合法财产受保护,征收征用需补偿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
获得物质帮助权
老、病、丧失劳动能力
文化权利和自由
不包括出版权
特定人的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名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利益,服兵役、纳税等
国家机构
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 根本组织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集体负责制:法、检、人、监
个人负责制:政府、军委
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大
基本知识
性质和地位:最高权利权利和最高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
地域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职业制(军队)
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超过2届)
会议制度
地域+职业每年举行1次,全国人常召集
临时会议,全国人常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主席团主持会议
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人常五一提修宪(大于1/5全人大代表),人大通过三两天(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人事权
选举
选举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选举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选举全国人常组成人员
决定
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审查和批准计划、国家预算
批准省级建置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最高监督权
改撤全国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人大代表的权利
言论免责权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提出议案权、质询权、罢免权等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全国人常
基本知识
性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闭会期间行驶最高国家权力,行驶国家立法权
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
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常务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非基本法律
解释法律
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预算管理权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决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遭遇侵略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级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任期限制(不得超过2届)
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人常
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高
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国家元首
基本知识
性质
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
条件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中国公民
任期
每届5年,无限制
职权
礼节性职权
国务院
基本知识
性质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和任期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职权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提出议案权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批准省市县的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的建置
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监督权
全人大对全人常
可改可撤
国务院对各部委和地方行政
可改可撤
全人常对国务院和省级权力机关
只能撤销
建置和区划
省级建置全人大
乡建区划省政府
中间都归国务院
中央军委
性质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组成和领导体制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席负责制,但不用汇报工作
任期
每届5年,无限制
监察委
性质
监察机关
上下级关系
领导关系
负责
国家监察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任期
国家监察委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行驶
独立行驶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应当与审批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职责
监督
调查
处置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313)
司法机关
法院
审判机关
监督关系
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领导关系
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18修宪要点
确立科学发展观(胡锦涛)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2035-2050年,生态文明)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法制--法治)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
充实完善民族关系的内容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是和平与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赢开放‘一带一路’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中共领导是中特的最本质特征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调整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修改国家主席任期限制
增加和调整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行政法
概述
概念
行政关系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首要)
法无授权则禁止(不可为)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试无关因素
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和目的相协调(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原则
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行政信息真实
守信: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信赖利益保护)
全责统一原则
行政职权与职责统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官)
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有3个:行政公署(省),区公所(县),街道办(区、县)
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等
国(部),省(厅),市(局),县(分局),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民)
行政行为
概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力:公定力(推定合法) 确定力(不得随意变更) 拘束力(约束) 执行力(强制执行)
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对象特定)
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概述
违反行政法规范
种类
声誉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口诀:警罚暂吊没停留
设定
法律可以设所有
行政法规不拘留
地方法规不吊销、不拘留
违章警告和罚款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行为地、结果地)
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不满14精神病,超过两年没效果,涉及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的可延长至5年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18,消除或减轻被胁迫参加,有立功表现
一事不再罚 不得两次罚款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两百三千加警告,一人执法当场罚
一般程序
立案
启动行政罚款
调查
不得少于2人
表明身份制度
决定
决定前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加盖公章的处罚决定书
送达
当场送、7日内送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大吊停)
启动 告知+3日内申请
程序
7日前通知 可委托1-2除涉密外公开
回避 决定参照笔录 当事人不负担费用
执行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不服复议或者诉讼
原则罚缴分离
15日内交银行,银行交国库
程序当场收缴罚款
100元以下 事后难执行 交通不便且当事人提出
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上缴 执法人员—2日内行政机关(水上)—2日内银行(路上直接银行)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控制和预防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暂时隔离、强制酒醒、强制戒毒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先(限制)封(查封)洞(冻结)口(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不履行行政决定,强制履行
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每日3%,税务万分之五,最多不得超过原罚款)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违章建筑强拆
代履行
行政机关/第三方履行,费用当事人承担
画(划拨)家(佳处罚款)爱(排除妨碍)旅(代履行)拍(拍卖)
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
间接
代履行、执行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直接
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许可
概念
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种类
普通许可(驾照)、特许(采矿)、认可(从业资格)、核准【检验(电梯)、检测(年检)、检疫(肉)】、登记(社团登记、工商登记)
行政征收
强制方式无偿取得个人财产(税收、资源费)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给付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行政救济)
行政奖励
重大贡献
行政确认(证明)
行政许可(准许,没了干不了),行政确认(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对已有存在进行证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
复议当事人
申请人(民);被申请人(官);第三人(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具体形状行为中不可复议
国家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规定(除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行政(部门)规章)
复议机关
重点考察
地方政府的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海外金国税)
省以下政府(不含省)
上一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还不服的
1.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特殊情形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做出
共同的上一级
派出机关
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
派出机构
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复议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内起60日内
书面、口头
受理
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审理
书面复议(口头、书面) 不停止执行(罚款要先交)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官举证) 不调解(民官不平等) 一级复议原则(复议只有一次)
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结果
行政行为对的—维持决定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职责—限期履行决定
行政行为为错的—撤销决定
责令重新作出
不得作出与原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复议不加罚
行政诉讼法
概念
民告官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告官要见官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原则
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原则
审批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原因: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公开审判原则
原则上公开审判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
商业秘密申请后可不公开
两审终审原则
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受案范围
可诉讼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的规定不能附带性审查
排除范围
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
最终裁定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过程性行为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信访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
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
中院
海关
国务院部门
县市省三级政府
本辖区(市级)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
高院
本辖区(省级)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原则去被告
原告就被告原则
经复议
原机关地+复议机关地
例外有三个
复议的案件: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1年)、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诉讼当事人
原告
有利害关系
公民死亡
近亲属以自己名义
被告
一般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
复议维持,共同告
复议改变,单独告
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共同行为
共同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证据
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例外:原告举证
被告不作为 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 造成损害的证据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直接起诉
6个月内
先复议后诉讼
15日内
受理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无法决定的先予立案
审理
审理原则
公开审理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期限
6个月内 简易程序(45日)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
上诉期 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全面审查
审理期限 3个月内
两审终审制
再审(审判监督)
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职权启动
检察院抗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执行
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期满之日起,对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国家赔偿
概述
概念:行使职权+违法侵权
排除范围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
第三人造成
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补偿而非赔偿
国家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
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
不予赔偿
非职务行为
自伤自残行为
其他
赔偿义务机关
机关侵害—机关赔偿
工作人员侵害—机关赔偿后,有追偿权
A委托B—A来赔偿
A授权B—B来赔偿
被撤销的—找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没有的,找撤销决定机关
复议机关加重的—加重部分复议机关赔偿
赔偿方式
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预期损失不赔偿
工作人员重大错误的,机关先陪,后追偿
民法典之总则
概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关系(物权、债权)
常见的坑:情谊行为×、恋爱关系×、行政机关(管理×,买卖√)
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的“帝王条款”。骗、恶意隐瞒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
先看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再看户籍登记,除非以上都是假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死体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相适应 除此之外:代理、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监护
监护人的范围
未成年子女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所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犯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
法定时间
2年
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公告期:3个月
效力
财产代管
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证明=0年
申请: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公告期:(4年,2年)1年;(0年)3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
人身(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配偶
原则:自行恢复
例外:配偶有再婚事实;书面申请不愿恢复
子女
子女被其他人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返还:适当补偿
法人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不能独立担责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效力
生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法的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
情形
重大误解(行为人)
欺诈(受欺诈方)
胁迫(受胁迫方)
显示公平(受损害方)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口诀:重315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人实施的超能行为
债务承担
口诀:限人欠债
代理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使
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驶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同意、追认、紧急除外)
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有效)
以本人民义
行为人无代理权
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书、介绍信)
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概述
概念
超过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般
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4年
人寿保险:5年
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者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人年遭到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最长
20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诉讼时效中止
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时效计算暂时停止
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重新计算不清零
补6个月
口诀:地震被绑,父母双亡,无儿无女
诉讼时效中断
因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重新计算清零
口诀:我要钱,你同意,走程序
民法典之合同
通则
合同概述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婚姻、收养、监护原则上不适用
过程
邀约和承诺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VS要约邀请
明确且具体
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口诀:朝朝暮暮宣传卖表广告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报
泄露、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
口诀:恶人隐瞒秘密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主体:双方
情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
主体:后履行一方
情形:先交钱,后给货;没交钱,给货一方可以抗辩
不安抗辩权
主体:先履行一方
情形: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例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和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通知债务人
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让与
应当债权人同意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30天)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之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得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动产交付前,不动产登记前
例外
经过公证、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有瑕疵不担责任
例外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
保证合同
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约定的权利
租赁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认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经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按分共有人,近亲属
承租人在15日之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管合同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担任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准合同
无因管理 好人好事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应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应管理事物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民法典之婚姻继承
婚姻
结婚
条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无代数限制),旁系三代以内血亲
兄弟姐妹,姑伯叔舅姨,堂表兄弟姐妹
必备条件
男女自愿;男22,女20;一夫一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重婚;未到法定年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可撤销婚姻(被撤后自始无效)
受胁迫
原则: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例外:恢复人身自由起1年
重大疾病未提前告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夫妻财产
房屋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己方名下
个人财产
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
原则: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除非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
原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除非明确只归一方
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书面形式;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婚前归个人,婚后归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财产(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人身受损换来的;赠与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债务
共同债务
共同签字;事后追认
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个人债务
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
离婚
方式
协议离婚
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去办手续
诉讼离婚
必经程序:调解
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重婚同居暴虐遗,吸毒赌博两分居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
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 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例外:女方提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离婚子女抚养
X<2,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X<8,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X≥8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
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同居暴虐遗;无过错方
收养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生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继承
继承权的概念
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取得
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定继承
概念
法律直接规定
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
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兄弟姐妹的子女
最后无人继承的城市(归国家)农村(归村委会)
遗嘱继承和遗赠
区别
遗嘱继承:处分给法定继承人
遗赠: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
默示效力
遗嘱继承人:继承
受遗赠人:六十日放弃
遗嘱形式
自书(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代理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口头(前提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机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必须亲自去) 打印(两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能作为见证人
无人、限人以及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多份遗嘱
以最晚的为准
遗嘱的撤回、更改,相反行为视为撤回
无效遗嘱
无人、限人;受欺诈、受胁迫;伪造
篡改部分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
公民与抚养人签立,合法财产转移,生养死葬;效力最高
遗产的处理
遗产分割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推选—共同承担—民政部门/村委会
丧失继承权
绝对丧失
杀兄弑父
相对丧失
遗弃虐待、伪造篡改、欺诈胁迫
案例题做题步骤
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先一分为二
确定继承方式
一般考法定继承
注意胎儿继承权的特殊情形
发挥遗产的效用
折价、适当补偿、共有
清偿债务
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民法典之人格权
概述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概述
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人体捐献
主体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愿捐献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自愿捐赠
形式
书面或者遗嘱
要求
无偿
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概念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单位义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姓名权和名称权
概述
姓名权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
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
姓名权、名称权主要侵权方式
干涉、盗用、假冒等
选取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例外情况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的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
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条件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概念
肖像权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自然人的声音
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肖像权保护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如 AI 换脸、PS)等 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 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合理的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口诀:机关(3)维权益(5),媒体(2)要学习(1),街景可随意(4)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
内容
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保护方式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社会评价、名声
免责情形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
捏造、外区事实
对他人提供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
保护方式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特征
主体限于自然人
客体为荣誉
具有人身专属性
称号、权利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隐私权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保护方式
不得以刺探、骚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点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保护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免责
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
合理处理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信息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记忆方式
只能由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既能由组织享有,也能由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 其余都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民法典之物权
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种类)
不动产登记为准,动产交付为准
所有权
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最本质,最能体现是物的主人)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公共管理的权利
小事
双2/3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
大事
双2/3参与表决,双3/4同意
筹资金,建设施;改用途,搞经营
相邻关系
包括:采光权、通行权等
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法定权利、必要便利、无偿
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便利、有偿或无偿
共有
种类
按份共有
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
夫妻家庭共有
处分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全部共有人同意
债务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安份共有:可追偿
共同共有:不可追偿
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及时通知
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用益物权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述
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
期限
耕地
30年
草地
30-50年
林地
30-70年
耕草林357,到期之后可延期
居住权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居住权
概念
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
合同、遗嘱
书面合同、一般无偿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内容
居住权人居住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原则上不让出租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
保障权益实现
抵押权
概念:动产或不动产,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
禁止抵押
地图所有权、农民保命地、归属不清晰,查扣和公益
抵押财产的转让
及时通知
有损害抵押权可能提前清偿债务和提存
抵押权的保全
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减少
减少的:恢复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否则提前偿清
质权
概念: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优先受偿
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言该财产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
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行为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1.受害人过错。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错。 4.自甘风险。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赔偿
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网络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事先不知道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
概念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主体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如果手机在出厂时就有问题,可以找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找生 产者追偿
如果生产时没有问题,而是销售时出现问题,找生产者赔偿后,生产者可 以找销售者进行追偿
补救措施
停止销售(新增)、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概念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责任主体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侵权 责任
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 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态环境修复
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情况
狗咬人,主人赔,逗狗的情况下,主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 责任
狗主人不给狗拴狗绳,即使王某逗狗,也不能免除狗主人的责任, 只能减轻责任,狗主人有错在先
如果是不允许要的犬类,狗主人不可以减轻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不减不免
动物园造成损害的动物园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给动物园一次自证清 白的机会,动物园如果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如果能找到侵权人,则该侵权人赔偿
找不到侵权人,由所有有加害可能性的人进行补偿(注意不是赔 偿,因为大多数人是无辜的,出于人道主义精神)。
刑法
概述
概念
犯罪、刑罚
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不溯及过往)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人人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权
领域
领路、领水、领空
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之一
属人管辖权
普通公民犯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权
按照我们刑法最低刑3年以上
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普遍管辖权
例:海盗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时间效力
溯及力
何时涉及:犯罪在新法之前,判决在新法之后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用旧法,除非新法判得更轻,用新法
新法之前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是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现行《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
犯罪与犯罪构成
概念
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根本、最基本);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
自然人
负刑则的年龄
完全无刑则年龄:<12;精神病人
相对负刑则
12≤N<14,(杀、伤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应当负责)
14≤N<16,(烧杀奸抢伤贩爆投)
相对负完全负刑则:≥16
刑事责任能力
不能辨认不能控制的精神病人-无刑责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应当负刑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减
醉酒的人应该负刑责
减轻
未成年(<18)、过失翁(≥75)-应从减
老翁故意、半疯癫-可从减
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
单位
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
处罚原则
单罚制
负责人
双罚制(为主)
负责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希望、追求
间接故意
放任、无所谓
过失
疏忽大意
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没能避免
客体
犯罪客体(抽象)VS犯罪对象(具体)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子主题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将犯罪按照同类客体分为十类
直接客体
一般:单一客体——只侵犯一种社会关系
复杂:复杂客体——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作为
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
应为、能为、不为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危险状态
应该关系
引起与被引起
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概念
他人
见义勇为
正在进行
事前、事后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现实存在
制止
互相斗殴、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人
本人
防卫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
无防卫过当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
正在进行
其他人身+暴力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付刑责
紧急避险
概念
遇到危险
不得已
保大放小
不适用
职务、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
避险过当
无避险过当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能犯未遂:行为人有可能完成,意志之外的原因放弃
不能犯未遂:行为人有可能完成,意志之内的原因放弃
犯罪预备
准备+意志以外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踩点、蹲点;买凶器;苦练技术;出发路上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实行+意志以外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犯罪过程中+意志以内
犯罪完成后,事后补救的(如返还)不成立中止
自动 放弃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两人以上(至少2人)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排除情形
同时犯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间接正犯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利用 他人不知情
共同犯罪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至少3人
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刑处罚
普通主犯
从犯
次要辅助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主√ 1主1从√ 2从×(有主必有从)
胁从犯
被迫参加且有较小作用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按照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岁,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罚
主刑
管制
不关押;同工同酬;3-2-3;社区矫正
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公安机关执行;看守所;探亲假(每月1、2天);酌量给钱;1-6-1
有期徒刑
一罪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
总和不满35年,最高20年;超过35年,最高25年
无期徒刑
管制1=2;拘役、有期1=1;无期不折抵;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死刑
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从羁押到执行期间怀过
审判时已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
死刑缓期执行:省高院
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重大立功,减为25有期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附加刑
罚金
不等于罚款
剥夺政治权利
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
管制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死刑、无期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其他
1年以上10年以下
没收财产
不等于没收非法财物
驱逐出境
外国人
违背职业道德的犯罪,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在刑满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工作3-5年
追诉时效
不满5年有期,追诉时效5年
5-10年有期,追诉时效10年
10年以上,追诉时效15年
无期、死刑20年
已被立案的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定
量刑
累犯
一般累犯
2故意、2有期、5年之内
特殊累犯
前后两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之一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犯了A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
特别自首
因为犯了A罪被抓获,如实供述犯了B罪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缓刑
对象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殊规定
不满18,怀孕的;已满75符合条件应当缓刑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结果
遵纪守法,原判刑法不再执行
不遵守相关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新罪/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五一有期,一二拘役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
可以减刑;悔改或立功
应当减刑;阻止,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舍己救人;重大事故,突出表现
限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1/2
无期不少于13年
假释
对象:有期、无期
限度
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不少于13年
不得假释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 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名条件)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条 件)的犯罪分子:罪名和量刑条件同时满足(烧杀奸抢、绑组爆投)
考验期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无期徒刑10年
结果
假释期内遵守相关规定,考验期满适用维持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不遵守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新罪/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分则
公职人员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公职人员也算)
携款潜逃;虚假发票平账报账;截取收入不入账
VS职务侵占罪(非公职人员)
挪用公款罪
情形
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
超过三个月未还
区分
挪用资金罪(非公职人员)
贪污罪(不还)
受贿罪
索取(非法收受+谋取利益)没有索贿罪
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这三种情节之一)
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贪污(私人);行政责任(公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30万以上
滥用职权罪(故意)VS玩忽职守罪(过失)
其他常考罪名
财产类
抢劫罪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转化犯
携带凶器抢夺
不要求凶器显示或使用
且:盗窃、诈骗、抢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
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
盗窃罪
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既遂标准
脱离主人控制
常见情形
掉包
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
对他人施行威胁,让别人产生恐惧心理
抢劫(压制就是抢劫);绑架(控制)
侵占罪
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抢夺罪
抢劫(凶器)
人身类
绑架罪(最低5年)
撕票
X<12
不定罪
12≤X<14
前提(杀人伤害)+结果(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程序(最高检审核确认)(故意杀人罪)
14≤X<16
烧杀奸抢,伤贩爆投(故意杀人罪)
16≤X<18
绑架罪
抢劫罪(本人)
未达成目的绑架受害者无第三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累计12小时
3次以上,四个小时
自愿的不算;拿受害人衣服导致无法行动(算)
故意伤害罪
他人(轻伤以上程度)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严重后果
拐卖妇女儿童(不满14周岁)罪
以出卖为目的
有行为之一即构成既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要赎金—绑架罪;没有国籍限制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定罚,可宽大处理
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溺婴、大义灭亲、相约自杀(一方事实杀人手段,一方未死)
遗弃罪(有救助的可能)
强奸罪
普通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最强奸,奸淫幼女(不满14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14-16女性发生性关系
其他类
危险驾驶罪
飙车;醉驾;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危险化学品运输;毒驾(不算)
有行为之一及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
犯罪主体:乘客;驾驶人员
处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
主观方面过失、只能在马路上,重大交通事故(1人死亡,3人重伤)封闭环节小区不算
带走伤者遗弃死(故杀)未死(故伤)
侮辱国旗、国歌、国徽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情节严重的(国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作弊入刑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商法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非法人组织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
2人以上,自然人必须是完人
书面协议
有出资、名称和场所
出资
可以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外部全部同意、内部通知即可
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同等执行
可以委托
盈亏分担
协定 -协商-出资-平均
担责
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和退伙
入伙: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对退伙前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一个普通人,书面协议
出资
有限人不得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有限人份额转让,通知即可
事物执行
普通人执行
入伙和退伙
入伙:有限责任
退伙:退伙前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
概述
公司设立
原则:准则主义
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
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承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概念
营利法人
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和分公司
子公司独立担责
分公司不独立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50个以下股东;认缴出资;有章程、名称、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出资
不得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组织机构
股东会
权力机构
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股东
表决:修章程、增减资、合分散、变更公司形式(2/3)
董事会
3-13人
董事任期3年,可连任
表决:一人一票
监事会
劳资兼顾: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任期3年,可连任
任职限制:董事、高管不能兼任监事
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权转让
对内自由,对外头过半
推定同意
30天未答复、不同意不购买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2-200人,半数以上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设立方式
可以采用发起或者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重大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5-19人
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会同上
股权转让
自由
股份有限公司包含上市公司
经济法与社会法
不正当竞争法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引人误认
商业贿赂
财务或者其他手段,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影响交易
折扣佣金入账不算商业贿赂
虚假宣传行为
自己: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帮助他人也不行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
信息不明确、内定、最高奖励超5w现金或价值
诋毁商业信誉
散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未经同意,擅自插入链接,强制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合法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实施不兼容
产品质量法
适用范围
经过加工用于销售 ,不适用于建筑产品
质量监督
抽查
产品瑕疵
不能使用
消费者:找销售者
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找生产者追偿
例外:销售者已作出瑕疵声明
产品缺陷
造成人身、财产危险
消费者:找销售者/生产者
例外:未流通、流通时没有缺陷、流通时科学技术不能发现
劳动合同法
订立
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形成
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分类
1.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连满10年,前10后10,两次订)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6个月 3年以上6个月,1-3年2个月,不足1年1个月
只能订一次试用期
最低不得低于80%
培训费用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
按月补偿
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无效
诈骗、胁迫、趁人之危
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违反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解除
提前通知
提前一个月通知,试用期3天
不通知
危及人身安全可以
立即通知
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错误
用人单位解除
提前通知
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立即通知
合同无效;劳动者有错误
不得解除的情形 155个职工怀孕,还在看病
职业病未检查或者正观察
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孕产哺乳
连续15年,退休不足5年
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到期
劳动者退休或者死亡
单位解散或者破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
人身财产安全权(最重要)、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强买强卖)、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和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重要义务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7日无理由退货
网络电视电话邮购
订做、鲜活、数字化、报纸报刊
购买时确认不适用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已经激活或使用后贬损较大的产品
销售时已表明快过期,或者有瑕疵的产品
禁止霸王条款
损害赔偿
一般情形
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可追偿
特殊情形
企业变更分立——变更后赔偿
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使用人或者持有人
展销会举办方或者租赁柜台责任——展销会举办方或者租赁柜台责任,可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平台提供信息,否则平台赔偿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代言人
欺诈
退一赔三,下限500,损失另算
争议的解决
和解、调解、向行政部分投诉、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诉讼
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程序法)
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各名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应当提供翻译
审判公开原则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
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可以)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新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原则
律师1-2人
管辖
级别管辖
国恐无死——中院;高级-省大;最高-国大
地域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都有权力归最初
回避
哪些人
审判人员(法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
书记员、鉴定员和翻译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优先当证人)
为什么
可能会影响案件办理
辩护和值班律师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一至二人
可以是1.律师 2.单位推荐 3.监护人、亲友
绝对禁止:自身难保的人
相对禁止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除外
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成年、境外缺席审判
没有委托的
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
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证据
特征
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关联性: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
合法性: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须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的分类
本证(证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不存在真伪不明状态) 反证(否定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只需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真实的证据
被害人和嫌疑人的陈述、辩解
目击证人陈述过程
犯罪内容的书证
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真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传来证据: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等非第一来源数据
证据的种类
1.物证--外部特征 2.书证--内容和反映的思想 3.证人证言--精神病和幼儿不可以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举证责任:谁指控,谁举证
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审
公诉
原则上公开审理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执行
不追究形式责任的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使、告诉和死掉
延期审理:内因
中止审理:外因
自诉:五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轻微,公转自
二审
时间:判决10,裁定5
启动方式:上诉,抗诉
结果:二审终审
执行
无罪或免罚:立即释放
有罪的执行
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监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
拘役、有期
严重疾病、怀孕哺乳、不能自理
无期徒刑
怀孕哺乳
自伤自残,有社会危险的不可监外执行
2018年修改要点
辩护人的限制和值班律师的规定
增加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改为由监察委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
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可退回也可自行侦查
留置,先行拘留
认罪、认罚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告知
一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一般采纳罪名及量刑建议
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基三清,认同一
排除条件: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重大影响、有异议、没赔偿
民事诉讼法
基本制度
合议3人以上、单数(审+配、审3)、回避(院长回避法院领导机构决定,审判员院长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定)
公开审判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需要申请
两审终审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管辖
级别管辖:(中院: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情形:被告地
特殊情形
合同: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居住地
侵权: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住地
原告地:不在境内或者下落不明失踪、被监禁、被强制教育
选择管辖
谁先立案
专属
不动产、港口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移送和指定
移送管辖
发现不属于本案管辖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
受移送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
有争议
特殊原因无法管辖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案件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
2-5人
诉讼代理人
1-2人法定、委托
证据
种类
1.当事人陈序 2.书证:用文字记载,采用各种符号图案表达人的思想 3.物证:外在形态反映案件事实的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必须了解案情,证人身份优先,证人能正确表达,证人有出庭义务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行为保全
先予执行
赡养、抚养、抚育、抚恤、医疗、劳动报酬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罚款、拘留
审理与执行
一审
撤诉和缺陷判决
原告不到—撤诉
被告不到—缺席判决
不准撤诉,原告不到—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
正当理由未到庭
回避
新证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
中止审理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死亡
赡养、抚养、抚育、解除收养一方死亡
二审
提起:判决:15,裁定:10
效果:二审终审
执行
报告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划拨筹;公告登报;强制迁出
办理证照转移;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债券等
行政诉讼法
复议后15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6个月内进行一审判决,二审3个月
公开宣告后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7日